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及其特征
分配正义问题不仅是当代西方功利主义、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研究的热点,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热点。在这些研究中,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又成为各流派关注的重点。自20世纪后期以来,在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中,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占有核心位置。围绕前文提到的“塔克—伍德命题”的争论,近年来有关马克思有没有正义理论也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
一 正义的特殊与普遍: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分析框架
围绕有关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争论,首先遇到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解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有人认为马克思从正义的角度将资本主义批判为非正义,有人则认为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上并不存在正义与非正义之说;有人强调经济活动与生产方式的一致与否是判断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标准,有人则强调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与生产方式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关联;有人想方设法地论述马克思讲的正义是一个事实性的问题,有人则竭尽全力地证明这只是一个价值性的问题。凡此种种,不一而足。”[82]在这些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理解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误读(如把马克思批评的观点当作马克思的观点)、误解(如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点是依附性的)和误判(如把“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作为正义的一般判断)。[83]
对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误读、误解和误判的代表是因《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而一炮走红的艾伦·伍德,在这篇文章中,伍德指出:“一旦深入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有关资本主义之不正义的详细描述时,我们便会立刻发现,在他们的著作里,不仅根本没有打算论证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甚至没有明确声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或不平等的,或资本主义侵犯了任何人的权利。实际上,我们发现,明确的反对和持续的批评来自社会主义思想家——如皮埃尔·普鲁东(Pierre Proundhon)和费尔南·拉萨尔(Ferdinand Lassalle)——他们确实因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而谴责它,或者提倡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以捍卫正义、平等和权利。也许令人惊讶的是,我们甚至会发现某些相当明确的判断,其大意是:资本主义虽有种种明显的缺点,但它在正义问题上却并未犯错。对马克思而言,无论资本主义可能是什么,它似乎都不是不正义的。”[84]伍德在文中引用了大量马克思以及恩格斯的话以证明他的论断,其中之一出自《资本论》,马克思是这样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些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85]
在上述马克思的论述中,至少传递出既相区别又密不可分的两层含义:一是揭示了生产方式即经济基础与作为法律形式的契约等国家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在二者的关系中,生产方式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方式的发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只要上层建筑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因而也就是正义的;二是任何一种生产方式进而上层建筑都具有历史的暂时性,因此马克思说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而在商品经济发展所需的法律框架内,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在我们看来是不可能产生误读的,但是伍德却得出了与马克思思想不相符的结论。这是有原因的。对于伍德等人误读的原因,齐雅德·胡萨米指出:“为了避免先入为主之见,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必须避免断章取义,尤其是在理解马克思的时候。一些马克思的阐述者,如罗伯特·塔克和艾伦·伍德,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86]应该说,胡萨米指出塔克和伍德等人有断章取义之嫌是对的,如果全面阅读和理解马克思的著作及其思想,就不会得出与马克思本人思想不相符的结论,也就不会出现对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误读、误解和误判。但是,除了上述断章取义等表层原因,我们认为更深层的原因是,许多人在谈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时,没能理解马克思独特的分析方法,因此才产生了与马克思思想不相符的结论。为了全面把握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有必要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方法论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进一步认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独特分析框架。
我们在前面曾经谈到,正义是在理解和处置人们之间的关系时所产生和使用的概念;通过分析从古代分配正义到现代分配正义的演进过程,我们发现,分配正义的核心要素是指正义的价值指向、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问题,涉及的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分配等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历史中的人,每一时代的人的活动都具有历史的印迹;同时,每一时代的人的活动又是对人类普遍性活动的推进,并以特定历史阶段的合理性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链条和环节之中。因此,任何时代的人类活动,都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两重性特征,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与人类活动的特点相一致,一定历史时期的正义也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是正义的特殊性和正义的普遍性的统一。正义的特殊性是指每一历史时期和个人及其流派的正义思想与实践,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历史特色和个人特征;正义的普遍性是指,在每一历史时期和个人及其流派的正义思想与实践中,都蕴含着人类对正义价值的普遍性诉求;或者说,在正义的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的因素,而正义的普遍性就存在于正义的特殊性之中。因此,正义具有两个维度:从时间上看,正义既是一个前后接续的历时性概念,又是一种共时性概念;同时,从空间上看,正义又是一定时空中的共在。坚持正义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独特分析框架,也是马克思正义理论不同于历史上和现实中其他正义思想及其实践的根本点所在。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分析框架,不仅能够消除一些论者人为制造的正义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的矛盾,而且也能够解释现代英美学者提出的唯物主义正义观和价值观意义上的正义观、意识形态的正义与非意识形态的正义等一些似是而非的界分[87],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重要方法论。
二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特征
仔细分析围绕“塔克—伍德命题”争论的文本,我们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误读,如把马克思批评的观点当作马克思的观点;二是误解,如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点是依附性的;三是误判,如把“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作为正义的一般判断。[88]针对这些误读、误解和误判,已有一些学者做出了回应[89],本书不想陷入对文本的辨识当中,因为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本身是个伪命题。合理的提问方式是:马克思是如何理解和认识正义[90]以及分配正义的?
要理解马克思的正义及其分配正义理论,就要首先理解马克思创立的新世界观和资产阶级世界观以及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区别。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资产阶级和其他统治阶级一样,总是把自己的思想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思想,“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一般说来,统治阶级总是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91]在这一深刻认识的基础上,马克思不仅反对在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内谈论所谓正义、公平、平等问题,而且尤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超出思想范围在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审视中来看待正义、公平、平等。“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92]从以上论述可以发现,马克思不是否定正义和分配正义,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以及分配正义不能仅着眼于现象层面或分配关系,而需要彻底改变产生包括不正义分配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配正义问题,从而实现事实上的公平正义。因此,马克思反对和否定的是从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视阈谈论正义、公平、平等等概念,并且反对将这种正义和分配正义普遍化、永恒化为一般标准,实际地主张首先要消除产生不正义的制度根源,正义的普遍诉求才能真正实现。
在与资产阶级世界观及其正义理论进行界分的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还要同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想做斗争,在这一过程中,他们阐明并宣传了新世界观的基本原理,与平均主义、改良主义和激进主义的密谋等划清界限。从正义者同盟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直接指导下改组更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理解和认识正义以及分配正义的。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中,对这一过程做了详细说明。正义者同盟受威·魏特林粗陋的平均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和普鲁东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影响,是半宣传、半密谋的团体,其口号是“人人皆兄弟”。正义者同盟曾邀请恩格斯加入,由于同盟的上述性质自然被恩格斯拒绝,但是他同盟员又保持联系。之所以如此,在恩格斯看来,“我不相信当时在整个同盟里有一个人读过一本经济学书籍。但这没有多大关系;‘平等’、‘博爱’和‘正义’暂时还有助于克服一切理论上的困难”[93]。在承认用流行的平等、博爱和正义等思想观点暂时还有助于克服一切理论上的困难的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口头、书信和报刊等途径宣传新世界观,影响着最杰出的盟员的理论观点,并且使“他们确信我们的观点都是正确的,也确信必须使同盟摆脱陈旧的密谋性的传统和形式”[94]。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和恩格斯才接受了同盟的再三邀请加入同盟,恩格斯参加了1847年夏天在伦敦举行的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并促使同盟命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用“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代替原来的“人人皆兄弟!”在同年11月底至12月初举行了第二次代表大会,“马克思也出席了这次代表大会,他在长时间的辩论中——大会至少开了10天——捍卫了新理论。所有的分歧和怀疑终于都消除了,一致通过了新原则,马克思和我被委托起草宣言”[95]。这就是《共产党宣言》的诞生,《共产党宣言》以全新的视野阐明了新世界观。
通过上面的简要描述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如果按资产阶级和形形色色社会主义的正义观来衡量,说马克思反对用正义和分配正义分析、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从彻底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制度根源的角度看,我们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建立了崭新的世界观,而且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正义以及分配正义问题的正义理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同意有论者因为无法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找到“正义”含义的确切答案,就推断马克思也沿袭了当时人们的一般用法,即也用正义指称“给每个人以应得”[96]。这种推断不仅缺乏马克思的文本支持,重要的是,它混淆了马克思的正义和分配正义理论与以往一切正义观和分配正义理论的本质区别。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对马克思关于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关系做简要说明。如上所述,马克思反对抽象谈论正义,反对把资产阶级的正义观普遍化、永恒化,他是从不正义的具体分配关系切入论述正义问题的,并由此提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理论。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正义即指分配正义,当然,这是全新的分配正义,正如《共产党宣言》阐明的崭新世界观一样。
从马克思的上述视阈观察,我们完全可以把《共产党宣言》看作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奠基之作。“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7]《共产党宣言》的这段名言包含了分配正义的三个核心要素:“为谁分配”“谁来分配”以及“分配的依据”。“每个人”和“一切人”是分配正义的主体基础,回答“为谁分配”的问题;自由人“联合体”是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回答“谁来分配”的问题;“自由发展”是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回答“分配的依据”问题。在“这样一个联合体”中,“每个人”和“一切人”是互为条件和互相促进的关系。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主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指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二是继续对新世界观进行科学研究和严谨论证,这体现在对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在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研究和严谨论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沿着《共产党宣言》开辟的新世界观路径从正面展开论述的,只是在《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一系列批评和论战性著作中,他们才针对批评对象沿用通常使用的正义、公平、平等等概念,阐明新世界观在上述概念问题上的理论主张。通观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有三个方面的特征最为突出。
首先,马克思分配正义是关系范畴和过程范畴的统一。人是社会关系存在物,分配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但人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历史的,分配关系亦如是。分配正义就是对具体的、历史的分配关系的一种理论分析和认知,从概念本身来看,分配正义即内含着正义和非正义,或者是正义和非正义区间的正义程度的分析性范畴,亦即,是对分配关系从正义到非正义或是从非正义到正义的演进过程的理论把握。因此,分配正义是关系范畴和过程范畴的统一。即使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的描述是一致的,“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98]。与共产主义“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和“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相一致,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也是现实的运动过程,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关系的分析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指明这一点非常重要,一些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产生非议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是在于没有认识到分配正义的实质是关系范畴和过程范畴的统一。
其次,马克思分配正义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99]毫无疑问,马克思对剥削制度秘密的揭示,是科学研究,也是事实判断。但是,这种科学研究和事实判断,并不是没有价值指向的,“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也并不是把社会形态看作是无人身的纯自然运动过程。分配正义的价值指向是主体、是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而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如何分享社会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在何种程度和范围、以什么方式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是可测量也是有客观标准的。这里的价值判断不是来自抽象的正义、公平、平等等普遍适用的标准,而是以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的分配关系状况为基础的。因此,这里的价值判断正如“共产主义不是教义,而是运动”一样,它也“不是从原则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100],是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在事实判断基础上的价值判断,既体现了对事实判断的肯定性评价,又包含了对事实判断的批判和否定性评价并蕴含着对未来社会发展的价值指向。因此,分配正义是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
最后,马克思分配正义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历史中的人,同时,每一时代的人的活动又是人类普遍性活动的延续和推进,并以特定历史阶段的合理性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链条和环节之中。因此,任何时代的人类活动,都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两重性特征,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与人类活动的特点相一致,一定历史时期的分配正义也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当我们指称一种分配关系是正义的时候,只是表明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具有特殊性的一面;同时,这种特殊的分配关系通过对正义价值诉求的扩展,是对人类分配关系正义性的推进,蕴含着正义的普遍性。因此,分配正义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既具有正义的特殊性,又具有正义的普遍性:我们既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正义的特殊性而忽视其蕴含的普遍性,也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制度蕴含的正义的普遍性而否认其特殊性,把资本主义制度正义看作是永恒的、普世的。
如果我们理解了上述马克思分配正义的“三个统一”关系,就不会产生对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误读、误解和误判,也不会产生人为地制造马克思反对马克思等诸多似是而非或子虚乌有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片面理解有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断章取义之嫌。正如齐雅德·胡萨米指出:“为了避免先入为主之见,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必须避免断章取义,尤其是在理解马克思的时候。一些马克思的阐述者,如罗伯特·塔克和艾伦·伍德,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101]齐雅德·胡萨米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
三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回答和解决了分配正义理论的三个核心问题:即“为谁分配”“谁来分配”以及“分配的依据”,这同时构成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
首先,“每个人”和“一切人”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主体基础。分配正义的主体是人,而分配正义主体范围的大小亦即是少数人、多数人还是每个人,是判断分配正义与否及其正义程度的主体基础,也是分配正义的价值前提即“为谁分配”。笔者在《从古代分配正义到现代分配正义——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理路及其启示》一文中,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研究理路进行了考察和梳理,提出从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分配正义到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分配正义,大致经历了从古希腊到19世纪中叶和从19世纪中叶到现代两个阶段。从古代分配正义到19世纪中叶的分配正义的演进理路,实现了三个转向:即由等级美德向社会美德与慈善的转变、由社会慈善向政府义务与责任的转变、由救济向权利的转变。现代分配正义的突出特征是制度正义。从古代分配正义到现代分配正义的演进理路可以看出,无论是古代分配正义的三个转变,还是现代分配正义的理论纷争;无论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还是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分配正义思想理论涉及不同的制度背景和具体分配政策诸多方面的分歧,但首要的分歧是有关分配政策受惠主体即价值前提和指向的分歧。[102]
“为谁分配”中的主体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分配正义将主体指向统治阶级或贵族,古代分配正义把不正义的校正或补救措施归结为慈善、义务等道德问题;自由主义分配正义扩大了主体范围,强调自由、平等、博爱,但它并未解决和处理好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正义;马克思分配正义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103],“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是互为条件和互相促进的关系,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因此,在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中,正义的价值指向既不是一个小问题,也不是一个“依附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前提性问题。从这方面看,伍德说的“我们与马克思的差异仅仅在于,他对‘正义’这个词的使用要比我们狭窄一些”[104]。这是根本不符合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实际的。
其次,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制度保障。如上所述,制度正义是现代分配正义的基本特征,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05]。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与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具有相同性,既高扬正义对于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又强调社会制度对于正义的保障作用。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谈论和解决分配正义问题,而马克思主张在超越私有财产权的公有制基础上解决分配正义问题。无论是自由至上或保守的自由主义如哈耶克等人,还是平等的自由主义如罗尔斯等人,他们都坚持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普世性,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都是在财产私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内来建构的,而马克思则是在超越私有财产权的公有制基础上来建构自己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回答和解决“谁来分配”的问题: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统治阶级进行分配,还是由社会财富的所有创造者共同参与分配,这是分配正义真正实现的制度保障。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马克思极力主张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除诉诸正义的文字,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认为这些主张都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罗尔斯非常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指出:“马克思并不把剥削看成是市场不完善或由于寡头垄断因素的存在而引发的。他的劳动价值论意在表明(当然还包括对其他现象的说明),即使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之中,资本主义社会也仍然存在着剥削。他想要揭露——并使所有人都清楚看到——的是,就算资本主义是充分竞争的,甚至就算它完全满足了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这最后一点非常关键。马克思想说的是,即使是一种非常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一种根据它自身的标准和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而言都正义的制度),也是一种剥削制度。它不过是用资本主义的剥削取代了封建主义的剥削。”[106]当然,罗尔斯并不赞同马克思的主张,他质问道:“我们必须问,是否自由社会主义的政体在实现两个正义原则方面能够做得更好?如果它能够做得更好,那么从作为公平的正义观点看,情况就是对自由社会主义有利的。但是我们在这里必须十分小心谨慎,不要将一种观念的理想同另外一种观念的现实加以比较,如果要比较的话,在我们特殊的历史环境中,也应该现实对现实。”[107]罗尔斯说的现实对现实在一般意义上是没错的,但从分配正义是一个关系范畴和过程范畴相统一的角度看,没有分配正义的价值理想哪来改变不正义分配关系的现实运动?而且,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前提“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本身就是一种理想环境的抽象假定,但当谈论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理想性价值追求时,罗尔斯则很不耐烦,甚至拒绝讨论,这其中的缘由,就是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彻底否定造成了与罗尔斯在对资本主义制度认识上的根本分野。
最后,“自由发展”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目标。从“分配的依据”角度观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分配正义,其分配依据是地位和出身,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分配正义,其分配依据是财产权。以上两种分配依据都是外在于人的,或称外在依据。把本来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分配方式却由外在于人的标准来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一切人”的本性的,并且导致了人的片面发展,尽管它也有利于少数人或部分人如贵族和资产阶级等统治阶级。马克思认为,需要是人的本性,而需要是分层次和不断发展变化的,自由发展是人的最高需要和价值追求,因此,自由发展就成为分配方式的内在依据。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把外在于人的分配依据拉回到人自身,把自由发展作为分配的内在依据,而且这里的自由发展指向“每个人”和“一切人”,并且他们的发展是互为条件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很显然,马克思分配的依据更人性、更合理,也更加正义。
当然,自由发展本身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包括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依据是按劳分配,这是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分配方式,这种以人的能力作为分配的依据与按资分配相比显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此它“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08]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分配的依据真正回归人的需要本性,并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09]按需分配条件下人的自由发展,既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目标和最高理想,也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最终依据。
四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包含丰富的内容,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指导和启示意义,其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公有制基础上完善所有制实现形式、把需要引入分配正义,就是三个重要的方面。
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给予我们的首要启示。无论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还是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马克思都是把人作为分配正义的主体基础。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之所以泯灭人性,甚至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就在于没有把一切人作为主体,形成主体与客体、手段与目的的矛盾甚至断裂。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这种见物不见人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并且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基础。当然,把以人为本贯彻到分配正义中,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最初是“剥夺剥夺者”,实现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然后进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从以人为本的价值指向看,马克思分配正义受益范围越来越扩大这个思路是非常清晰的,即从少数人到多数人再到每个人,这同时也成为我们判断历史上不同分配正义价值观的正义程度的主体基础。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毫无疑问,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分配正义总的价值指向也是人民群众,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走过不平坦的道路。比如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曾经把公平、平等理解为平均主义,把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权利”进行批判,从而使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结果导致共同贫穷。改革开放就是从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开始的,继而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区域、阶层、行业、城乡等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针对这一情况,党和国家及时调整分配政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注重分配政策中的共建共享,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判断工作政绩的标准。“树立新发展理念,首先要解决为什么人、由谁享有这个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映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确立了新发展理念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我们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这个历史唯物主义最基本的道理。”[110]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六项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十三五”规划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群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11]这是从党和国家层面全面落实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体现,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主体基础和价值指向是完全一致的。
在公有制基础上完善所有制实现形式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给予我们的又一重要启示。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指向需要相应的制度作保障,正如我们在前面谈到的,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制度保障是自由人“联合体”,在社会主义阶段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我们不能把公有制作抽象的理解,公有制如果离开了人,特别是离开了人民群众主动和广泛的参与,所谓公有制的优越性不仅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还有可能走向它的反面。事实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在所有制形式上我们十分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是在以国企为代表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中,国企员工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发挥主人翁的主体地位;在利益分配中如何保障员工的参与权、话语权和监督权;在制度机制上以什么样的规则确保普通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而扩展开来,在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无论是外资、独资还是股份制企业,如何通过法律法规确保员工各种权益,特别是在收入分配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和监督权,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就难以获得制度上的保障。
如何看待和解决以上问题,马克思的论述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价值。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12]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理解“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不是无主体的抽象的制度形式,而是包含了个人所有制于自身之内的社会共同占有制,特别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社会共同占有中,包含了个人对个人劳动及其产品的占有,这就意味着:第一,社会共同占有是通过个人占有实现的,而只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社会共同占有才有具体的、可靠的实现形式。第二,个人所有制只有通过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才能真正实现,因为公有制为个人占有自己的劳动及其产品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互为条件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看,我们遇到的最大的难题,似乎就是如何处理好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和其他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实践的探索,但马克思的论述给我们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把需要引入分配正义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给予我们第三个重要启示。这里的需要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而不是仅限于物质层面的需要,实际是符合人的自由发展本性的需要的满足。马克思认为只有符合人的自由发展本性的需要的分配方式才是正义的,这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也是判断分配正义的评价标准。对于“按需分配”的理解,金里卡的解读不无道理:“如果需求被理解成对纯粹的生活必需品的需求,这个原则就不太具有吸引力。……事实上,对于马克思而言,人的需求是由于他们‘无限可塑的本性’决定的,因此,人的需求包括‘在生产和消费上全面展现自己的丰富个性’。”[113]这样的理解,是符合马克思讲的“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14]的本意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强调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对的,但对需要的理解则存在一些认识偏差,甚至把物质需要看作是人的唯一本性,而一些人为了物质需要的满足不惜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这是值得深刻反思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当然需要舆论引导、道德教化、榜样的力量和切实可行的社会规范,但更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从政府分配正义的角度看,首先要全面把握人的需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层次性是指由物质到精神和由精神到物质的相互作用以及不断提升的过程,多样性是指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样性需要,这些有利于人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的价值对象,都属于政府分配正义的责任范围。因此,政府分配正义是一种价值分配[115],包括物质价值和非物质价值,而非物质价值也许是政府分配正义更需要关注的分配,因为非物质价值对于人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意义更大。政府就是要通过价值分配这个导向和杠杆,引导社会高层次和多样性的价值追求,激活每个人创造性潜能的最大发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比如在满足人的需要过程中,如何既要注重满足物质等基本需要,又要注重和倡导满足人的精神等多样化需要;又如扶贫,如何既要注重物质帮扶,也要注重精神和能力提升的帮扶;还有所谓“农民工”讨薪,如何从户籍改革进而通过城乡居民的权利平等来从根本上解决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再比如,如何探索创新公有制有效的实现形式,通过何种方式扩大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中的权利;等等,这些都需要深化研究并践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八个明确”,其中第二个明确就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与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和分配正义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也是解决当前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指针。
我们现在可以把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当代意义串联起来看待:坚持以人为本、在公有制基础上完善所有制实现形式、把需要引入分配正义,实际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这条主线就是围绕人展开的,这个人不是指少数人,甚至也不是大多数人,而是指每个人;这个人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其具体性就表现在以自由发展为目标的多样化需要;在公有制基础上完善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反过来,坚持以人为本、人的多样化需要的满足,也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完善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主体基础。这些就是我们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中获得的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