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在法院受理后拒不参加诉讼该怎么办?
案例场景
小李和小张相识于健身房,小张是健身房的教练,长得英俊身材又好,而且两人因为共同的爱好——健身而使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两个人就决定结婚了。可是婚后不久小李就发现小张经常以培训为借口与健身房的一些女孩子出去约会,更有一个女孩子登门挑衅小李,小李甚至发现小张感染了梅毒,遂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她和小张的婚姻无效。法院很快受理了小李的申请,可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李和被告小张经法院几次传唤都未到庭,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吗?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的原告小李与被告小张经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职权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原告小李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查实被告出轨并感染梅毒属实,即使原告小李不出庭,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专家解析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此类案件一经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已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事情。法院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