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不动产]
一般指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改变或丧失其性能、价值或用途的财产,如土地、山岭、房屋、林木以及水流等。本条规定的“不动产”,应当理解为“不动产权”,即存在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之上的物权。
[不动产行政案件]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或影响当事人不动产物权的行政诉讼。如果不动产仅仅是案件的证据或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案件]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适用本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适用本法第1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条文参见
《行诉解释》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