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未婚同居的情侣是否互相享有继承权?
案例场景
小张和小丽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二人情投意合很快就生活在了一起,因为两个人都认为婚姻是爱情的牢笼,所以决定只谈恋爱不结婚,但对外都以夫妻自称。同居后,通过努力,小张和小丽共同购置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和一辆小轿车,也攒下了一些存款,小日子过得风生水起,可是好景不长,小张在一次外出时不慎出了车祸当场死亡。那么小丽有权以配偶的名义继承小张的财产吗?
依法分析
小张和小丽的同居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所以小张和小丽之间的关系应为同居关系,并不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界点区别对待,分为承认事实婚姻和视为同居关系两种情形。由此可知,小张和小丽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有效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小丽无权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只能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对其与小张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专家解析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