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读本(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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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条件和补偿。征收是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一般是针对集体所有土地而言;征用是指临时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只存在征用问题,不存在征收问题;对于集体所有土地,则既可以征收,也可以征用。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等。二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三是应当给予补偿。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问题作了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详细规定了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