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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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杨晓某诉杨祖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杨晓某

被告(被上诉人):杨祖某

【基本案情】

被告共有三个子女,原告是被告的大女儿。2002年,被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的房屋拆迁改造,被告分得回迁房屋2套,并从三个子女处各取得3万元,用于购买2套回迁房。此后,被告将2套回迁房分给了其他两个子女,原告没有分得房屋,故在气愤之下起诉,称3万元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并提供原告在自己的账户中取出现金3万元的银行凭证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录音,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3万元。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的3万元,但认为被告由于拆迁需要购房款,向3个儿女每人要了3万元。原告给被告的3万元是被告有困难,原告孝敬给父母的钱,并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故被告不同意偿还,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焦点】

原告向被告给付的3万元是借款还是子女对父母的孝敬。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3万元,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间不存在民间借款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晓某的起诉。

杨晓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审理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杨晓某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以“查无此人”为由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视为已送达,上诉人杨晓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晓某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如何判定原告向被告给付3万元的性质问题。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思路是,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的事实的存在,以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借贷合意通常由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借贷事实则由转款凭证、收条等证明。

但是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父母子女、亲属、恋人、朋友、同学、同事等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由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亲密关系,在借款时通常不会留下借条或借据等可以证明款项往来缘由的证据,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往往出现款项性质无法认定的情形,给审判带来困难。上述案件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开拓审判思路,在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双方之间关系亲密程度、借款金额、利率高低、借款时间长短等多种因素,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具体到本案,由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无论是借款还是孝敬,都存在较大可能,也都不易形成证据。结合原告原本没有打算让被告还款,因为被告将拆迁房分给了其他子女才气愤之下要求被告还款以及款项的用途是帮助被告购买回迁房,且三个子女均为被告提供了3万元的细节进行考虑,可以推断原告给被告转款的3万元应当是原告对被告生活上的扶助。考虑到孝敬父母是传统美德,应当予以提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金薇 王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