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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网购货物被冒领,消费者可要求速递公司赔偿
【案例19】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9日,杨先生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某付清。同日,付某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先生多次要求付某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某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审理结果:
杨先生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处购买商品,并向付某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某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先生,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先生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某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先生交货的义务。虽然付某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某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先生请求付某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某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先生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某赔偿杨先生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