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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公共财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人民得以当家作主的物质保证。公共财产,主要是指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有的财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由国家机关划拨给政党和社会团体的财产;公用设施;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为此,许多法律中规定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以及对破坏公共财产行为的处罚。如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有关犯罪行为;物权法中具体规定了对国有财产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保护义务,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