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案可选择 操作得当降成本
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是否变更营业执照,将直接决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特别是在承包制企业的前提下,如果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同样的事项,可能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
实务案例:
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管理人员张先生承包经营该企业。
承包合同:
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10万元。租期两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策划方案:
承包合同签署下来之后,张先生考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在税收上如何做到利益最大化?通过专家咨询,普誉财税策划工作室的纳税策划专家为他们提供的服务,他们认为,张先生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两个操作方案:一是张先生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商户自己经营;二是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经营。那么,哪种方案对张先生更有利呢?
业务分析:
张先生的承包期限是两年,下面我们以其中的一年为单位对这两个方案进行具体分析(为了分析简便,这里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方案一:张先生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商户。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若张先生2020年实现会计利润为500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20年1月—2020年12月租赁费100000元),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现行有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0元。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000-5000×12=4400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440000×30%-40500=9150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为:
440000-91500=348500(元)
这里,张先生支付的10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但不得提取折旧。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企业2020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应为:
500000-10000=49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490000+100000(承包费)=59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590000×25%×20%=29500(元)
10万元承包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0.5万元后,剩下的9.5万元应归企业所有,因此,应当从张先生的收入中减除。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
590000-29500-95000=465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
(465500-5000×12)×25%-31920=6945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为:
465500-69455=396045(元)
通过比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多获利47545元(396045-348500)。
策划点评: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另外,还有一个企业折旧的数量多少的问题。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测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