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和提起主体】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条文主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和提起主体
修改内容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和提起主体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符合下述条件: 首先,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其次, 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 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解释,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再次, 被害人的前述物质损失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 也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最后,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段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即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 判决生效前提起。根据本款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 被害人, 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2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权益。
第一百零二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修改内容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
本条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分为依职权保全和依申请保全。一方面,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以防止因被告人转移财产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另一方面, 由于法院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仅限于审判阶段, 而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转移财产等行为无法进行有效规制, 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 以便权利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也能够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从而更好地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 有权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 之所以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保全是为了与本法第101条第2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衔接。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即《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5条的有关规定, 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 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条文主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裁判
修改内容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
根据本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 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 因此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对于调解不成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依法及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或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审判的原则及其例外】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条文主旨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审判的原则及其例外
修改内容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 通常情况下,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也即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以一并审判为原则, 以分开审判为例外。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审判, 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全面、准确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 依法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 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另一方面, 一并审判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其二, 一并审判也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 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的情况下,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 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存在被害人人数众多、物质损失数额巨大短时间内难以准确认定等情况, 此时如果仍采取一并审判的方式, 就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规定可以待刑事案件审判之后, 再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 以便在不影响刑事审判进度的前提下, 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