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等强国概念的缘起
中等国家(Medium-size State)一般是指实力介于大国和小国之间,具有中等力量或规模的国家,他们不具备大国(Large State)的国力条件和影响力,但在国际社会又发挥着不同于小国(Small State)的作用。中等国家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中世纪伟大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他在阐述国家体系起源时发现国家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结合亚里士多德三合一体的思想,确立了“城市”(City)、“省”(Province)和“王国”(Kingdom)三级政治单位的理论。中世纪是世界社会与帝国建制的时期,基督教以神的名义建立世界社会,欧洲在基督教神圣的授权下正当化帝国机制。因此,在中世纪教权一统欧洲的时期,不存在拒绝接受更高政治权威的主权国家,“省”通常被认为是过度膨胀的城市国家,以区别于更高级君主政体的封建王权,自此基督教体系世界观里的“省”便成为中型国家的原初表述。最先摆脱中世纪束缚的是15世纪的意大利城邦国家体系,这些后来被称为“近代欧洲国家先驱”的自治实体是产生外交关系和国际社会秩序的前提,也是推动一个以意大利地区为中心、结构相对完整的“国际关系体系”雏形诞生的基础。[2]15世纪中期,伴随着较为稳定的常驻外交机制和对外交往方式开始在排列紧凑的意大利城邦国家中出现,一个包含行为主体、层次结构和体系单位的微型世界格局基本形成。当时意大利地区的政治和经济被掌控在五个最有实力但又相互竞争的国家手中,他们分别是威尼斯共和国、米兰大公国、罗马教皇国、那不勒斯王国和佛罗伦萨共和国,这五个区域列强事实上是意大利城邦国际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大国”群体。而与它们并存的还有规模虽小但较有实力,并在政治、贸易、外交上颇为活跃的国家,如热那亚共和国、萨沃伊、比萨、博洛尼亚、都灵、费拉拉、伦巴第等,这些国家则扮演着该体系下近似中等强国的角色。[3]
16世纪时,意大利政治哲学家乔万尼·波特罗(Giovanni Botero)提出国家等级梯度划分的国际社会形式,并把世界分成三类国家:“帝国”“中等国家”“小国”,从而首次给予中等国家这一以层级区分实际的含义。波特罗在其《国家利益的理由》(The Reason of State)一书中对中等国家投以更多的关注,他认为小国应当从国际体系的研究中排除,因为小国先天实力决定其对国际体系变革起不了任何影响。相比于小国作用有限和大国更易过度使用武力引起邻国的妒忌,中等国家不会因过于强大而遭受怀疑,它们财富和实力的适中限制了扩张行为的释放,对大国的恐惧抑制了野心的膨胀,同时它们也不会因过于虚弱而遭受暴力威胁,故而最为持久、安全。他还进一步举例论证说,斯巴达、迦太基、威尼斯等相对平庸的权力比更强大的国家延续的时间长得多,这些中等国家的领导人只要承认平庸的界限并安于其中,他们的统治便能够维持。[4]波特罗赋予了中等国家概念特定的国际政治内涵,即必须拥有相当的实力、足够的国际权威和独立处理事务的愿望,首次把中等国家的实力、独立性与国际环境联系起来。但其立论基础是马基雅维利式的现实权力政治观,对于中等国家和小国的理解尚欠准确性。因此,该阶段政治学家们对于中等国家的论述也完全是从大国政治理念的角度出发的,并未真正重视中等国家的研究特质,中等国家作为单独的国家类型也没有在国际格局中显现。
从17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商品货币关系逐步加强,世界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交通、通信工具日渐改进,促使各国和各洲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越来越广泛,社会文化交流也更加频繁。[5]在此后几百年的历史进程中,世界逐步成为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由此构成了全球性的国际关系格局,任何地区的重要事态都会影响或牵动世界体系的全局。[6]历次战争结束后,战胜国对战后秩序的安排,其中主要是如何处置战败国和处理战胜国之间关系的安排,直接影响着之后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了第一个近代意义上以主权(Sovereignty)国家为基本单位(Unit)的国际体系,奠定了国家行为体通过战争结果反映实力状况和重组权力分配进而决定国际社会秩序安排的模式。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和欧洲主要交战国所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国际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和约确立了一些沿用至今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第一,开创了以国际会议形式解决争端、结束战争的先例;第二,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以及基于主权的国家间平等原则;第三,首次创立并确认了条约必须遵守和对违约方进行集体制裁的原则;第四,否定了中世纪教会法规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力,将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主权国家的政府来处理和承担;第五,将意大利城邦国家开创的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推广到整个欧洲范围,国际社会迄今仍然十分重要的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对外常驻使节制度由此诞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欧洲放弃了国家和民族间原有的等级结构,将世俗政权视为国家的唯一合法代表,并建立起了多个国家共存、具备领土主权、否定任何外部权威可以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新型国际体系。[7]
“三十年战争”后,欧洲出现了五大强国主宰的局面:哈布斯堡王朝的神圣罗马帝国尽管遭受重创仍是一流大国,特别是1683年解除了土耳其人对维也纳的围困后,再次恢复先前的强势地位;虽然在欧陆不算举足轻重,但“海上马车夫”荷兰是首屈一指的贸易和金融强国,并在海外占据大块殖民地;英国此时已经步入欧洲大国行列,在随后1688年光荣革命和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组建联合王国中发展成为超一流大国;在战争中崛起的瑞典是无可争议的欧洲大国,在俄罗斯崛起成为大国之前的时间内始终都是北欧和波罗的海区域的头等大国;法国凭借高效集权的中央政府和专业管理机构,稳定的国内税收和海外贸易盈余,以及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国家常备军队成为雄冠欧洲的第一强国。[8]同时,西班牙呈现衰败之势,滑落为欧洲二流强国,尽管它仍然拥有相当强大的海上实力和庞大的海外殖民领地,但陆上被法国取代了欧洲事务中心的主导地位,海上又在同荷兰、英国的挑战和竞争中全面落败;幅员和人口都有限的普鲁士尚未展现出一个欧洲强国应有的实力;俄罗斯尽管彼时已经是欧洲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但贫穷落后的俄国仍然处于欧洲体系的边缘位置。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当时只涉及西欧地区部分国家,主要体现法国、瑞典等地域支配大国的分片化主导角色,更多带有地区性的国际关系格局色彩,还不具备国际体系完整的规模厚度和阶级特点,更未形成一种全球性、世界性的国际关系体系。因此,中等国家的轮廓雏形依然停留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邦国家的阶段。而在这个纷乱动荡的时期,西班牙、荷兰等以前的一流强国正沦为二流国家;法国、英国、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这5个主要大国脱颖而出,逐渐主宰了18世纪欧洲的外交,并进行了一系列长期的联盟战争。[9]
总之,从17世纪到拿破仑战争这段时期,中等国家的形象和前个世纪相比无论在历史著述中还是在同期事件上都比较暗淡,相关的概念探索和规律总结陷于瓶颈式的停顿。[10]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中等国家的深度认识必须建立在明确界定强权大国(Great Power)群体范畴的基础上,从大国层次自然向下延伸到中等国家层次,但该时期恰恰是迈向相对固定的欧洲民族国家体系最动荡的阶段,大国身份和地位的变更频繁。经过多轮战争和结盟(Alliance)的格局洗牌到拿破仑战争后,欧洲体系大致形成实力相对均衡的五大国并立结构,大国圈子的稳定推动着主权国家构筑的等级秩序日益明朗清晰,中等国家作为次要级别的行为体类型也随之固态化显现。事实上,从1660年路易十四在法国攫取最高权力,到1815年拿破仑波拿巴滑铁卢战败投降的一个半世纪的国际对抗中,先前的一些主要国家(奥斯曼土耳其帝国、西班牙、瑞典、荷兰)沦为二等强国,波兰也跟着黯然失色。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在对其世袭领地进行各种各样的疆域和结构调整后,勉强保持了一流大国的地位;在北德意志,勃兰登堡—普鲁士迈出前途渺茫的第一步后,也跻身一流大国之列。1660年后法国迅速扩张军事力量,在许多观察家看来,其军事实力几乎同鼎盛时期的哈布斯堡不相上下。18世纪初期起,在欧洲中心地带,西部的法国与东部的两个德意志国家即普鲁士和奥地利之间缓慢形成一个大体三足鼎立的局面。[11]此后,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时期的部分近代政治学家陆续在论著中涉及中等国家问题,但局限于当时地域型国际体系大国主宰的特点,通常只有大国和小国之分,中等国家基本采取追随大国的政策,成为大国的附庸;但更关键的是对中等强国这一脱胎于次级阶层而又无限接近于优等资质群体的感知理解依然模糊,笼统地将中等强国同中等国家的界限混在一起不加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