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工作能力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背景
姜鑫是某机械厂的高级技术人员,在该厂已经工作了近八年的时间,其工作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都很强,很受领导器重。2015年3月13日,姜鑫像往常一样开车去上班,当行驶至离公司不远处的十字路口时,由于左侧方电动三轮车超速行驶,他为了避让该车而撞向了对面的货车。姜鑫的伤势非常严重,经过医院的抢救才勉强保住性命,但因为其腿部严重受伤而被宣布终身残疾。机械厂派领导代表过来探望后不久,就以姜鑫失去工作能力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学法有疑
机械厂有权因姜鑫失去了工作能力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讲堂
工伤即 “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到的伤害。依照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交通姜鑫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受伤,因此属于工伤。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为姜鑫受伤属于工伤,所以机械厂不能基于一般解除劳动合同中的 “不能胜任工作”标准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按照工伤标准对姜鑫重新进行工作安排,所以该机械厂趁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一句话说法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失去工作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按照工伤的标准对职工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岗位,而不能落井下石,借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