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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跳槽”吗?
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各用人单位都明白“人才”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所以不惜高薪、高福利“挖”人才。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开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对原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