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传承:中山大学法科学人(1924—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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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潜心教学,参与编审

1927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史尚宽正式开始在法科授课。此时法科分为法律、经济学与政治学三系,而法律系教授并不多,教授民商法的实际上只有史尚宽与黄俊杰两位教授。史尚宽不辞辛劳,担任民法总论、民法总论债权以及中国法制史研究三门课程的教师。[31]到1928年春季学期,他教授的课程增加到四门,分别是民法总则、民法债权、中国法制史和国法学,一周有12课时。[32]当时,马超俊调任广东省农工厅,任农工厅附设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他久仰史尚宽之名,邀他与其他知名法学家任起草委员会委员一职,[33]其勤恳与名气可见一斑。

除了教学,史尚宽还积极参与了学院与学校刊物的编审工作。1927年9月,国立中山大学政治训育部进行二次改组,增设编审委员会,专门负责编译及审查政治训育部发行的丛书,委员共八人,包括戴季陶、傅斯年、何思源、何思敬、史尚宽等,[34]出版的丛书达二十余种,这些书籍大部分是对西方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著作的译本。[35]同月,法科第四次科务会议决定组成一季刊会,定名《国立第一中山大学法科季刊》,由史尚宽、姚崧龄、刘振东三位教授作为第一期编辑,并定于12月10日前成稿。[36]

史尚宽在潜心教学、编译丛书的同时,仍能兼顾科研写作。他1927年在《学艺》上发表《中比条约之法律观》一文,[37]文中旁征博引,熟练运用多种语言的材料,分析条约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其渊博的学识和广泛的涉猎,令人叹服。在中大法科的教研经历,对他后来写就《民法总则释义》(汇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等一系列著作应是有所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