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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同一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诉讼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例场景

小水和小森相识于酒吧,二人发生了一夜情后小水怀孕,随后二人奉子成婚。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决定结束婚姻,小水提出诉讼离婚而小森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来在小水作孕妇产检的时候发现胎儿畸形,后来得知事实竟然是小水和小森是同父异母的亲兄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该如何处理?

依法分析

本案中,小水和小森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当法院在既受理了小水的离婚诉讼请求,又受理了小森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应当首先对无效婚姻作出判决。如果该婚姻确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该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必要再对其离婚诉讼进行审理了。本案中,由于小水和小森系属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其缔结的婚姻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因此,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确认并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当然,如果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专家解析

男女双方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提出诉讼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先对婚姻效力问题作出判决,然后再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驳回当事人关于离婚案件的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请求处理无效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如果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同时受理了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处理婚姻无效带来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起诉,则该法院也可以在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后,继续审理存在于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