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研究:基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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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新兴经济体国有经济历史变迁及其作用

2.3.1 俄罗斯国有经济历史变迁及其作用

2.3.1.1 俄罗斯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

苏联时期,由于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并没有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65)此时的俄罗斯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人民是企业的所有者,而从形式上看,这些企业是人民所有的,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相关权利,做出相应的决策。不过,尽管人民是企业的所有者,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企业剩余收益如何分配,也就是人民并不能从国有企业的利益中获得相应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并非归全民所有,而所有制也并不明确。(66)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逐步演进,苏联国有企业的问题浮出水面。从1960年开始,苏联国有企业较低的效率和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由此,苏联国有企业开始了较长一段时间的改革。不过,改革措施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的一些内在缺陷,只是做了些修修补补,于是,在多次改革后,俄罗斯国有企业开始了激进式改革的道路。(67)

2.3.1.2 俄罗斯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按照出资人的性质,俄罗斯的国有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联邦联合企业,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东是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政府的股权是不能出售的,联邦联合企业也只能按照国家要求,经营一些特定的行业。联邦联合企业又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型联合企业,这类企业的自主权相对大些,可以自己决定如何经营、自己确定产品价格,它们获得的利润,部分上缴国家,部分作为收益回报给股东,部分留在企业内部,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连带责任。另一种是管理型联合企业,这类企业的自主权相对小些,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产品、雇用多少员工都需要出资人确定,并且,出资人要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除了缴纳税收外,企业其余的利润也都需要交由出资人决定。第二类是国家联合企业,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东是俄罗斯联邦所属的州或者加盟主体。第三类是地方联合企业,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东是俄罗斯的市县。(68)

除了直接出资外,俄罗斯还有第二种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那就是合作,包括完全合作方式、信任合作方式和简单合作方式三种形式。(69)其中,完全合作方式是指企业是独立法人企业,其所有合作伙伴对企业负完全责任,企业所有权归合作者共有,合作伙伴完全参与经营,合作者之间是互相信任关系,企业股权转让必须征得所有合作者的同意。(70)信任合作方式企业是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人分完全参与者和不完全参与者两种。(71)简单合作方式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仍称其为企业,这种企业采取的是特别的合同形式,不需要在官方注册,时限性较强。(72)

俄罗斯国有企业的第三种组织形式是合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除了以出资对企业负有限责任外,其自己的财产也要对企业承担一部分责任。(73)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同时在税务机关和金融部门审查登记,因此注册流程最难。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是企业职工,职工必须拥有75%以上的股份,单个职工持股必须小于5%,企业决策一人一票,不以股份多少确定选票数,外部股东持股不得超过24.1%。(74)这类企业对高管薪酬也有相应规定:首先,总经理工资不能超过平均工资的10倍;其次,不属于股东的职工人数不能超过10%;最后,为了保护企业资本,持股职工如果要退出,不得将股份卖给外部股东,只能卖给本企业的职工。(75)

2.3.1.3 国际资本对俄罗斯国有企业的影响

在俄罗斯经济恢复的过程中,外国资本一直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不肯将大笔资金投到一些长期项目上,投资金额少、投资期限短是国际资本在俄罗斯投资的特点。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俄罗斯本身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金融等体制相对落后,使得外国资本担心资金安全,而不愿投资。另一方面,也是文化背景的差异,加上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背景,使得国际资本对俄罗斯的政治环境抱有怀疑态度。不过,随着俄罗斯政府质量的不断改善,以及经济发展趋势的逐渐好转,国际资本对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开始改观。以圣彼得堡市为例,该市通过保护弱势群体,整治社会治安,增加工资和就业,增加对教育、交通以及福利项目的投资,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76)2001年以来,该市吸引外资总额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尤其是欧盟对其支持越来越大,福特、丰田等国际大公司相继在圣彼得堡市落户,上海也拟在该市建商贸城。(77)

2.3.2 巴西国有经济历史变迁及其作用

2.3.2.1 巴西国有企业的发展及其组织形式

巴西的第一家国有企业是巴西银行,成立于1908年。1930—1950年,国家将所有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归为国有,并先后颁布矿业法和石油国有化法令对这些资源进行管理,同时在铁路方面,将最大的英资企业和几条私人铁路收归国有,建立了全国铁路公司。而20世纪50—60年代初,巴西政府建立一批国有企业并将一批外资企业收归国有,通过这次工业化及国有化运动,奠定了自身国有经济发展的基础。60年代中期以后,巴西国有经济开始加速发展。(78)特别是1968—1974年,在制造业、采矿业和服务业这几个方面,新增国有企业231个。此外,政府在军事工业部门(如飞机制造业、核工业等)和新兴工业部门新建了一批国有企业。到80年代初,巴西政府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部门和基础行业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巴西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国营公司、国营股份公司和混合公司。其中,最普遍的形式是国营公司。巴西的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除了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外,还需要发挥一些经济调节作用。从某种角度看,巴西的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国家职能部门属性。巴西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由董事会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79)第二种形式是国营股份公司,例如巴西石油公司、巴西银行、巴西全国钢铁公司等,这些国有企业都采取的是这种形式。第三种形式是混合公司,这种企业同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这类企业中,政府的股份份额较小,会参与一定的企业经营,但对企业的控制相对间接。(80)

2.3.2.2 巴西的计划市场经济体制

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中,巴西的经济体制较为特殊,它兼顾了计划和开放,属于开放型的有计划市场经济。具体特点如下:

第一,就产权结构而言,巴西的产权结构是混合制的,由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构成,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1960年,巴西的工业资本中,50%以上由国际资本控制。这种资本结构很快发生了变化,至1970年,随着巴西国有资本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逐渐加强。1970年,1069个巴西大企业中,94个国有企业占资产总额的47.5%,669个私人企业占27.7%,306个外资企业占24.8%。(81)可见,巴西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各个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第二,就决策而言,政府在巴西国有企业的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决策的宗旨是“发展民族经济”,决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决策的手段是一系列政策手段。正是政府的决策作用,使其在巴西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两种角色。首先,巴西政府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和引领者,对国家战略的制定、实施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巴西政府还是国有企业的股东,政府会选派董事,通过派驻董事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进行掌控。

第三,就资源配置而言,巴西的国有企业还是发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投资结构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巴西政府进一步运用政策手段对经济作出一些重要的调整,即通过税收、物价、信贷等政策进行调整,其目标是针对本国的经济薄弱环节和世界性经济危机、能源危机的新形势而提出的。(82)

综上所述,巴西的市场是开放性的,巴西的经济是计划性的,这种双重特点使得巴西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经济体制,而这个经济体制也正是巴西成为金砖国家的原因之一。

2.3.2.3 巴西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巴西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和途径主要有如下几个:

第一,主管部门。由于各个国有企业还归属于某个主管部门,因此,这个主管部门对巴西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管部门一要负责国有企业战略方针的制定和改革方向的明确,二要负责国有企业治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三要负责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考核和评估,四要负责国有企业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五要负责国有企业的融资和财务管理,六要负责国有企业的预算,七要负责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考评和裁撤。

第二,国家计划部和国有企业控制特别秘书处。国家计划部会制订一系列计划,用于引导和指导国有企业的战略发展和项目选择。国家计划部下设国有企业控制特别秘书处,这个部门专门负责国有企业相关政策的实施和控制,包括国有企业预算审批、国际信贷业务审核、国有资本的买卖和股息分配,以及国有企业能源消耗、进出口结构、债务结构、收支结构等项目的标准制定。

第三,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家货币委员会、国家价格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其中,财政部主要负责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财政政策的制定;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国有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国家货币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中央银行对国有企业相关信贷政策的政策制定和标准划定;国家价格委员会主要负责钢铁、石油化工、汽车等商品价格的制定。(83)

2.3.3 印度国有经济历史变迁及其作用

2.3.3.1 印度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

印度有着长达200多年被殖民统治的历史,这样的历史使得印度有着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类似的国情。独立后的印度面临诸多难题,首先是其国民经济缺乏自给性,尤其是工业品严重依赖外国;其次是整个国家千疮百孔,百废待兴,却又面临资本短缺和资源匮乏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印度采取了“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存的混合模式”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战略方向。这种模式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计划和主导作用,重视国有企业,限制私营企业,对外资企业采取排斥态度。混合模式的确立提升了印度国家资本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控制能力,也为印度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混合模式下,印度政府对国有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植政策。一是推行国有化。印度政府将铁路、矿山等重要工业行业和自然资源收归国有,将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股权逐步收回,大力推行国有化,这使得印度国有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矿业、制造业、交通、金融和贸易等重要行业,渗透了整个国民经济。(84)二是加强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1956年,印度政府颁布《工业政策决议》,把工业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专门由公营部门拥有和经营,包括重工业、基础工业、主要矿产、国防工业以及重要的公用服务设施,共17种;第二类包括12种,主要是第一类以外的矿产、机械工业、化学工业、药品生产等,原则上也应由国有企业经营,但私营企业可以起补充作用;第一、二类以外的均为第三类,主要是消费品和轻工业品,完全向私营企业开放。”(85)三是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投资。1951年,印度政府颁布《工业(发展与管制)法》,规定了163类行业,属于这163类行业的工业企业,如果要生产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工厂搬迁,都需要提请中央政府批准。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政府还会采取接管等相应措施。同时,政府在整个国家的投资分配上对国有企业采取政策倾斜,从“二五”计划(1956—1961年)到“六五”计划(1980—1985年)的各个五年计划中,国有部门的投资比重始终高于私营部门。(86)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加速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巩固了国有经济的战略地位。“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印度国有经济在许多领域占有统治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如在矿业、公用事业、铁路、邮电、金融等部门,国有部门所占比重达9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100%,而在一些轻工业产品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如手表占66%,主要药品占59%以上。”(87)不过,尽管印度国有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这些大力发展国有化的措施却压抑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弱化了市场竞争,造成国有企业的低效率。(88)

2.3.3.2 印度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特点

起初,印度国有企业采用的是部属企业形式,即企业在所属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过,这种形式的国有企业缺乏灵活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印度又采用了国有公司和公营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与部属企业相比,国有公司和公营公司更加灵活,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提高了经营效率,减少了政府干预,这也使得这种形式得到了大范围的应用。这三种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特点分别如下:

1.部属企业

部属企业主要集中在铁路、邮电等部门,部属企业的负责人是部长,部长下设总经理和高级管理者。主要特点是:第一,部属企业一般是政府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政府像对待政府部门一样对部属企业进行控制、管理和投资。(89)第二,部属企业受到所属部门的严格管理,必须遵从部门负责人的直接控制,如果有任何重大的经营决策,都需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第三,部属企业的收入需要全部上缴政府。第四,部属企业的员工都属于公务员身份,待遇与相应级别的公务员相同。第五,部属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控制。部属企业的优点是政府能够直接掌控企业经营,缺点是缺乏效率,不够灵活。

2.公营公司

公营公司归国家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部属企业相比,公营公司的灵活性相对较大,但是在一些基本政策的制定和企业绩效评估方面,还是需要受到政府的管治。政府是公营公司的股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有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没有选举权,也不会获得股息收入。公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社会服务,这些领域大多是公共物品行业,因此,政府并不要求公营公司上缴利润。与部属企业不同,公营公司的普通员工并不是公职人员,但政府还是会委派一些代表。

3.国有公司

国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自行修改公司章程,也可以做出关于人事任免的相关决策,还可以自行筹措资金,比前两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具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印度政府拥有部分或者全部的国有企业股权,具体形式有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不能超过50人,股票不能转让,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和股票转让都不受政府限制。(90)而前者所涉及的行业更多些,例如制造业、服务业和采矿业。从经营范围看,印度的国有公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旨在促进工业、商业发展的国有公司,如国家工业发展公司、国家小型企业公司、出口信贷和担保公司等;第二类是直接从事制造业经营活动的国有公司,如印度电子有限公司、印度药材有限公司、印度斯坦机床公司等;第三类是从事商业和贸易活动的国有公司,如国家贸易公司、矿产和金属贸易公司等;第四类是控股公司,如印度煤炭有限公司等。采用国有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企业,在1951年只有9家,1983—1984年有203家。”(91)

总之,印度国有企业一般采用部属企业、公营公司、国有公司等三种组织形式,其中,以公营公司和国有公司两种形式应用的范围最广,部属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已很少应用。(92)

2.3.3.3 印度国有企业的领导制度

印度国有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即董事会领导战略决策,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印度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职能型董事会,这种类型的董事会由负责特殊部门工作(如生产、市场、人事、金融等)的专职人员组成。它有利于迅速作出决策和执行决策,有利于维护企业利益。它一般适用于煤炭、钢铁、化肥等行业中经营过程复杂多样的大型国有企业。(93)二是混合型董事会,这种类型的董事会成员由一些拥有专门管理职能和一些没有业务责任的成员组成,即一般由政府官员、私营企业家和金融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它吸取了职能型董事会和政策型董事会的优点,克服了它们的不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适用于商业、制造业和公用服务业。(94)

印度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一般拥有以下一些职能:以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制定经营目标和战略;监督企业经营状况,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审批主要财务事项;监督商品价格的合理性。由于董事会在金融、财务、价格政策等方面要接受政府的指导和控制,加上董事会成员本身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董事会所拥有的权利和职能也受到限制。(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