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仅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该怎样分配?
案例场景
大学时就一直谈恋爱的小尼和小倩打算在毕业后设立一个公司。毕业后的他们结了婚,并在双方家庭的支持下成立了一家独资公司,但公司是以小尼的名义设立的,由二人共同经营。可是生活总是那么不尽如人意,婚后的各种矛盾让小尼和小倩一直争吵不断,直到二人决定离婚,同时公司经济效益也不好,二人都不愿经营。请问,离婚时,该如何分配这个企业呢?
依法分析
该企业可以宣布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出资,利润也归个人所有。本案中,小尼建立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而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尼和小倩解除婚姻关系后,该企业应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但是,如果双方都不愿经营这家企业,则应视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人决定解散的情形,该企业应该解散,所得利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解析
夫妻共同出资,却以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应区分情况对待: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企业但又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斟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并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