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公益性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战略性调整
4.2.1 公益性国有企业投资效率的评估分析
表4-2汇报了公益性国企投资效率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中控制了公司特征,但没有控制年度和公司层面的固定效应。结果显示,投资水平对投资机会的敏感度并不明显。第(2)列中进而控制了公司层面固定效应,TQ的系数为正,但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在第(3)列中,除了公司层面固定效应,还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TQ的系数在10%水平上弱显著。总体上看,公益性国企的投资水平与投资机会正相关,显著性较弱。
表4-2 公益性国企的投资效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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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实施了新会计准则,相对于旧会计准则,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高度一致。为了避免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我们分别对准则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样本进行回归。表4-3汇报了这一回归结果。从系数上看,公益性国企的投资效率在新准则实施前后并无明显变化,但是就显著性而言,投资效率在准则实施后明显提高。
表4-3 公益性国企的投资效率在新会计准则前后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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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公益性国有企业投资政策的国外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0年发布了有关国有企业的相关指引(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A Guide for State Ownership)。根据这一指引,国有企业需要平衡其公益性目标和商业目标,且需要增加信息透明度来帮助监管者评估其目标的实现程度。以欧洲为例,政府对国有企业按照其竞争性实行分类管理,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例如,法国把公益性国有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法人的公用事业和从事工商活动、具有行政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包括邮电局、国家印刷厂、存款银行以及与地方政府相联系的供水、住宅等管理机构,它们大多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的;另一类是工商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公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例如煤矿、森林、电力、化工等支柱行业的企业。实践中上述公益性企业都以公法作为法律基础。政府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财务上的控制十分严格。在投资方面,政府通过设在经济财政部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组织”确定每年的投资额度,控制企业的借债规模。政府有权决定企业的投资计划、投资方向和提供资金的方式,包括发放贷款、提供补助金等,并通过优惠利率引导企业投资。对于工商性质的公营企业的投资:一是控制项目,即划分项目投资额的管理权限,如对国营铁路公司规定投资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的项目均要由经济财政部审批;二是控制投资收益率,如果企业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大大高于资本利率,政府往往予以鼓励,如果低于或接近资本利率,政府的审查就特别严格;三是控制资金来源,垄断性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通常由国家拨款、企业发行债券和企业自有资金组成,政府规定企业的自有资金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20%~30%。
另外,由于公益性国有企业是以社会绩效为首要目标,兼顾经济绩效,各国政府在政策和评估体系中都对这类企业有一定补偿。以匈牙利为例,匈牙利国有资产管理公司(HSHC)作为该国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定期与其管辖的国企高管会面并讨论其财务和非财务目标。对于因达成社会绩效而产生的财务损失,政府通过各种补贴来补助企业,包括亏损补贴、费用补贴和优惠贷款等。
4.2.3 公益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投资政策建议
由于公益性国有企业投资的首要目标是增加社会绩效、克服市场失灵,政府需要考虑在资金来源、绩效评估和投资监管上制定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具体而言:
(1)从资金来源上看,由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报率有限,公益性企业一般不容易获得外部融资。因此,政府需要给予这类企业大量的资金扶持,例如通过政府补贴和税收减免的形式。
(2)从绩效评估上看,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评估制度。相对于财务绩效,社会绩效包含的范围很广,涉及就业、环保、公平等方面,因此缺乏一个统一的评估体系。为了让公益性国企更好地实现社会绩效,监管部门首先要清晰地界定和尽量量化社会绩效的评价体系,要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适度控制成本。只有当权责明确、奖惩分明的时候,国企高管才会有激励去更好地实现其社会目标。如果企业在实现社会绩效的基础上能有一些盈余,企业应该得到一定的奖励。
(3)从投资监管上看,建议政府对公益性企业进行分阶段性的投资和评估。由于政府是主要的投资主体,这类企业往往缺乏外部监管,因此代理问题和衍生而来的腐败问题会比较严重。该类企业在进行投资前,需要有非常明确的投资计划,政府按照计划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分阶段的监管,当阶段性的目标实现后,政府再进行下一步投资。除此以外,政府还可以借助审计机构的专业能力来对该类公司进行阶段性审计,确保其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