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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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策建议

3.1 明确管辖范围,严厉打击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

台州市政府要对所有的河道作出书面划定,明确哪段属于城市河道,哪段属于非城市河道,只有界限清晰,责任才能明确。河道担负者城市防洪排涝的重任,对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零”容忍的,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3.2 建立健全的相关沟通衔接机制

河道是行洪的通道,是一个完整的河网水系,是城市的血脉,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河道的管理和执法是不能人为分割的,管理需要执法,执法促进管理,且河道执法更需要水利技术的支撑。因此,执法局在办理涉河案件时,必须与水利部门沟通协商,罚款不是目的,要以确保河道防洪排涝为宗旨。

3.3 落实专职人员,建立河道日常巡查制度

制度要健全,责任要到人,必须建立日常的河道巡查制度,重视河道的巡查工作,尽可能将河道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因为水行政执法大量的案件都在河道,每年河道案件都占水行政执法总量的70%以上,城市执法相对集中后,连河道中队都没有,河道执法呈倒退之势,这与当然的形势是不相符的,河道执法必须加强,千万不能削弱,要坚持有案必查,否则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将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