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离婚时,对于付款但未过户的二手房该怎么处理?
案例场景
肖某和赵某邂逅于雨后的屋檐下,两个人对这浪漫的邂逅无比欣喜,认为是上天的有意安排,于是二人迅速热恋并结婚。但婚后,肖某发现赵某是一个滥情的人,总是与很多男人保持暧昧关系,肖某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赵某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屋,但赵某不同意。经查明赵某购买的是二手房,虽然购房合同写明房款清偿之日归赵某所有,但却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该房产该怎样处理?
依法分析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赵某尚未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手续,所以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中,赵某所购房屋因未办理变更所有权登记故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双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的使用权。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解析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其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二类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这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共有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针对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如何分割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律规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该房产取得所有权时,另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