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参与立法
1928年,马超俊调任国民政府广东省农工厅,他感于劳动法治之必要,再次组织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附设于该厅,[38]期望“将来法典颁行,工人日趋于正轨,工商纠纷,固可迎刃而解”。[39]马超俊于同年1月到任,[40]当月即向广东政治分会提出成立委员会编纂劳动法典的要求,并着手招募人才,[41]史尚宽因“学识渊濔,经验宏富”[42]而被敦请为委员之一。该委员会于3月1日正式组成,由马超俊任主席,黄元彬任副主席兼委员。除史尚宽外,其他分任委员还包括王人麟、朱公准、高廷梓、陶因、戴时熙、詹功桂(后又加聘陶安),[43]无一不是当时的法学大家。[44]委员会一经组成立即开始着手劳动立法工作。由于立法时间紧、任务重,史尚宽不得不退出重要课程的讲授。从3月开始,民法总则、债权等课程,分别转由莫培元、邓公杰两教授负责。[45]
根据安排,史尚宽负责起草劳动契约、团体协约、劳动诉讼、劳动救济数章。[46]据记载,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是“博采德意志、奥地利、新西兰、法兰西、苏俄、瑞士、瑞典、挪威、比利时、芬兰、荷兰、英吉利、卢森堡、匈牙利、西班牙、日本诸国之成法草案,及国际联盟劳动会议之议决”,[47]力图去粗取精,根据本土需要进行立法。史尚宽负责对法国劳动法典的研究,他翻译的法国劳动法典第四编,即劳动裁判与仲裁部分,发表在国民政府广东省农工厅的刊物《农工旬刊》上。[48]他单独起草的“劳动法院法”,凡95条,更是在该年10月得到核准公布生效,成为当时重要的单行劳动法律。[49]在劳动契约部分,史尚宽更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立法工作和理论著述都得到了后人的极高评价。他的工作由于涵括厘清劳动契约概念、分类和法源,区别雇佣、承揽契约,提出劳动契约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和终止等方面的重要理念,被视为“开中国系统研究劳动契约制度研究之先河”。[50]
至1929年春,历经11个月,二百余次会议,共7编、21章、863条的民国《劳动法典草案》完成,经农工厅呈政治分会转送中央交立法院审议。虽然立法院最后决定起草单行法律民国《劳工法》,将此草案作为参考,[51]但实际上,立法院所订立之国民政府《工会法》《工厂法》《团体协约法》中,有不少内容都源于该《劳动法典草案》。[52]可以说,政、学、舆论各界都对该草案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评价。[53]而1929年后,史尚宽也正式进入立法院,[54]作为劳工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劳工法律的起草、修订和释义。1930年后,史尚宽与邵元冲、吴铁城、王葆真、马超俊、卢奕农等立法院委员共同起草或审查了国民政府《铁路员工服务草案》《劳资争议法》《团体协约法》《海员公会组织条例及民船船工组织条例》等重要草案。[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