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税让利 公司流程加农户
经营农产品,有许多税收扶持政策,比如,从事加工业的企业向种植、养殖业发展,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向加工业延伸,如何组织生产很有讲究。
实务案例:
投资人王秋华看到农产品深加工的潜力,于是,在2019年12月底注册成立了秋华菊花饮品有限公司,准备专门生产菊花饮品。王秋华预计,2020年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需要支付600万元,上门收购需要支付运输费用50万元,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95万元,预计电费等支出29.4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17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可望取得收入1000万元。
对于秋华菊花饮品有限公司而言,应当如何策划涉税事项呢?
策划分析:
为了在规避涉税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节税收益,该公司的董事长杨国华发现自己的企业在税收上需要认真对待,于是决定请税务专家为公司进行策划。普誉财税策划工作室的税务专家到公司现场进行了考察。
菊花饮品的生产流程为:
根据菊花饮品的生产情况,税务专家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提出相应的操作思路。在增值税方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
如果2020年秋华菊花饮品有限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支付600万元,上门收购支付运输费用50万元,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95万元,电费等支出29.4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17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3%=130(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00×10%+50×9%+5+17
=60+4.5+5+17
=86.5(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额:
130-86.5=43.5(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为:
43.5÷1000=4.35%
方案二: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
如果2020年秋华菊花饮品有限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共支付724.4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50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17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13%=130(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724.4×10%+50×9%+17
=72.44+4.5+17
=93.94(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额为:
130-93.94=36.06(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为:
36.06÷1000=3.61%
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直接收购农户的菊花。
假设2020年秋华菊花饮品有限公司直接向农户收购菊花,然后进行加工,2020年取得利润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400×25%)。
方案二:委托农户按公司的要求种植菊花。
秋华菊花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农户按公司的要求种植菊花,也就是说,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2020年取得利润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2号公告相关规定,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400×25%×50%),减少税款50万元。
策划结论:
通过比较上述两个方案,直接收购菊花比收购菊花饼生产菊花饮品的增值税负担率高,原因是当工序进入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将会越高。直接收购菊花加工比委托农户生产菊花再收购加工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要重一些。
对于企业所得税问题,该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则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50万元。
策划点评:
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经济链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从事加工业的企业向种植、养殖业发展,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向加工业延伸,企业此时应注意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形式、核算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而“公司+农户”是目前税收策划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关键在于公司如何将部分农产品的生产或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饲养、种植或手工作坊进行生产或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再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目的。
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企业所得税优惠,此次总局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针对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情况,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公告明确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税收问题,为农产品深度加工提供了一定的策划空间。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加计扣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