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网购超标食品,消费者获得10倍赔偿
【案例4】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14年8月19日至24日通过网购的方式先后3次在“某某商城”购买了23罐“艾贝斯乳铁蛋白粉”,货值合计人民币8464元。后发现该产品存在以下情况:(1)超标使用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强制性规定,乳铁蛋白的使用量是小于等于0.1克/100克,而涉案食品中乳铁蛋白的含量是10 克/100克,超标100倍。(2)使用营养强化剂牛磺酸、低聚果糖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营养素参考值。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牛磺酸及低聚果糖属于营养强化剂。而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使用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基于此,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退货责任,退货金额为8464元;(2)被告赔偿10倍货值金额84640元。
审理结果:
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及商品实物,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商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使用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涉案商品作为预包装食品,其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牛磺酸和低聚果糖,理应在产品营养成分中标注其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以便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该食品的营养构成从而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然而,涉案食品未标明牛磺酸和低聚果糖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基于涉案食品中“乳铁蛋白”的使用量明显超出国家标准,法院认为涉案食品违法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购买后无法食用,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故原告要求退还购物款8464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并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无需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基于此,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84640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