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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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邮寄货品损坏,消费者与承运人签署理赔协议书后又向法院起诉,可否获得支持?

【案例18】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6日,原告委托被告快递物品,收货人为陈某,货物品名为液晶电视;保价声明价值3000元,托运方式为精准卡航,交货方式为送货(不含上楼),付款方式为现付,快递单号208669317。原告向被告支付货运代理费204元。

另查,涉案快递单首页涉及保价的条款为加深字样;快递单背面印有《物流服务条款》,其中有部分内容为加深字样,具体如下:“……9.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若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10.托运人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5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11.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如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赔偿额按照本条款第9、10条约定赔偿,与代收款无关。收货人签收后因货物品名、性质、型号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货款,承运人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北京某旧电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照片,用以证明其托运的电视购买价格为4800元,被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电视损坏,该电视屏幕左侧上方有三处呈月牙形的严重裂痕。原告另提交机票、火车票、车票,主张为理赔和诉讼发生交通费损失。

审理结果:

合同应当信守,承诺应当履行。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7月6日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将原告托运物品寄送至指定位置。托运物品在寄送过程中损坏,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托运时选择了保价声明,关于保价声明的赔偿标准,在快递单中记载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和被告在2014年8月5日签订《理赔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进行了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履行协议后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再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运费、保价声明费以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侵犯财产权利和交通费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