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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如何在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中进行维权?

案例场景

小马和小夏是在旅行途中相互结识的,二人在旅行途中发现二人志趣一致,情投意合,遂决定结婚。可是两人的家庭都不是很富裕,二人也是刚刚工作不久没有多少积蓄,最终四拼八凑合资买了婚房。婚后小马经常出差,在小马出差的日子里小夏结识了流浪画家小月,两人同居于小夏和小马买的房子里,并合资买了一辆车,二人也登记结了婚,小马回来发现小夏和小月结婚并入住自己和小夏合资买的房内后傻了眼。小马以重婚为由将小夏的重婚行为告上了法庭。小马认为自己有与小夏合资购买的房屋的居住权和部分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小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分析

本案中,小马和小夏登记结婚后,在小马外出工作期间,小夏又与第三人小月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小夏和小月的婚姻属于重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属于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小夏和小月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纠纷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当无效婚姻当事人小夏和小月在分割财产时,由于该房屋及家用电器等属于小夏和小马共同购买,因此小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首先会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会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家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在进行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为重婚者的第一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其后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如果其财产属于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个婚姻中的另一方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时,应当首先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财产的真实情况,以便法院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