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读本(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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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这里讲的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较大的镇的市区。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主要是指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和滩涂,国家的公路、机场、军事设施用地等。二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是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属于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