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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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网络团购被忽悠,服务货品严重缩水,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例2】

案情简介:

一些消费者在某网站“某某团”团购了某市一家KTV推出的“万元大礼包”,不久,该礼包的内容出现了变化。参加团购的张先生以诈骗为由,将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和KTV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KTV经营者于2010年11月1日0时在其开办的某网站“某某团”上发布团购信息,团购内容为: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万元5重大礼包”。具体包括,1.专用会员卡一张(12个月有效):每月一次免费3小时欢唱;持卡消费8.8折。2.欢唱月(11.20―12.19有效):(1)凭卡可以免费欢唱1个月,每次3个小时;(2)卡片可以累积使用,如2张卡可唱6个小时。此外,还有其他几项规定。张先生于当日团购成功。KTV经营者于2010年11月17日在“某某团”再次发布团购信息,该团购信息仅针对已于11月1日团购成功的消费者。具体内容与11月1日的内容相比,主要是第2条有所变更。张先生称,被告变更了其礼包的服务项目、兑卡时间及地点。他认为,这一变更令他所购买的服务发生了实质性缩水,并已不具备原有的价值。KTV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于是,他将KTV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赔偿金110元。法庭上,KTV经营者辩称,他不是本案的适合主体,从合同相对性看,张先生将预付款支付给“某某团”,因此张先生主张权利对象应是某某团。KTV经营者辩称,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团购人数达到3000多人,考虑其接待能力无法接待,将调整后的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所有团购者,并于2010年11月18日召开了见面会,作出了具体解释。因此,某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审理结果:

经审理,一审驳回了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在庭审中,法官清楚向原告释明,其有权向两被告主张违约责任。法官表示,在该案中,两被告虽无需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但综观本次团购的全过程,被告KTV经营者在筹备团购活动过程中,并未实际考量其接待能力,被告某某团与KTV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亦未实际考察场地情况,也未认真确认合同效力就发布团购消息,是导致本案出现纠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