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投资多渠道 基金投资不可少
目前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如果投资人手中有钱,既可以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从事间接投资。其中,比较简捷的方式就是从事间接投资——通过股票市场博取股票差价收益和红利收益,也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获得收益。由于相关事项的政策差异存在,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在间接投资过程中同样存在企业所得税策划问题。对于投资于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是通过基金分红还是通过基金拆分更能够取得税收利益呢?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实例来进行分析。
投资案例:
从2019年底开始,股票市场筑底反弹,给投资人带来一些希望。正华财务公司2020年1月初准备以1000万元投资于股票市场,投资时间为一年半。考虑到股票市场的风险问题,公司决定认购开放式基金。
通过市场分析,公司认购A开放式基金,购买了1000万份净值为1元的开放式基金。年末基金净值升到2元,基金公司决定将净值降到1元。正华财务公司计划再过半年赎回该基金,假设半年后基金净值为1.20元。
目前的问题是,上述开放式基金投资应当如何制作才能更节税?
政策分析:
基于开放式基金现金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分红后赎回的税收利益考虑,企业投资者创造免税收益和亏损的做法,是目前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常用的所得税策划方法。
基金分红和基金拆分是开放式基金降低基金净值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不同。
其一,基金分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中明确:(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现金分红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二,基金拆分。
在拆分方式下,企业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基金份额,单位投资成本降低,赎回开放式基金时获得的价差收益增加,但是,价差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策划分析:
基于上述政策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涉税策划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考虑和策划,一是盈利能力的策划;二是赎回时间选择策划。
1.基金分红的收益策划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正华财务公司的这笔投资存在两种操作方案,一是以分红方式;二是基金分拆方式。哪种操作方式更好呢?我们在这里做一个简要分析。
方案一:基金分红方式下,投资人可以通过分红方式取得利益。分配所得计算如下。
1000×1=1000(万元)
赎回时,公司取得的基金价差收益为:
[(1.20-1.00)]×1000=200(万元)
基金分红收益属于免税的,而转让基金取得的价差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税利得为2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200×25%=50(万元)
正华财务公司进行开放式基金投资取得的税后净收益为:
1000+200-50=1150(万元)
投资方案分析图
方案二:基金拆分方式下,正华财务公司原来以1元一份认购的1000万份基金份额变为2000万份,其每份投资成本也相应地变为0.50元。赎回时价差收益计算如下。
(1.20-0.50)×2000=1400(万元)
这时的价差收益属于应税所得,正华财务公司应税所得为1400万元,该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400×25%=350(万元)
正华财务公司通过基金拆分方式进行间接投资取得净收益为:
1400-350=1050(万元)
投资方案分析之二
策划结论:
正华财务公司在基金分红方式下比基金拆分方式下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200-1400)×25%],税后利得增加100万元(1150-1050)。
投资方案分析表
2.投资于基金的赎回时间选择
投资于基金,就是通过机构炒股。在资本市场比较好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往往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基金公司在一般的情况下会定期进行分红的,如果投资人已经先期投资于某基金并且准备赎回,而该基金却发出公告准备在某时分红。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投资人而言,就有一个选择问题:是在分红以前赎回,还是等待分红以后赎回?
影响赎回决策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个是未来股票市场的走势;另一个是税收政策的规定差异。这里我们仅从税收政策差异的角度进行策划分析。
仍以正华财务公司为例,该公司2020年6月30日又以一笔闲置资金投资于B开放式基金1000万份,申购日净值为每单位1.20元。截至2021年3月6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2.80元,在此期间,基金公司未进行过分红。因此,企业浮动收益为1600万元[1000×(2.80-1.20)]。企业拟收回此项投资,且该基金已发布将在2021年3月10日对每一基金份额分红0.70元的公告。
正华财务公司目前面临两种选择方案,方案一是在分红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方案二是待基金分红后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在这两个方案中,哪个方案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税后收益?这里的差异主要取得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相关规定。在假定分红到赎回期间净值和公司累计净值不发生变动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方案一:公司通过赎回基金实现收益计算如下。
1000×(2.80-1.20)=1600(万元)
由于该收益不在财税〔2008〕1号所规定的免税范围,也就是说,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因此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600×25%=400(万元)
正华财务公司的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
1600-400=1200(万元)
方案二:如果公司首先通过基金分红,那么该公司可以取得两笔收益。
一是基金分红收益:
1000×0.70=700(万元)
二是基金赎回价差收益:基金分红除权后基金净值从2.80元降为2.10元。
1000×(2.10-1.20)=900(万元)
但是,该收益属于应税收益,还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00×25%=225(万元)
在该方案前提下,公司取得的税后净收益为:
700+900-225=1375(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实现的税前收益相同,均为1600万元。但由于分红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仅需就赎回实现的价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公司的该笔投资通过基金分红,企业多实现税后收益175万元(1375-1200)。
风险提示:
通过开放式基金现金分红暂不征收所得税与分红后赎回的税收利益的案例分析可知,基金分红取得的分配收入因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提高了投资的税后净收益水平,分红后赎回的策略能有效降低赎回价差,提高税后净收益水平。基金分红或者拆分是由基金公司决定而不是由投资企业决定的,企业仅有选择的权利,但是从税收利益角度出发,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最好选择偏好分红的基金;赎回基金阶段,应选择在分红后赎回的策略。
基于以上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免税分红和赎回时点的选择,企业具备了策划的空间,期望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于是部分企业就利用这个政策进行策划,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综合运作,否则,就会产生涉税风险。
长风公司预测2020年度利润将大幅增加,初步估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500万元。企业便向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咨询,寻求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途径。该咨询公司的税务专家建议长风公司购买临近分红的开放式基金,在分红后赎回,用投资损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长风公司接受建议,动用3200万元购买了2000万份净值为1.60元的某开放式基金。该基金发布公告,将在近期进行大比例分红,将其净值从1.60元降低到1.00元(假定该基金自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分红,即基金累计净值也为1.60元)。一周后,每一份基金单位分红0.60元,使得基金净值降低到1.00元。企业取得免税的分红所得1200万元(2000×0.60),取得分红收入后不久,长风公司将基金赎回,假定基金净值仍为1.00元,则产生赎回损失1200万元(3200-2000×1.00)。
通过上述操作,长风公司3200万元的投资在账面上产生1200万元的分红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和1200万元的亏损,虽然对长风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为零(不考虑交易成本),长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2000万元变成了800万元(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1200万元分配收入-1200免税分配收入-1200万元投资损失),应纳所得税额从500万元(2000×25%)减少为200万元(800×25%),成功实现价值最大化。
长风公司采用两者结合的策略,在账面上进行了处理。但是,如果站在税务管理的角度去分析上述企业的操作过程,我们可以发现长风公司极可能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纳税调整。长风公司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投资成本的认定可能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现行税法强调收入与支出的配比,财税〔2008〕1号文件中没有明确税法上确认暂不征税的分配所得是否仅限于投资后享有的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升值部分,对所获分配所得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是否应作投资成本的收回。从上面的策划方案来看,是不考虑该因素的。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理解为确认暂不征税的分配所得仅限于投资后享有的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升值部分,那么,所获分配所得超过升值数额的部分应作投资成本的收回,上述策划行为中的分红所得1600万元应视为成本的收回,长风公司在赎回基金时,因成本降为每份1.00元,赎回收益为零,不存在赎回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调整。
第二,长风公司的策划活动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行为。
购买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长风公司为分红免税和产生亏损而投资,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开放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而长风公司动用大额资金,短期内申购赎回,产生巨额的免税所得和投资损失,显然以减少、免除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与税收优惠的初衷不符。如果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行为”,则必然会面临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