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运营有模式 纳税方法受约束
当下,有部分企业的老板认为,公司交多少税就看公司的财务精不精,会不会做账了。其言下之意:财务人员决定企业的税收。其实,这是一个错误认识。
实务案例:
春江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在成立初期就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塔吊以及其他建筑设备的经营活动。目前,公司已经拥有大型塔吊400多台,此外还有钢模脚手架等建筑专用设备。有关设备都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都可以按期抵扣。
2020年5月1日,该公司接到一笔塔吊经营业务,初步商定合作标的为含税价1000万元,其他合作项目也在沟通过程中,预计在未来的三个月中可以签署价值1亿元的合同。
对于塔吊经营业务应当如何纳税问题,目前网上争议很多,这也让许多企业人士产生疑惑,这个企业也不例外。于是,他们向咨询专家求助。
政策分析:
咨询专家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后认为,该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从目前的经营模式来可能有三种,一是将设备直接出租给他人,由承租方操作和使用;二是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并配备操作人员为其操作;三是使用建筑施工设备(如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以后,税法对上述不同的经营模式做了不同的规定。
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4项明确解释: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其中,装卸搬运服务,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施工设备,从现行政策来看,可能按三种税率缴税纳增值税,即按有形动产出租17%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建筑服务”11%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现代服务”下“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适用6%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不同的经营方式纳税方法也不同,其税收负担相关很大。
其四,增值税适用税率三次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业务分析:
对于春江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来说,应当如何安排自己的纳税方案呢?我们不妨就以其一笔业务,按上述不同的服务模式结合相关政策做一个简要分析(因为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0万元,这里仅计算其销售项税额。为了便于分析,这里保留两位小数)。
方案一:直接出租。企业将设备直接出租给他人,由承租方操作和使用,因此,应当按有形动产出租13%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1000÷(1+13%)×13%=115.04(万元)
方案二: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将设备出租给建筑施工单位并配备操作人员为其操作,应当按“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1000÷(1+9%)×9%=82.57(万元)
方案三: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对于塔吊等部分装卸搬运设备而言,如果企业使用设备(如塔吊和其他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按“现代服务”下“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适用6%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1000÷(1+6%)×6%=56.60(万元)
策划结论:
在增值税进项税金既定的前提下,其销项税额越多,税收负担就越重。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企业的设备属于塔吊和其他装卸搬运工具,则可以用提供装卸搬运服务的方式计税,其税收负担最低。在单笔含税价为1000万元的条件下,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比提供建筑服务少缴增值税32.47万元;比提供出租服务增值税少缴58.44万元。如果单从服务公司的角度讲,其策划效益是明显的。
策划分析比较表
策划点评:
实施“营改增”以后,征税原理发生了变化,有些企业会发生“水土不服”问题,有些企业还会“过头”策划。有关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自身的经营模式。企业的经营模式决定了税收负担水平,仅以汽车经营为例,为客户纯汽车出租,让其自驾游,按有形动产出租征收13%的增值税;如果利用企业的汽车及员工将客户送到目的地,则为交通运输服务按9%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样的道理,直接出租机器设备、提供建筑服务和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三种模式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税务人员结合有关企业的业务合同、企业用工方式和会计核算事项就可以判断出来。
二是企业自身的状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明确,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等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如果企业利用旧设备(如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未抵扣增值税),在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前提下,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还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在选择简易征收办法不能够抵扣进项税。如果有充分的进项税额,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计税,其增值税的税负率未必就低。
三是企业的市场地位。虽然是同样是建筑运输设备,其选择服务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企业缺乏话语权,如果考虑合作的可能性,其税收策划的机会也可丢失。
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提醒从事塔吊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与财税〔2016〕140号文件并存的条件下,税务人员当然会下意识地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确认的业务定性对相关业务征收9%的增值税。怎样将自己的业务策划成非建筑业务呢(装卸搬运服务)?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合作协议书中不能出现“出租”字样,可以考虑签署业务承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