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在安全监理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助、参与对建设工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当发生伤亡事故的直接主体是监理单位,则应当由监理单位组织并参与当地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当发生事故的直接主体是承包单位,则监理单位协助承包单位并参与当地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由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如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监理单位建立安全事故上报制度,成为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
制度内容包括:
(1)根据发生伤亡事故的直接或者间接主体,确定事故调查组人员,开展调查或协助调查工作,并参与当地政府事故调查。
(2)按事故等级确定事故发生后报告时限、报告主体及报告对象。
(3)确定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及内容。
(4)确定事故处理的原则,安全事故直接主体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上报,非直接主体协助事故直接主体进行事故处理,特别是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工作。
一、按时报告
1.伤亡事故报告时限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时报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报告,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2小时内报告,报告主体是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事故单位按时报告。
2.报告对象
伤亡事故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6)以快报形式,逐级上报。
二、协助调查
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持积极态度,协助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督促事故单位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督促事故单位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及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3)督促事故单位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提供事故线索。
(4)协助调查组提供安全监理资料及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5)协助调查组,提供目击证人,进行询问笔录—协助事故单位妥善处理事后工作。
三、落实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以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理论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提出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对系统进行修正、改善。如对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措施的重新调整,修正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文件修改,控制措施的完善等;同时,对现场实体防护所反映的防护不到位、措施实施不到位、人员行为不规范、个人防护存在的缺陷等实际存在的情况,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善;安全监理可以采取召开事故分析会,发出监理工程师指令书,加强巡查及旁站等手段,督促承包单位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