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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离婚时夫妻是否可以对一方未出版的散文集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

案例场景

于某是一位报社的记者,在闲暇时爱写些散文,日积月累散文已经成集,但是于某并未向任何出版社投稿也未出版。于某的妻子何某很喜欢小孩子,但是由于于某患有不育症他们一直不能有孩子,痛苦的何某提出了离婚。离婚分割财产时,何某要求对于某写的未出版的散文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进行分割。请问,何某的要求可行吗?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此可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因为在于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没有与任何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未确定该书是否出版,即在此期间该书是否出版,是否会取得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是实际已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因此,该未出版的散文集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某不可以要求对其进行分割。如果于某在离婚后决定出版该书,签订合同并实际取得稿酬,则该稿酬仍为于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专家解析

所谓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由于智力成果而取得的一定财产性收益,是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由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要点: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