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掌握纳税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一、纳税会计的基本前提
纳税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纳税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纳税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会计为之服务的、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主体概念限定了纳税会计为之服务的范围,纳税会计就在这一范围内核算计缴税款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一般企业既是财务会计主体,也是纳税主体。但有时两者有区别。在我国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银行由各总行集中纳税,则各总行是纳税主体,各分行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又如,由母、子公司组成的控股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而在纳税时,控股公司内的母、子公司各自缴纳自己的税款,它们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纳税主体将在未来无限长的时间里继续经营下去,并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时间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
3.货币的时间价值。货币的拥有者因放弃对货币的使用权而根据其时间的长短所获得的报酬,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实际上已体现在税收立法、税收征管上,各个税种都明确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和缴税期限,以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纳税人也同样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税务筹划,尽量推迟纳税。货币的时间价值也为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奠定了基础。
4.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为了保证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把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间的税务活动人为地等距离划分为一定期间,据以及时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结算账目、编制报告、披露税务活动信息。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会计期间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纳税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为了顺利履行纳税会计职能,纳税会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制度规定:
1.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他专业会计一样,纳税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纳税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如何进行纳税会计核算
纳税会计核算是对企业缴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过程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完整、系统的记录和计算,提供纳税信息所应用的方法,主要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审核纳税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填制纳税申报表等。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独立的纳税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方面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各种具体的税收法规之中,纳税会计的核算是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应交税费”等相关科目对企业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纳税会计核算方法基本与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相同。
(一)纳税会计科目设置
1.设置“应交税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除印花税、关税及耕地占用税等不需预缴的税种外,其余各税种的应缴、预缴、已缴税款业务,均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这是我国目前会计核算中唯一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税务资金运动的会计科目。该科目按税种及特殊业务事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设置“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设置这些科目用于核算会计和税法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企业计提或计缴税金时,应分别将税种记入有关科目。为便于了解,表1—1是按税种涉及的会计科目列表作的总结,有关业务的具体运用将在本教材以后项目中详细说明。
表1—1 各税种相应纳税会计科目表
3.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各种罚款、滞纳金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抵扣所得额,应作相应调整。
(二)纳税会计凭证设置
纳税会计凭证是记载纳税人有关税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文件。纳税会计凭证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应征凭证。应征凭证是税务机关用以核定纳税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也是纳税会计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应征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费报告表”、“定额税款通知书”、“应缴税款核算书”、“预缴税款通知单”、“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减免凭证。减免凭证是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准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并由税务机关填制的,用以确定实际减免税款的一种原始凭证。减免凭证包括载有减免税款的纳税申报表、抵顶欠税的减免税批准文件、办理减免退库的收入退还书、载有减免退税的提退清单。
3.征缴凭证。征缴凭证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时使用的完税证明,也是纳税人实际上缴税金的原始会计凭证。它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完税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印花税票及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纳税保证金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等。
4.特种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会计的特种会计凭证,它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业凭证,也是记载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