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消费者团购到伪劣产品,团购网站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3】
案情简介:
焦先生因装修房屋需要购买木地板,2007年2月4日,他报名参加了某网络多媒体生活广场举办的现场团购活动,并支付100元买了团购代用券。3月12日,焦先生按约定的时间来到某木业公司办公场所,支付了1000元定金。定金数额为1000元,实际支付现金900元,另外100元以面值为100元的团购代用券副联冲抵。4月13日,焦先生通知某木业公司送货。交接中,某木业公司再三保证所送货物是某材质的实木地板。然而,焦先生在装修完毕并入住8个月之后,发现地板有起壳现象,剖析余料后发现仅贴面是某材质的木料,贴面以下是别的木料。显然,这是假冒伪劣商品。焦先生与某网站联系,某网站的答复为:其只是交易的中介方,商品有质量问题应该找销售商,不应该找中介方。2008年6月焦先生将某木业公司、某网站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货款15131元。
某网站不否认销售商向焦先生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承认自己负有连带责任。理由是:某网站组织此类团购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增加网站的点击率,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及广告流量———提升广告流量才是某网站的营利模式。某网站只是一个中介组织,他们在交易中所起的只是居间作用,某网站的法律地位与展销会举办者不同,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焦先生应该直接向销售地板的某木业公司主张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焦先生参加某网站组织的团购活动,并在这次活动中向某木业公司购买了某材质的实木地板。但是,某木业公司交付的地板与约定的不符。这些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某木业公司应该给予焦先生赔偿。某网站举办的团购活动,虽然在形式上稍有区别于商品展销会,存在集体砍价这一环节,但是,就其运作方式、交易的基本流程、相关费用的收取而言,与一般商品展销会相似,而不具备居间服务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且,某网站与某木业公司签订了双方合同,根据合同收取了场地费,分摊了人工费,却未对参展商尽监督、管理的义务,具有过错。两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焦先生要求某木业公司和某网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某网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某木业公司追偿。据此,法院在某木业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某木业公司赔偿原告货款15131元;某网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某木业公司追偿。焦先生在找不到被告木业公司赔偿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要求某网站赔付了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