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逐条解读与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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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 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 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文主旨

期间的计算

修改内容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

本条分为四款。第1款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刑事诉讼中的期间,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根据本款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

第2款规定了期间的起算。以时为单位的, 从下一时开始计算期间, 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以日为单位的,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 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第3款规定了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的期间计算原则。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间届满前已经交邮的, 即使到达时已经超过期限, 也不算过期。

第4款规定了节假日顺延的期间计算原则及其例外。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 应当将期满日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 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这一顺延原则存在例外, 即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 不能因节假日而延长, 也即即便其期满之日是节假日的, 也应当在当日解除羁押, 而不能顺延至节假日之后。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条文主旨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修改内容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了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期间的恢复是指,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期限内, 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申请恢复期间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条件有二: 一是期限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的。例如, 发生了地震、台风、洪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活动或者是当事人因生病、遭遇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进行诉讼活动等。二是申请应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 超过了申请期限, 则期间不能恢复。

第2款规定了有权决定是否准许恢复期间的主体, 也即人民法院。期间恢复的申请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 由人民法院经审查, 裁定是否准许。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 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说明情况, 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 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 由送达人签名, 即认为已经送达

条文主旨

送达

修改内容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

本条分为两款。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送达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 也即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如果本人不在, 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也属于直接送达。

第2款规定的是留置送达的方式, 也即在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 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代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留置送达的适用程序主要包括: 一是可以邀请收件人、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 说明情况, 把文件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 二是要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 由送达人签名。完成以上程序, 即视为送达, 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除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外, 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的送达方式, 如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