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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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被告所在地]

即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

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看,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前者;但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也应当适用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