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应当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案例背景
荣达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专门做五金材料进出口的贸易公司,产品质量有保障,销量节节攀高,很快在业内建立了极佳的口碑。林晓2010年生完孩子之后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福利相较于同类行业都非常不错。自2014年12月起,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荣达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模式也存在问题,公司的业绩一直不好。为了能让企业增强竞争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过多次开会讨论,最终决定裁减一半员工,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但是,该消息一直未被公告,直到2015年5月12日才出台了具体的裁员方案和名单,要求被裁减人员第二天就离职,而林晓就是其中一员。
学法有疑
荣达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第二天就离职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讲堂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各种经济因素的介入以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等,可能会采取裁减人员的决策,对此法律基于现实考量,给予了肯定性评价。但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裁减人员时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第一,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证职工的利益,保证被裁减职工有时间准备找工作,并及时找工作。本案中荣达公司既没有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也没有把人员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程序上是错误的。所以荣达公司的做法错误,不能要求员工第二天就离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一句话说法
企业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履行告知、说明并听取相关机构意见的义务。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