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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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快递单中“免责条款”的效力是什么?

快递单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快递公司是否能够证明其在接收递包裹时提请消费者注意到了快递单中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案例15】

案情简介:

范先生是一名律师,2014年8月份左右,其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制氧机,价格为1399元。结果在使用该机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便与某网上商城方面协商退货。8月16日,范先生找到快递公司,并让其快递员上门收件。“半个多月的时间,商场仍未收到快递。”随后,范先生找到了该快递公司,对方竟称已经找不到他的快递了。当时某网上商城给其一个月的时间退货,但是对方一直没能收到快递,最后范先生只能自己进行付款。自己的快递怎么就无缘无故丢失了?快递公司一直推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快递公司方面只是给出了赔偿5倍运费的答复。“只赔偿运费的5倍,这就是霸王条款。”凭借着自己的法律知识,范先生保全了证据,并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2015年4月21日,法庭对范先生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理结果:

根据合同条款,范先生托运时未选择保价,快递公司只需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免责。但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遂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原价赔偿制氧机,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