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应当给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经济补偿吗?
案例背景
田清林是一家商业公司的法律顾问,在职期间他凭借自己出众的工作能力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为解决公司纠纷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也受到了上司的器重。2015年5月,该公司欲准备对某公司实行收购计划,以此扩大自身的发展规模。由于该项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公司和每一位项目参与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在项目进行期间若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离开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并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7月12日,田清林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且没有续订,离开了该公司。
学法有疑
田清林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法律讲堂
竞业限制是公司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到其他和原职位相关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也不得从事与保密内容同类的产品经营业务。现如今,人才流动是一个很平常的事,人才在流动的同时,也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许多企业为了避免 “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 “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 “竞业限制”当做使员工 “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本案中,田清林由于已经和公司签订了收购项目中的保密协议,在和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其仍应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如果田清林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则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句话说法
法律允许在满足特定的范围、地域、期限、对象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当员工离职后,在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该协议支付其经济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