任务三 掌握纳税会计基础
子任务一 思考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标准,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强制性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法令进行强制征税。只要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是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3.固定性。固定性指国家事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征税对象及每一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并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也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相应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国家有权力修改具体的征税标准。
税收的这三个特性是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也是鉴别一种财政收入是否属于税收的基本尺度。
子任务二 列示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税款缴库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税收加征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最基本的三个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主体,也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从法律的角度划分,纳税人可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种。
1.作为纳税人的法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团体。
2.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1)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对国家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所得时,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扣除下来并代为缴纳。一般适用于税源分散、容易流失、需要进行源泉控制的税种。
代收代缴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从纳税人获取收入、所得时,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下并代为缴纳。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管的领域。
(2)负税人。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有的税种,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如我国的所得税,税款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有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款,但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并不是纳税人本身,纳税人只是履行一种纳税义务。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亦称课税客体。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它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可将一个国家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五类:
1.流转征税。流转征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商品增值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形式,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
2.收益征税。收益征税是以纯收益、总收益或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形式,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征税。财产征税是以所有者或支配者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形式,如房产税、契税等。
4.资源征税。资源征税是以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以及阳光资源等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形式,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
5.行为征税。行为征税是以发生的各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形式,如印花税。
确定征税对象的同时还必须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征税的客观基础,是税法规定具体计算应征税额的计量单位和标准。它既可以是实物数量,也可以是价值金额。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征税对象量的具体表现。
三、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是征税广度的体现。有些税种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必要再另行规定税目。有些税种征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但对哪些消费品征税,需要通过税目来规定。
税目一般又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种。列举税目是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规定的税目,只有列举的才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如消费税。概括税目是采用概括方法规定的税目,如营业税。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三种: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同一比例的税率。
2.定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某些税种。
3.累进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四种。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在实际工作中,超额累进税通常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该公式即可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必分级分段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通常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与税率表一同颁布。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如对一种商品,在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中,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对税款征收的时间有三种规定: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纳税期限;三是税款缴库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形式。
八、税款缴库期限
税款缴库期限是指纳税计算期满以后,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由于纳税人对纳税计算期内的应纳税款进行结算和办理缴税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税法又规定了各税种税款的入库期限。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分三种情况:
1.在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缴纳税款。
2.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在什么地方营业,就在什么地方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应税劳务,其应纳税款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
3.汇总集中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其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十、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般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但在国民经济中总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国家某些经济政策,对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在税收上给予扶持和照顾。减税免税可以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体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2.税率式减免,具体包括:
(1)重新确定税率。
(2)选用其他税率。
(3)零税率。以零表示的税率,它表明纳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具体包括:
(1)全部免征。
(2)减半征收。
(3)核定减免率。
(4)另定减征额等。
十一、税收加征
这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两种形式。
十二、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发生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交、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者,都应受到制裁,包括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违章处理的措施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