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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理解与适用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要符合下列要求:(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确实无管辖权,必须移送;(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如果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确实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不能拒收、退回或再次移送,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典型案例指引
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案件适用要点: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在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也不能再自行移送,此时必须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云龙区人民法院即是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1条将此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最终由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