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传承:中山大学法科学人(1924—1953)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结语

1928年末,史尚宽结束了一年有余的中大法科教职生涯,前往南京担任立法院立法委员。他在中大的时光虽短暂,但他在中大新法科构建阶段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在短暂的任教期间推动了法科现代化课程安排、教学模式的确立,也为法科规章制度建设和学术刊物出版奠定了一定基础;同时,中大法科教职是他从留学回国后的第一份工作,是他为师、从教、为仕的起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抽象法理与具体立法的相融,对他的法学人生有深远影响。学科精神与学者情怀,从来都是紧密相连的。史尚宽既是一位理论名家,又是知行合一、学以致用的实干者,他展现的治学态度,更是中大法科学子之楷模!


[1].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志绩扬芬:史尚宽及其民法全书》(代总序);《史尚宽先生行状》,载台湾“国史馆”编印:《“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一辑),1988年版,第116页。两文献记载有相左之处,前者称史尚宽留日时年龄为15岁,后者载为16岁。本文采由史尚宽后人撰写的说法,即后者。另见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页。其中记载史尚宽是“1915年赴日本留学”。另外,关于史尚宽在日留学所读高校,一说是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志绩扬芬:史尚宽及其民法全书》(代总序);江平主编:《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法学家)》(第一分册),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1页。而日本所编纂的相关名录则记载是“东京第一高等学校”,由于东京第一高等学校与东京帝国大学联系更为紧密,现已成为东京大学教养部,史尚宽应是在东京第一高等学校念预科,而后进入东京帝国大学。而京都第三高等学校实际上是京都帝国大学(现京都大学)的前身,参见赵瑞:《日本第三高等学校中国留日学生之研究--以伪满洲国留日学生为中心》,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第11~12页。史尚宽就读于京都第三高等学校的说法可能是混淆了东京帝国大学(也称帝国大学)与京都帝国大学所致。

[2].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志绩扬芬:史尚宽及其民法全书》(代总序);《史尚宽先生行状》,载台湾“国史馆”编印:《“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一辑),1988年版,第116页。另见《训令第一百五十号(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载《教育公报》第9年第6期,第7~8页。该文献记载当时留日毕业的史尚宽申请将其资助留学官费转用于留德;《寰球学生会代订留学生舱位》,载《申报》(上海版)1922年9月30日,第14版。寰球学生会为史尚宽订10月14日去德之船票;《航业要讯》,载《申报》(上海版)1922年10月14日,第13版。史尚宽如期乘上赴德邮船。

[3].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志绩扬芬:史尚宽及其民法全书》(代总序);《史尚宽先生行状》,载台湾“国史馆”编印:《“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一辑),1988年版,第116页。

[4]. 参见《法科各教授担任课程一览》,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1期(1927年10月10日出版),第5页;《法科各教授担任课程一览》,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10月15日,第3版。

[5]. 此处法科改组指的是1927年8月法科改分为专门部和大学部,进行现代化、专业化改革的事件。参见《本校法科第一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13页。

[6]. 参见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3页。

[7]. 参见“命令”,载《申报》(上海版)1928年11月8日,第4版。该任命提案是由民国政府中央会议于同年10月31日通过的。参见《立法委员人选通过》,载《申报》(上海版) 1928年11月1日,第4版。

[8]. 本文未查到史尚宽离穗的准确时间,然而立法院会议第一次会议是在1928年12月8日,史尚宽此日前应已抵达南京。参见《立法院昨行开会式》,载《申报》(上海版)1928年12月9日,第4版。

[9]. 《立法院第一次会议》,载《申报》(上海版)1928年12月9日,第4版。

[10]. 《国民政府立法院训令:第二十二号》,载《立法院公报》1929年第2期。

[11]. 《立法院会议》,载《申报》(上海版)1929年1月30日,第6版。

[12]. 《立法院会议》,载《申报》(上海版)1929年1月30日,第6版。

[13]. 例如,《票据法草案起草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29年第10期,第183~184页;《劳资争议法草案起草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16期,第32~39页;《团体协约法草案起草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18期,第120~121页;《户籍法草案起草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32年第37期,第105~108页。

[14]. 《国民政府立法院训令:第八七六号(一九三一年一月十七日)》,载《立法院公报》1931年第26期,第288页。

[15]. 《国民政府立法院训令:第一三一九号(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十日)》,载《立法院公报》1932年第37期,第159页。

[16]. 参见沈云龙访问、谢文孙记录:《傅秉常先生访问记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出版,第83页;《孙科等昨晚来沪》,载《申报》(上海版)1933年1月21日,第11版;《宪法起草委员会近讯》,载《法律评论(北京)》1933年第10卷第20期,第14页。

[17]. 参见《史尚宽先生行状》,载台湾“国史馆”编印:《“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一辑),1988年版,第116页。

[18]. 史尚宽第二次聘期为1948年10月至1950年7月,负责教授土地法、中国法制史课程。其实际到任时间为1948年10月,但于1949年离开中大前往台湾。参见《一九四九年度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职员名册》,档案号020-003-0133-002。另见《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员名册》,档案号020-001-0144-004;《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九四九年度教员名册》,档案号020-001-0139-009;《国立中山大学关于聘任史尚宽先生为教授等情的文》,档案号020-002-0147-061;《国立中山大学关于聘任萧一山汪沅等人为本校教授等情的聘书》,档案号020-002-0147-058;《一九四九—一九五一年教职工名册》,档案号1-1949-XZ11专-001-0002,均由中山大学档案馆藏。据传记记载,史尚宽去台后历任省立法商学院(现已归并为台北大学法学院)和东吴大学教授,但可能由于年代特殊和院校调整等原因,笔者暂未在两处找到任职的具体情况。

[19]. 参见《史尚宽先生行状》,载台湾“国史馆”编印:《“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一辑),1988年版,第116~117页。

[20]. 傅秉常回忆起草民国民法典时提到:“五人每日开会,自晨至暮,开会之前后各委员尚须负责准备工作。当时史尚宽负责德、法、日方面之法律资料,林彬负责中国判例,余则担任英译文之条文资料。”史尚宽三语水平可见一斑。沈云龙访问、谢文孙记录:《傅秉常先生访问记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出版,第74页。

[21]. 史尚宽:《论公司之国籍及在我国租界内之公司》,载《学艺》1926年第7卷第5期,第20~41页。

[22]. 参见《史尚宽先生行状》,载台湾“国史馆”编印:《“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一辑),1988年版,第116页。

[23]. 王子壮在其日记中提及戴季陶执掌考试院情况时记载:“昔日之校长、副校长、秘书,今日一律为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矣”,这指的正是戴季陶、朱家骅、史尚宽三人。见王子壮:《王子壮日记》(第7册),第387页,中山大学图书馆台湾文献馆藏。

[24]. 《本校法科第一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13页。

[25]. 《本校法科第一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13页。

[26]. 《本校法科第一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12页。

[27]. 《本校法科第一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13页。

[28]. 《本校法科第一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13页。

[29]. 《本校法科第一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13页;《法科第二次教授会议记录》,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9月21日,第3版。

[30]. 参见《本校第三次教授会议纪事录(八月二十七日)》,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0期(1927年10月3日出版),第8~9页;《第三次教务会议议决要案》,载《国立中山大学一九二六至一九二八年度教务会议纪事录》1927年10月25日,第3版,中山大学图书馆特藏馆藏。

[31]. 参见《法科各教授担任课程一览》,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第21期(1927年10月10日出版),第5页;《法科各教授担任课程一览》,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10月25日,第3版。

[32]. 参见《法科教授担任课程表》,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8年2月17日,第3版。

[33]. 参见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3页。

[34]. 参见《政治训育部最近改组情形》,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9月21日,第3版。另见《政治训育部呈广州政治分会呈报该部最近改组情形》,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9月23日,第4版。

[35]. 参见《本校之新刊物》,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9月26日,第1版。

[36]. 参见《本校法科第四次科务会议纪事录》,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校报》1927年23期(1927年10月31日出版)第2页;《法科第四次科务会议近讯》,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10月8日,第2版。

[37]. 史尚宽:《中比条约之法律观》,载《学艺杂志》1927年第8卷第4期,第4~12页。

[38]. 参见马超俊、傅秉常口述,刘凤翰等整理:《马超俊、傅秉常口述自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6年版,第74页。1927年4月,国民政府决定设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委员会,负责编纂劳工法,时任劳工局局长的马超俊是其中一员,他随后向国民政府提出了编纂劳动法典的建议及大纲。1927年10月,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并入劳工局,并根据1928年1月颁布的《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活动。但1928年2月,国民政府设立工商部,原劳工局裁撤,行政部分归入该部。3月,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并入法制局,但实际上停止了职能。前往广东任职的马超俊于是欲在农工厅内完成未竟之事业。相关背景事件,参见《新都政闻》,载《申报》(上海版)1927年7月30日,第7版;《新都要讯》,载《申报》(上海版),1927年8月5日,第4版;《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载《申报》(上海版)1927年8月12日,第4版;《马超俊提议编纂劳动法典》,载《申报》(上海版)1927年10月19日,第5版;《首都要讯》,载《申报》(上海版)1927年10月28日,第5版;《中央政治会议》,载《申报》(上海版)1928年3月1日,第4版;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3页。

[39]. 《函黄元彬、朱公准、高廷梓先生等:聘任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及委员之通函》,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4期,第30页。

[40]. 参见马超俊、傅秉常口述,刘凤翰等整理:《马超俊、傅秉常口述自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6年版,第74页;郭廷以、王聿均访问,刘凤翰记录:《马超俊先生访问记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出版,第116页。另见《广东省政府第三届委员会第三十次议事录》,载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时期广东省政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一辑),内部资料,1987年版,第212页;《马超俊今日就农工厅长职》,载《广州国民日报》1928年1月31日,第3版。

[41]. 参见《农工厅拟编订劳动法典》,载《广州国民日报》1928年1月30日,第3版;《马超俊启事》,载《广州国民日报》1928年1月31日,第2版。1月31日,政治分会议决批准编订劳动法典。参见《政治分会昨日重要议决案》,载《广州国民日报》1928年2月2日,第4版。另见《农工厅编订劳动法典案》,载《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月刊》1928年第3期,第104~108页。

[42]. 《函黄元彬、朱公准、高廷梓先生等:聘任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及委员之通函》,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4期,第30页。

[43]. 《函陶安先生:聘请陶安为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一九二八年三月廿七日)》,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7期,第32页。

[44]. 《呈政治会议广州分会、广东省政府:呈报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成立日期(一九二八年三月七日)》,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5期,第25~26页。实际聘任函则在2月29日即已通报,见《函黄元彬、朱公准、高廷梓先生等:聘任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及委员之通函》,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4期,第29~30页。

[45]. 参见《国立中山大学法科时间总表》,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8年第3月10日,第4版;《本校法科时间总表》,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8年3月16日,第4版。另见《法科通告 法科十六年度学年试验时间表》,载《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日报》1928年6月11日,第2~3版。

[46]. 《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会议录(第三次)(十七年三月七日)》,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5期,第23页。

[47]. 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3页。

[48]. 史尚宽:《法国劳动法典第四编(未完)》,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6期,第7~16页;史尚宽:《法国劳动法典第四编(续)》,载《农工旬刊》1928年第7期,第8~16页

[49]. 《法规:劳动法院法》,载《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月刊》1928年第12期,第84~110页。

[50]. 张周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契约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197~198页。

[51]. 参见《粤省劳动法典》,载《大公报》1929年2月6日,第3版。

[52]. 参见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3~1064页。

[53]. 例见《法界、法制消息:广东劳动法典起草竣事》,载《法律评论(北京)》1929年第6卷第21期,第19页。

[54]. 参见《院令:国民政府立法院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民国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载《立法院公报》1929年第2期,第122页。另见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附录十六《立法院立法委员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5页。

[55]. 参见《劳工法起草委员会审查报告:铁路员工服务条例草案审查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15期,第95~101页;《劳工法起草委员会报告:劳资争议法草案起草报告》,《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16期,第78~85页;《劳工法起草委员会审查报告:团体协约法草案起草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18期,第120~121页;《劳工法起草委员会审查报告:海员工会组织条例及民船船员工会组织条例案审查报告》,载《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22期,第117~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