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读本(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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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吸纳劳动力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竞争都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宪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谓鼓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出台政策等方式,大力提倡发展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谓支持,是指国家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财税、信贷、信用担保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所谓引导,是指国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提高自身素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如国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等。所谓监督和管理,主要是指国家为了确保非公有制经济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督其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规范其设立和经营,对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规范。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监督和管理为名,干预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