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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物品被快递公司遗失,消费者如何索赔
【案例20】
案情简介:
叶女士向某快递公司交寄苹果手机,快递公司收取费用并向叶女士出具了速递单,双方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成立。后该手机因为在签收时机身密码不符合官方密码,遂被退货,在与快递公司交涉后,快递公司由于搬家,导致该手机遗失。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叶女士所交费用为15元,交付托寄物叶女士自认为价值3140元,叶女士支付的款项与叶女士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的责任严重不对等,因此一审法院推断,叶女士愿意承担如果托寄物灭失由快递公司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约定的“不超过运费10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的风险。因此判决:(1)快递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叶女士支付赔偿金150元;(2)驳回叶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叶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叶女士将一部机身码尾数为278×94的苹果4s手机交付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将该部手机运送给收件人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快递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没有关联,故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不当,上诉法院予以纠正。因此,二审改判被上诉人快递公司一次性向上诉人叶女士支付赔偿款3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