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一 研究方法
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目标的改革集中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上,研究者一般都认为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关系到深化改革的关键性措施。其中,有研究者追溯了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阶段及其特征,有的分析了从毛泽东时期的“平均分配”到邓小平时期的“有效分配”的演变及其绩效,[140]有的将收入分配制度划分为平均主义的修正时期、改革探索时期、全面改革时期、完善改革时期四个阶段,[141]分析了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历史过程。对于如何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些人认为,收入分配的改革的重点应该是瞄准初次分配,[142]更多的人指出,初次分配的重点应该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研究者认为,再分配的灵魂就是“劫富济贫”,面对日益拉大收入分配问题方面政府苦于找不到下手的地方和可操作的工具,只有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才能打破收入分配问题的僵局,迎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曙光。[143]但除去纯粹从经济角度进行的研究,有些研究者已经看到,由于权利保障不到位,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精英埋单,导致了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分配不公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社会群体利益表达的失衡,因此创新利益表达机制应该成为矫正利益失衡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困境的重要机制。[144]
直接针对政府再分配责任的研究也比较多,有学者指出,优良的政府必须能够维系社会的公正,政府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的再分配职责是迈向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145]政府承担着发展成果再分配的责任,政府在社会再分配中必须担当起实现公平的职责,提出了实现政府再分配责任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完善再分配手段、理顺财政再分配调节机制、给予社会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以更多的关怀等;[146]有学者分析了中国政府转移性,指出对居民收入的影响进而对收入再分配的效应,[147]还有的以满意度标准研究了政府在资源再分配中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不同群体存在效果的异质性,正向影响随个体收入提高,相对生活水平提升而减弱,政府更有效地提高了低收入贫困群体的满意度;[148]还有学者以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各项政府转移支付对于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政府净转移收支改善了城镇居民逐渐增加的市场收入不平等,改善程度随时间逐渐增加,其中转移支付和税收都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前者主要体现为对水平公正的改进,贡献相对更大,后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垂直公平上。财政净转移收支在各地区内部的作用微弱,东部起主要作用的是税收政策,西部则是转移支付政策;[149]有研究者以2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探讨不同的再分配政策对收入调解具有不同作用,发现再分配规模与再分配的调解效果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主要是社会福利支出的政府再分配对调节居民收入有显著的正效应,且贡献较大;主要流向社会保障缴费的政府再分配则显现出显著的负效应,而收入税对调节居民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150]有的研究者还分析了中国社会公众对政府再分配的偏好及其影响因素,其中城镇户籍人口比农村户籍人口具有更强的政府再分配偏好;如果人们倾向于与自己相似条件的对象进行比较,就会更认同政府通过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有可能不支持通过政府再分配的方式缩小收入差距。[151]还有研究者进一步发现,居民对政府的信任显著影响其再分配偏好,对政府信任的程度越高,居民对再分配的支持、偏好程度越高。[152]
但上述这些研究也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首先,研究者的学科很多,但视角则比较单一,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视角居多,缺乏多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目前还缺乏较为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其次,或者主要是规范性的概念分析,或者是对特定问题领域的研究,理论和实践以及宏观和微观之间缺乏贯通,以数据为基础的实证研究能说明再分配政策与收入变动之间的关系,但却无法提供制度或体质层面的解释;最后,大多数研究聚焦于经济利益的分配,而忽略了决定分配结果的权力结构以及权力博弈过程,因此缺乏深度和解释力。
本书将从社会分配性问题出发,在社会分配体系的多维框架下,以政府及其权力作为核心变量,探讨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所应负有的责任,以及围绕政府再分配责任而建构起来的社会互动过程,进而提出实现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再分配主张。在研究方法上,本书除了坚持采用文献分析、规范研究、调查研究和比较研究等基本方法之外,还将努力从如下方面进行研究方法的转向,以全面深入探讨政府再分配的责任。
首先,从单一学科到多学科结合。现有对政府再分配责任的研究,主要是经济学、财政学或政治学等对单一议题(如收入分配或政策选择等)的研究,本书将在社会分配体系的概念框架下,以政府再分配责任为中心,兼顾收入、财富以及权利和价值等方面的分配问题,进行跨学科和多视角的研究。
其次,从客观主义到社会建构主义。对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的研究大多忽略了其社会建构的性质,以及政府责任及其实现也是一个多元参与和互动的结果,本书将主要从建构主义的立场对其进行分析和思考,着重分析参与和介入价值分配的权力和权利等结构性因素。
最后,从结构的立场到过程的视角。现有研究局限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结构分化,忽略了政府对于市场和社会分配的影响,因而难以对分配过程及其结果做出有效的解释,本书将注重通过对分配过程的动态分析来探讨政府的角色、职权和责任等。
为深入了解社会民众对收入分配的状况以及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认知和意愿,本课题组于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面向全国开展了调研。本次调研采用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参考陆学艺划分的当代中国社会的十大阶层,课题组将调研对象划分为“农民、工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流通业从业者、自由职业者、无业、其他”,共计12类人群,采用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国(除港、澳、台地区)31个省市共发放问卷1856份,实际收回问卷1813份,有效问卷1606份,有效问卷率为96.45%。
本课题的问卷设计由课题组成员分工负责。围绕问卷设计,课题组共召开4次专题研讨会,10余次小组会议,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问卷内容进行论证,开展小范围试答,共计修改问卷11稿。课题组还编写了问卷注释,以帮助受访者理解相关概念。
本课题的调查员为课题组成员和天津师范大学部分学生。在校团委的支持配合下,本着生源涵盖全国31个省市、性格较为外向、交流能力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强、学习态度端正、做事认真负责、形象气质佳的原则,课题组共遴选了40名在校大学生,加上课题组成员及部分研究生,参与问卷发放与回收的调查员共计56名。其中,每个省市区配备1—5名调查员,河南、四川、山东、广东、江苏、河北、湖南、安徽、湖北等人口大省至少2名调查员。在调研前,课题组对调查员进行了两次集中培训,制定了《调查员的工作要求及相关规范》,建立了问卷调查公共邮箱、QQ群等沟通交流平台,以确保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4年2月24日至3月19日,课题组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回收审核,对调查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针对“问题问卷”,调查员进行了电话回访。课题组挑选10名同学录入数据,并利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了总样本的频数分析、交叉分组下的频数分析、方差分析等统计分析,相关研究成果已应用于学术论文和专著当中。(调查阶段性成果和调查问卷见附录1和附录2)
二 主要内容
本书包括上述引论和六章内容。
第一章引论首先梳理了政府再分配责任理论的演进理路,考察了当代西方国家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和教训,分析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特征及其当代意义,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实践的路径选择,即只有从价值分配概念和分配体系出发研究分配性问题,才能跳出简单以收入分配来谈论政府责任或再分配责任的窠臼。社会生产的所有价值(好)以及生产这些价值的相关要素和条件,都是价值分配的内容,自然也是政府再分配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照以上理解,本书将政府再分配责任划分为六部分:公民权利分配、个人收入分配、公共财政分配、公共服务分配、自然资源分配、政府荣誉分配。
在第二章“政府再分配责任视域中的公民权利配置”中,提出权利是社会成员能够获得平等对待的前提和公平参与财富分配的资本,是国家对个体利益和地位的法律规定,并体现为公民自我谋利的资格与能力。收入分配表面上是一个“分利”问题,实质上是“赋权”后的结果。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中资源与财富的分配结果,决定着公民的收入及其福利水平,对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当前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制度供给不足、权利冲突、权利行使效率低下、权利被虚化和空置等问题。优化公民权利配置需要完善权利配置的制度设计,厘定权利配置的政府责任,健全权利的可操作化机制,增强公民权利行使的现实效果。通过优化配置公民权利,提高公民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争取自身合法利益的能力水平,推进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有序发展。
在第三章“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分配和再分配责任”中,通过总结、探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系统地研究政府参与和影响初次分配的依据、原因、途径、制度保障、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分析了经济领域分配的含义和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分配和再分配责任;研究了政府通过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直接干预初次分配的过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间接调节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的制度,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各阶级、各利益集团和谐共处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劳资关系存在的必然性及其性质,论证了增强劳资统一、实现共享发展的意义、条件和途径,探讨了构建公平正义分配关系的供给侧意义,为实现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提供理论依据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在第四章“政府在公共财政体系优化中的责任”中,基于破解政府再分配困局的实践要求和公共财政理论对现实的回应,提出面向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政府再分配责任客观要求公共财政分配均等化。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的公共财政分配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区差距凸显、行业差距拉大、城乡发展失衡以及个人收入差距扩大,而公共支出结构、税制设计、社保制度安排、财政运行的模糊性和垄断红利,则是影响公共财政体系平衡收入分配功能的重要因素。面向公平正义的公共财政再分配责任的实现,需要重塑公共财政均等化理念,优化公共财政体系制度设计,创新公共财政均等化机制,发展完善政府再分配正义的公共财政政策。
在第五章“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分配责任”中,提出政府要依赖于服务、权力与法律三大要素,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来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责任。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分配领域的服务本位、权利本位与公民本位的判断标准;分析了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客观结构系统、主观结构系统与价值结构系统;探讨了致力于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可及性、主体的多元化、供给—需求的匹配性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析,不仅说明了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中的趋势是实现多元化、个性化与均等化,而且强调了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中的责任框架。通过“互联网+”审视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中的问题,落实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分配中的责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走向共同富裕。
在第六章“自然资源管理及其分配公平问题”中,强调自然资源是社会共同的财富,属于全体国民所有,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自然资源利用和收益的方式决定了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格局,比如二元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拉大,自然资源的垄断性使用导致了行业收入差距,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了代际不公平等。改变财富和收入分配的格局,必须要大力完善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进自然资源的分配机制,明确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不仅要善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要将自然资源收益更多用于普惠全民。
在第七章“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分配及其公平问题”中,指出国家颁授荣誉的活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社会进行价值权威性分配的主要途径。授予国家荣誉的活动表达了国家的意志和需要,具有强烈的支配和分配含义。通过英模人物来进行国家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也发挥了重要的治理功能。国家荣誉分配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标准不清楚和程序不合理以及问责机制缺失等问题。提高国家荣誉的公平性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健全评选审核程序,畅通民意反馈渠道,建立荣誉退出机制,推进对荣誉评选的问责,以使国家荣誉评选更加公平,更有公信力和影响力。
[1] 西方一些马克思的阐述者如伯特·塔克和艾伦·伍德,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而另外一些人如齐雅德·胡萨米等则不同意这种看法,由此引发了一场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旷日持久的正义之争。参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中西不同语境对于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特别是英文justice的不同翻译给讨论带来很大麻烦。对于justice译法多有不同,有的译为正义,有的译为公正,有的译为公道,有的译为义。在商务印书馆1965年出版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一章九中,没有公正一词而只有正义的译名;但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直接与《政治学》卷一章九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却没有正义一词出现,有的只是公正的译法;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哲学的伦理学》,其中所引亚里士多德上述两本书的相关内容,则全部译为正义。译法的不同,给我们认识西方语境中正义的确切含义及其与公平、公正的关系带来很大难度。但是,依循思想家们对正义的具体理解和论述,我们仍然能够发现在这些不同的名称下所包含的独特内容。参见史瑞杰《效率与公平:社会哲学的分析》,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3]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页。
[4] 参见王守昌《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68页。
[5] 参见[英]尼杜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1页。
[6] 参见[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8] 参见[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1页。
[9] 参见[英]尼杜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
[10] [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7—328页。
[11]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
[12] 参见[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4页。
[13] 参见史瑞杰《公平、正义、公正及其关系辨析》,《红旗文稿》2013年第22期。
[14]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15] 史瑞杰:《从古代分配正义到现代分配正义——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理路及其启示》,《新视野》2016年第3期。
[16] [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17]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1页。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两个原则,在时隔30年后的2001年,罗尔斯出版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对正义的两个原则做了修订,因此我们以他最后修订的这本书为准。特此说明。
[18] 参见王守昌《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368页。
[19] 参见[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20]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
[21] 参见[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1页。
[22] 参见[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3、27、28页。
[23]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0页。
[24] 参见[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6、38、75—77页。
[25] 参见[法]布罗代尔《资本主义与物质生活》,转引自[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注释。
[26] 参见[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9、71、73、100、108—113页。
[27] “‘分配正义’,又叫‘社会正义’或‘经济正义’,是当今许多人的说法。”([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的说法在罗尔斯那里可以得到印证。约翰·罗尔斯在谈到两个正义原则的功能时指出:“在另外一种功能中,它提供了对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而言最合适的社会正义和经济正义之背景制度。”([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6—77页。)
[28] [英]布莱恩·巴利:《社会正义论》,曹海军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29]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3页。
[30]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3—274页。
[31]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页。
[32]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71页。
[33] 参见[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121、124、128页。
[34] 参见[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6页。
[36]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37]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6—77页。
[38] [美]涛慕思·博格:《实现罗尔斯》,陈雅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2页。
[39] 参见史瑞杰、韩志明《公平正义、共同富裕与政府再分配责任》,《光明日报》2013年10月2日第6版。
[40] 参见史瑞杰、韩志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反思》,《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3期。
[41] [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19页。
[42]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59页。
[43] Ronald 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90.
[44] 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
[45] Ronald Dworkin,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Woodstock: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p.97.
[46]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181页。
[47] [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48] [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4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50]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8—89页。
[51] 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73.
[52]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71页。
[53] G.A.Cohen,“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Ethics,Vol.99,No.4,1989,pp.906-944.
[54] Richard J.Arneson,“Equality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Philosophical Studies,Vol.56,1989,p.82.
[5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56] 具体研究可参见Larry Alexander,Maimon Schwarzschild,“Liberalism,Neutrality,and Equality of Welfare vs.Equality of Resource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1987,p.89;Norman Daniels,“Equality of What:Welfare,Resources,or Capabilities?”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1,Supplement,1990,pp.273-296.
[57]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94—95页。
[58] 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322-323.
[59] 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89.
[60]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
[61] [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页。
[6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63] [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64]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7页。
[65] [美]莫蒂默·艾德勒:《6大观念》,陈德中译,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66] [德]威尔福莱德·亨氏:《被证明的不平等:社会正义的原则》,倪道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67]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101-102.
[68] [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69] 对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之间的区分,可参见Garrett Thomson,“Fundamental Needs”,Soran Reader edited,The Philosophy of Need,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75-186。
[70] 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Ratio(new series),X3,0034-0006,1997,pp.212-214.
[71] [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72] Richard J.Arneson,“Luck Egalitarianism and Prioritarianism”,Ethics,Vol.113,No.1,2000,pp.339-349.
[73] [英]迈克尔·希尔:《理解社会政策》,刘升华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6页。
[74] 参见刘瑜《民主的细节:当代美国政治观察随笔》,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38页。
[75] [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76] [美]亚龙·布鲁克唐·沃特金斯:《自由市场革命:终结大政府之路》,启蒙编译所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6—47页。
[77] 周弘:《福利国家向何处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78] Robert E.Goodin,“The End of the Welfare State?” in Ball,Terence and Bellamy,Richard(ed.)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wentie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210-211.
[79] 刘瑜:《福利国家的限度》,《南方周末》2008年7月31日。
[80] [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81] Samuel Scheffler,“Responsibility,Reactive Attitudes,and the Liberalism in Philosophy and Politic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1,No.4,1992,p.302.
[82] 李佃来:《马克思与“正义”:一个再思考》,《学术研究》2011年第12期。
[83] 参见李惠斌、李天义编《马克思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4]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李惠斌、李天义编《马克思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85]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86]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李惠斌、李天义编《马克思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87] 有关现代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方式请参见林进平《论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方式》,《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88] 参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9] 参见谌林《马克思对正义观的制度前提批判》,《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李佃来《“正义”的思想谱系及其当代构建——从马克思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术月刊》2012年第11期等。
[90] 严格说来,正义与公平、平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关于正义、公平、平等的含义及其关系,笔者曾在《公平、正义、公正及其关系辨析》(《红旗文稿》2013年第22期)、《当代中国政府正义问题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效率与公平:社会哲学的分析》(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等论著中有所论及,考虑到论者在讨论马克思正义及其分配正义时基本是在同一意义上或同一层次上使用以上概念的,在此本书亦从众。
[9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2页。
[9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4页。
[9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9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236页。
[9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页。
[96] 参见段中桥《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哲学研究》2015年第7期。
[9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9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9页。
[9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10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2页。
[101]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102] 参见史瑞杰《从古代分配正义到现代分配正义——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理路及其启示》,《新视野》2016年第3期。
[10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6页。
[104]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10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06]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页。
[107]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91页。
[10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
[10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436页。
[110]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8页。
[11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1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4页。
[113] [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卷,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42页。
[1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115] 参见史瑞杰、韩志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反思》,《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3期。
[116]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117]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118]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01页。
[119] 1956年9月20日,陈云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做了题为“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以后的新问题”的报告,在报告中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情况将是这样: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在生产计划方面,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的。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在市场方面,国家市场是主体,但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参见《陈云文选》(1956—1985),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
[120] 1956年5月,中共永嘉县委在雄溪乡燎原社进行农业生产产量责任制的试验,由此在中国首创“包产到户”。参见永嘉县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浙江省永嘉县包产到户的实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
[121] 《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页。
[122] 1970年8月国务院召开了有1200多人参加的北方地区农业会议,提出“农业六十条”中关于人民公社的政策仍然适用,必须贯彻实行;对于中央早已规定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关于自留地制度,一般不要变动;在保证集体经济的发展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家庭副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等等。1973年2月国家计委起草了《关于坚持统一计划,加强经济管理的规定》,提出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广泛推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等10条原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891—892 页;《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3—464页。
[123] 华国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人民日报》1978年3月7日。
[124] 李子联:《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绩效(1949—2013)》,《南京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25]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26] “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27]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128] 泰尔指数(Theil index)或者泰尔熵标准(Theil's entropy measure),是由泰尔(Theil)利用信息理论中的熵概念来计算和衡量个人之间或者地区间收入差距(或者称不平等度)的指标。
[129] 李子联:《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绩效(1949—2013)》,《南京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30]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
[131]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132]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9页。
[133]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134]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135] 李子联:《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绩效(1949—2013)》,《南京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36] 相关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2),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2/indexch.htm。
[137] 李子联:《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绩效(1949—2013)》,《南京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38] 相关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3),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e.htm。
[139]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7页。
[140] 参见李子联《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其绩效(1949—2013)》,《南京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41] 参见龙玉其《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收入差距与改革思考》,《东南学术》2011年第1期。
[142] 参见杨承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经济学解析——兼论以初次分配为重点架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经济学动态》2008年第1期;厉以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初次分配为重点》,《理论参考》2014年第3期。
[143] 参见高培勇《两减两增——中国税收结构面临根本性调整》,《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3年第16期。
[144] 参见吴群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表达失衡及其治理》,《中州学刊》 2008年第1期。
[145] 参见周光辉、殷冬水《政府:一个公正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关于政府再分配职能正当性的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46] 参见王和平《论社会公平再分配中的政府职责担当》,《行政论坛》2009年第1期;郭兰英、单飞跃《发展成果再分配及其政府责任》,《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12期。
[147] 参见郭庆旺、陈志刚、温新新、吕冰洋《中国政府转移性支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世界经济》2016年第8期。
[148] 参见李锐、黄金鹏《政府在资源再分配中的正向效应研究》,《财政研究》2014年第12期。
[149] 参见刘柏惠、寇恩惠《政府各项转移收支对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影响》,《财贸经济》2014年第9期。
[150] 参见耿晋梅、岳树民、岳希明《政府再分配政策调节居民收入作用的比较分析》,《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第12期。
[151] 参见麻宝斌、杜平《中国民众对就业政策公平感受的影响因素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152] 参见徐建斌《政府信任与居民的再分配偏好——来自中国数据的经验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