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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用人单位公费支持劳动者读研且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若劳动者要求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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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星星教育培训机构是一家专门针对高中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该机构成立于2005年,如今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在当地口碑极高。2012年,星星教育机构为了提高各位教师的素质,决定公费支持5名员工读研。星星教育机构选出5名优秀员工,并和这5名员工签订了协议,约定学业完成后该老师应在本机构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具体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完成公费读研的白某在星星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了一年后,他收到另一家教育机构的高薪聘请,准备跳槽,不再履行和星星教育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星星机构要求白某依约承担违约金20万,但白某认为该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单位支出的学费,应当减免。

学法有疑

白某应当承担违约金吗?若承担的话有金额限制吗?

法律讲堂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更多的用人单位开始认识到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这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中尤其普遍。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法律对于此类约定服务期的行为给予了肯定性评价。本案中的星星教育培训机构公费支持白某读研,有权要求其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延长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应当根据双方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法律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限制。因此本案中,若白某能够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用人单位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的,其减免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句话说法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储备,企业能够为其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和劳动者签订延长服务期的协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个人素质的提升。但约定违约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得以自身强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