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政府再分配责任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实践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充分发挥分配正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引作用,正确处理好既提高效率又实现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七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的经验教训,值得深入研究和认真总结。

一 改革开放前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及其实践效果

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是一个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教训、在曲折中发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面对长期封建统治和连年战争留下的满目疮痍和积贫积弱的社会,党和国家延续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116],秉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特别是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农村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家庭经营、自负盈亏,农民完全享有经营成果,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城镇,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城市居民的收入渠道也呈现多元化,如供给制、工资制、混合工资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相关收入分配政策激发了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整合了各种社会力量,巩固了人民政权。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土地改革的完成,为了尽快摆脱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性质,快速进入社会主义,实现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从1953年开始,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各类私有制迅速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制度上,从初期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资料分配相结合的制度安排,逐渐发展为取消生产资料参与分配,合作社内部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的工分制。[117]经过三年的发展,到1956年国家基本完成了5亿农民从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转变,“全国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九点六,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四点八”[118]。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然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片面强调公有制,农村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制度单一,隐含着对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分配制度的理解偏差,埋下了以后实践中追求所有制的“大”和“公”以及分配中平均主义的种子。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国社会生产力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与当时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为了迅速提高社会生产力,在落后的情况下和资本主义国家争时间、抢速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随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全面开展起来。

在这一过程中,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得到进一步强化,“一大二公”成为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主要目标。分配原则也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逐渐转变为以供给制为主、按劳分配为辅。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中,农村人民公社中实行的是以供给制为主、工资制为辅的分配制度;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则基本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奖金,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不可否认,这一时期人们在生产建设中发挥了高度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国防、军事、医药、农田水利等尖端科技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然而,由于忽视客观经济规律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满足,导致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尽管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提出过“三主体、三补充”[119]的思想,一些地区也自发地进行了分配方式改革的探索[120],但“左”的指导思想并没有改变,导致国民经济在1959年至1961年发生严重困难。

为摆脱主要由“大跃进”导致的国民经济严重困难,1960年至1965年,党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形成的过于单一、封闭的所有制形式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进行调整。经过几年实践,单一的所有制结构有所改善,集体商业、手工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个体经济也慢慢有所发展,重新确立了“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经济方针,并提出“永远不许一平二调”[121]。这些政策措施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人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大跃进”时期的“左”倾冒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然而,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爆发,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的逆转。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对国内形势的错误估计,国家开始用政治途径和阶级斗争的激进方式来促进公平。为了实现消灭剥削人人平等的价值目标,在所有制关系上更加盲目和片面地强调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公有制程度逐渐成为判断生产关系先进与否的唯一标准,计件工资及奖金制度被视为“钞票挂帅”。与此同时,对于公平的理解也日益偏激和僵化,将公平原则片面理解为“结果平等”,进而理解为“平均分配”。在城市实行全民所有制下的等级工资制,农村实行村民集体经济下的等级工分制。尽管期间中央政府也试图对收入分配制度做出调整[122],但由于并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加之“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按劳分配原则产生的严重误解,将它作为“资产阶级法权”予以批判和拒斥,未能转变整体经济形势。对公平的诉求逐渐演变为“共同贫穷”的现实。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改革,公有制和均等化程度越来越高是其基本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工业基础薄弱,国民经济体系崩溃,在资本极度短缺的情况下,国家必须通过平均分配实现“高速度、高积累”,以此保障工业化战略的顺利实施。通过这种分配方式“集中力量办大事”,抓住了恢复国民经济的历史机遇,在人、财、物等不足的条件下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科研、军事、国防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还缩小了由社会高度不平等所造成的贫富分化,彻底改变了人民群众受压迫受剥削的社会地位,提高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的积极性,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当然,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加之对形势分析和对国情认识产生偏差,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也严重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解,评价生产关系先进与否的根本标准不在于公有制程度和分配的平均程度,而在于能否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忽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忽视人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的满足,过分强调通过生产关系的升级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把对公平的价值追求理解为平均主义“大锅饭”,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在对公平片面理解和追求的同时,像壁垒森严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不公平现象也在事实上存在着,这就使的“公平”仅限于各自体制内部。如在城市建立了终身就业、粮食供给、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仅有自然灾害时的政府转移支付、集体资助的“五保户”和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合作医疗,城乡之间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态。这不仅损害了公平原则,偏离了分配正义的价值诉求,也违背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不能不说是导致“整个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123]的重要原因。

二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选择及其效果

为了扭转濒临崩溃的国民经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低下问题,1978年以来中央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矛盾,重新确立公平正义的分配价值导向,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按劳分配原则和对公平价值的曲解,承认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差别性,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

改革从安徽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然后在全国农村推广;又从农村扩大到城市,在国有企业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无论是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生产经营责任制,都既涉及分配制度改革,又涉及所有制改革,这两项互动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从1981年的5.2%提高到1984年的15.2%,产生了“经济差距缩小和经济高速增长”并存的改革奇观。[124]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规定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职工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挂钩、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和拉开档次以及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等。不仅如此,还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改革工资制度,使职工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成绩密切联系起来。这表明,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发的所有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125]党的十三大报告还允许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126]的存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后富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127]从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较长时期直至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成为收入分配政策选择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指导方针。

收入分配政策总是与所有制形式密不可分,多种分配方式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为适应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多种非公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第一次将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科学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其他分配方式”也从“补充”上升到“并存”,地位不断提升,内涵也愈加明确。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能否和怎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至此,多元分配格局在党的文件中形成科学规范的表述。

在完善初次分配政策的同时,国家还通过二次分配积极完善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极大地促进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国民经济总量迅速增长,城乡居民总体生活水平持续提升。

当然,在看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所带来的积极效果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也是不争的事实。收入分配差距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扩大。特别是在1997—2003年,泰尔指数[128]由0.079上升到了0.090,处于1949—2012年中最高值区间。[129]同时,由于分配机制不健全和相关法律制度缺位,使得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先富”,在拉大收入差距的同时,破坏了经济秩序,激化了社会矛盾。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要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30]。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举措跟进和制度机制保障,个人、阶层、行业、区域收入差距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 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重新调整及其实践探索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前提下,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具体阐述分配政策,首次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31]。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增加了“‘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表述,指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中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132]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做了新的阐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明确提出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133]。随着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重新认识,在分配正义的制度安排与政策实践上也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

首先,巩固了分配正义的制度基础,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除了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外,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还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34]这些举措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分配形式的多元化、多样化提供了重要基础。

其次,拓展了分配正义的视野,将分配制度改革纳入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当中。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提升了分配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与此同时,随着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入阐发,以及一系列包括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分配正义获得制度上的保障。

最后,创新了分配正义的实现机制,着力缩小收入差距。针对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前者在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后者在于增加广大群众多元化收入,“两个提高”是有针对性地切合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现状的,而让群众拥有财产性的收入,是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重要发展。

随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分配政策的调整,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渐开始下降,泰尔指数从2004年的0.089下降到了2012年的0.064。[135]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大幅增加,据统计,2002—2011年分别是1211.78、1418.03、1737.06、2094.91、2453.71、3185.58、3722.31、3949.35、4837.27、6054.11 亿元[136],其间还伴随了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政策调整取得了一定效果。

当然,以往收入差距扩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在这一时期也开始集中显现,尤其体现为2007年以来经济增速放缓的趋势上。相关研究表明,收入差距的适当扩大在短期来说有利于经济增长率的提升,但从长期来看,则将对经济增长带来抑制作用。[137]从2007年,我国经济增长率由13%逐渐下滑到了2013年的7.7%,[138]放缓趋势日渐明显,较大的收入差距已经开始抑制经济的增长。加之相关制度的滞后性以及机制建设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绝对值仍然很大。进一步看,仅限于经济领域改革已经无法有效解决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内容,分配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相互配合、支撑与系统整合。

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向共同富裕的分配正义实践

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对收入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和深入阐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也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贯穿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2013年2月,国务院转批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具体指出要“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明确了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一系列改革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理论与实践向纵深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共享的理念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之中。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第一次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发展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首,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首次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进一步明确,“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在共建共享理念的指导下和“两个提高”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还提出了“两个同步”,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两个同步”是共享理念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第二,所有制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分配体制改革的基础更加巩固。党的十八大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进一步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并首次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这样并列表述,也是第一次明确肯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些新的提法和表述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突破,所有制结构的优化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健全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有了更具针对性的描述。《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初次分配机制调整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要“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等,市场化机制和效率导向的初次分配格局正在形成。与此同时,继续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包括“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完善房地产税”“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第四,转变了扶贫开发方式,提出精准扶贫理念。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分配制度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扶贫脱贫已经进入攻坚克难的阶段。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就首次系统阐述了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提出要让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切准了当前农村土地转让中的分配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历次考察调研中都提出“精准扶贫”这一理念,2015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将精准扶贫作为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20年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我国从传统“灌水式”“输血式”的扶贫模式向“滴灌式”“造血式”的扶贫模式转变,创新了扶贫开发的新路径,也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

第五,积极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根本。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强化规则意识”“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2015年以来,针对保障人民平等参与权问题,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文件,各地积极响应并陆续推进协商民主实践,为民众表达个人利益诉求、参与利益分配过程,进而影响分配结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分配制度改革逐步与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对接,视野和思路更加开阔。

改革开放以来,面向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政策及其实践正在不断推进,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到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表明了党对收入分配政策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和推进。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收入分配的各项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表明,我们对分配正义问题的认识正从关注收入差距的现象逐渐转变为关注收入差距背后的分配不公的体制机制成因;从关注分配政策逐渐转变为关注分配理论、制度创新和顶层设计;从关注结果公平逐渐转向关注起点和机会公平,更加注重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正义;从关注当代人的分配正义逐渐延伸到代际间的分配正义,防止财富与价值分配不公平的固化效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改革的目标更加清晰、步骤更加明确、内容也更加具体。

改革正在进行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形势下,收入分配改革也面临着新问题,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呈现更多不确定性,增收渠道依然过窄,增收面临新风险;部分行业和领域分配不公问题依然存在;分配政策的差别激励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等等。收入分配问题固然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但也是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共同作用下的复杂函数。作为利益分配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收入分配背后所隐藏的是深层次的利益和价值分配格局。谁来主导价值分配格局的形成、如何形成价值分配格局以及形成怎样的价值分配格局,都深刻影响着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政府作为一个分配性而非生产性的组织,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对社会的价值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政府通过建构相应的权利配置机制、收入分配机制、财税调节机制、福利分配及社会救济机制、资源配置机制、荣誉分配机制等,实现对收入分配起点、过程与结果的公平正义。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13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推进分配正义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使宏观与微观、长远战略与近期措施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挑战,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逐步实现分配公平正义,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