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具体管辖区域不明确
台州市政府文件中仅规定“城市河道行政处罚权划归执法局”,但没有相关的文字配套解释。由于河道是互通的,那么,哪段属城市河道?哪段属非城市河道?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从台州市区执行的情况看,因解释各异,执行也不同。有些管到全区城乡河道,有些管到建成区,有些管到规划区。由于管辖区域划分不清,导致职责不明,能做的做,不好做的就一推了之或视而不见。
2.2 执法局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
从执法局的内部处室设置上来看,也存在忽视河道执法的情况。其工作重点在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工商、公安交通侵占人行道等7方面。这7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是国务院明确规定的,那么水行政执法是否该纳入综合执法,当时意见就不统一,水利是后来加进去的,并从市水政监察支队带编制抽调了2名执法人员。目前,市执法局直属大队内部设8个执法中队,1个综合科室,没有河道执法中队,更没有安排河道专门巡查人员,无法主动发现河道违法案件,更谈不上将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案源主要来自举报或移送,属被动应付。
2.3 河道执法理念和目的性不明确
水政执法要有一定的水利知识支撑,特别是防汛知识,不懂专业知识,就不会考虑河道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执法局在处理泥浆偷排入河的案件中,只有罚款而没有要求违法当事人清除入河的泥浆,没有考虑泥浆入河会造成河道淤积、抬高河床、影响行洪的后果。错误地认为对偷排泥浆入河的行为处罚了,就达到目的了,河道淤积疏浚本来就是水利部门的事,水利部门每年都有资金安排疏浚,这是执法理念上的偏差。
2.4 注重审批权,轻河道执法
为了管理建筑工地的渣土和泥浆,2012年台州市成立建筑垃圾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局专门增加编制成立了台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中心,但成立后是注重行政审批权,主要抓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规范审批,车辆、运输线路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审批、押金和收费。但存在轻视河道执法工作,据了解,至2011年年底,两年多时间根本没有办理河道案件。至2014年9月,共办理河道案件仅34件,而这34件又全部为泥浆入河案,其他侵占河道的违法案件均没有办理。
2.5 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
为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台州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43号),要求建立完善、正常的沟通联络机制,包括建立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联络员制度。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建立相互进行信息沟通联系的网络平台、许可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执法告知制度等。诸多制度都只建立在纸上,没有落实到实处,导致工作衔接缺失。如在2011年,水利部门共向执法局移送了9个河道违法案件,抄告1件,要求查处,但没有一个得到回复。2012年,出现了台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严重违法案,水利部门审批确定该工程建筑泥浆专门存放地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执法局召开协调会,同意船运建筑泥浆并改变存放地,与水利部门不一致,造成河道水质被严重污染的重大违法事件,完全是执法局擅自作主张所为,这是缺少沟通的一个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