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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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