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入门:胡塞尔的认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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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

一 心理学与心理主义的含义

从冯特(Wilhelm Wundt,1832-1920)开端的心理学属于自然科学,在研究内容和课题方面,它研究的不是通常的物理现象,而是心理现象及相关物质躯体的规律,在方法上使用的基本是实验、观察等实证的方法。这样一门心理学与布伦塔诺基于经验立场的科学心理学是有所不同的。后来产生的社会心理学和文化心理学等研究,严格来说已经不属于自然科学,而属于社会科学和人类学。现在,最为主要的心理学是实验心理学。它有着明晰的操作程序,通过观察法、实验法、测量法描述心理事实,总结心理规律,然后运用于生活实践。心理学在19世纪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对心理规律的科学发现使人们相信它是科学的王冠。也因为它更新并发展了人们的全部生活,以至它诞生后,学者们不懂心理学便被视为是一件惭愧的事。古老的心理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关于灵魂的科学。在19世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被分解为人的精神、意识、心理活动等,目的就是发现这些对象的普遍规律。

这样一种心理学在胡塞尔那里被认为是一门事实科学,它所获得的规律是在经验上可被论证的规则。这是因为在胡塞尔的理解中,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心理经验。胡塞尔又区分了本质科学和事实科学。本质科学可以不采纳经验科学的任何成果,事实科学就是经验科学,对本质的认识规定着事实的认识。所以,在胡塞尔那里,心理学是事实科学。而胡塞尔自己的“心理学”,含义则是本质心理学或意向心理学,是与先验哲学平行的学科,前者研究的是纯粹心理主体性,后者研究的是纯粹的先验主体性。[4]

“心理主义”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是关于某种“哲学立场”的一个论战性的概念,它首先指“心理学的任务在于为其他科学奠定基础”的这样一种哲学立场。[5]例如,力求将逻辑学的基础奠基在心理学上的做法,恰好就是心理主义,这是一种认识立场或哲学立场,是胡塞尔所要批判的立场。胡塞尔反对从心理学的认识论出发来论证逻辑学的基础这样一种哲学立场。在胡塞尔的批判中,心理主义主要是指对逻辑基础的心理主义解释。

二 心理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

在胡塞尔时代,包括利普斯(Theodor Lipps,1851-1914)在内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逻辑学根本的理论基础位于心理学中。研究者甚至通过逻辑学家约翰·穆勒的论述,从字面上找到了逻辑学是心理学分支的证据。[6]

笔者认为,这些看法带有这样一些含混性:持相同观点的人不是以一种更为彻底的获得认识的直观的方式去考察这一说法的合法性,而是通过从已有的文献中寻找相关证据的方式来证明他们所坚持的观点,好像一种理论通过引用以往杰出学者的论述就可以证明它的合法性一样,甚至好像以往的学者的个人魅力可以支撑某一理论的有效性一样。论述方法与论证方法混为一谈,或者说,表达策略和知识的奠基方式混为一谈。这样一种方法上的含混性,其实也就是将学习方法和研究方法混同了起来,或者说将学习方法与获得真理的方法混同了起来。文本作为学习的对象,其自身无法直接告诉我们确真性的认识和见解,确真性认识的获得,首先必须经过内在的明察,才能成为真正为自己所掌握的东西。如胡塞尔基于现象学研究所认为的,真正的学习在于知识的内部再造。[7]所以,逻辑观念的合理与否,不是通过以往的哲学家的论证而获得的,而是通过认识的内在考察而获得的。如果没有意识中的直观及其相关的意义给予过程,那么,任何表达都将难以具有切实的意义,文字也就无法表达任何真理性的东西。宽泛地说,没有直观,就不可能有思想,更不可能拥有哲学、逻辑学等。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胡塞尔《逻辑研究》首先在“第一研究”中将表达与含义作为讨论的主题。

心理主义者进一步认为,逻辑学中的概念、判断、推理、演绎等,都是心理学,只是根据规范和实践的观点进行了选择和整理而已。无论对逻辑学进行怎样的限定,都无法将心理学的东西从逻辑学中排除出去,心理学的东西本身就蕴含在逻辑规律的构造之中。同样,知性也属于心理学。逻辑学所显现的思维规律,仅仅是心理学的一个特例,心理学研究的是思维的自然规律。[8]因此,逻辑学的规律,就变成了自然规律中的一种,并相应地变成了具有自然实在性意义上的实在性及合法性的东西。然而,需要清楚的是,本质的东西与规范的东西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二者是出于不同的目的而研究产生的。

三 那些对心理主义的不彻底反驳

这样的心理主义立场,在当时也遭到了学者们的反对。心理主义的一些反对者认为,“心理学对于思维的考察在于研究:思维是怎样的;而逻辑学对于思维的考察则在于研究:思维应当怎样”。[9]这样的观点旨在表明:逻辑学的规律不是必然地从心理学中获得的,前者是关于规范的学问,后者是关于本质的学问。但这样的观念并不能够使心理主义者们信服。

反对者们也从康德哲学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起到有力的反驳作用。这些证据主要存在于康德《逻辑学》和作为康德哲学的继承人的权威人物和作为教育家和哲学家的赫尔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的《作为科学的心理学》中。但康德对心理主义的批评是不彻底的。这是因为康德和赫尔巴特仍然是将逻辑规律潜在地当作实在的规律去看待,并没有将其与观念规律的关系予以真正的区分。他们关于逻辑规律所具有的实在性的潜在预设,必然导致新康德主义者们将逻辑规律追溯到心理实在之中去研究。胡塞尔认为,康德和赫尔巴特的追随者们在逻辑学标题下所整理和加工的东西,与逻辑学按其原来的设想所必须拥有的东西并不完全相符。[10]另外,人们对康德的感性学(先验感性论)和先验逻辑学(先验逻辑)存在误解并将其视为理论的源头。所以,康德和赫尔巴特恰恰是从根本上助推了19世纪的心理主义。可以说,后者的心理主义立场,也是在贯彻了洛克等人的学说之后将知性的相关能力归之于心理学。

胡塞尔认为这里的反驳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者的根本问题在于将逻辑规律诉诸心理物理的自然规律,进一步认为必须通过精神本性的作用才能正确地思考事物。[11]这无形中还是把规范律与本质律混同了起来。因此,通过对研究对象的划分和援引康德主义的立场来批判心理主义,并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所以是不彻底的。问题也在于精神本性自身的规律性并不能通过其上所产生的逻辑规律来论证,否则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从胡塞尔的观点来看,心理主义者关于精神本性的这一规律性东西的获得,不是建立在意识体验自身的彻底给予性之上,而是来自形形色色的经验归纳和无矛盾律之上的预设和推理,实则是将逻辑律等同于心理律。

胡塞尔还认为,在心理主义论战中双方的前提都是含混的。在心理主义与当时的反心理主义者间的论战中,双方并没有将推论的合适理由诉诸真正明证性(明见性)的东西,诉诸可以通过某种双方都可以同时准确把握到的准确的东西。双方都无力用明确的概念对各自的论域进行划界。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只是在观点或结论上坚持某种相反的东西,但是在各自的证据上都是含混的。所以,悖论就在于,在含混的不清晰的基础之上,如何能够得出清晰的严格的结论。也就是说,心理主义者违背了自己所担心或排斥的这样一条结论:模糊的理论基础之上只能建立模糊的规则。[12]在另一条件下,在纯粹逻辑的获得中,含混的基础之上仍然可以获得清晰的东西,这是由于意识朝向中给予的东西的不同而得以可能。

同样,如果将心理主义者的前提诉诸某种先天认知的东西,也是不合适的。[13]因为通常所使用的论证和证明,都意味着经验范围内的证明。然而,经验范围内的证明无法去论证先天东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果这样做,就等于是借助于结果的有效性而返回去再度论证前提的有效性,这种做法的最终结果就是陷入循环论证之中。同样,胡塞尔认为,按照心理主义者的观点,逻辑规律本身必然拥有心理学的内涵,这些规律不仅是对心理之物而言的规律,而且也预设或包含心理之物的实存。可是,逻辑学的规律中并没有包含实际的事情(matter of fact)。[14]

所以,双方的论证都建立在某种预先承认的前提之上,这与现象学在进一步的发展中所要坚持的“无前提性原则”恰好相悖,那些反心理主义者也未能真正把握逻辑学的本质,也没有意识到逻辑学的本质应当建立在纯粹意识中的直接被给予性之上。心理主义者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有效性和已经承认的命题和结论的有效性,将逻辑学的基础归之于心理学研究,将思维规律误认为单独有效的可以导致理性思维的自然规律。[15]

胡塞尔在此部分的反驳中主要采用的是无矛盾性的原则,即分析判断的最高法则。而要真正实现对心理主义的彻底批判和反驳,必然需要的就是现象学的东西。所以,《逻辑研究》第一卷预示着现象学的必然出现。因而,《逻辑研究》第二卷的引论和第六研究,是心理主义批判之后胡塞尔思想的必然发展。这是因为要从根本上推进对心理主义的反驳,必然首先要克服心理主义论战中双方前提的含混性。包括对逻辑判断中的无矛盾性原则也需要彻底澄清,澄清它们的本质。所以,胡塞尔接下来分析了矛盾律,并将之归于经验主义。而要克服含混性,必然要寻找明证性。这也就预示着他后来必然要从纯粹逻辑分析走向纯粹现象学的分析。

四 心理主义的实质推导过程

我们首先来总结一下心理主义的实质上的推导过程。矛盾律被人们视为逻辑学的最高法则,也是人们在实际的分析中无法驳倒的法则。在这一意义上,人们将它视为思维活动中可用的必然律。作为一种必然律,它又是思维自身产生的东西,所以,又被视为思维的自然规律。

在方法上,这一认识过程,实则是通过心理学的观察、总结、运用的方法操作步骤而形成的。第一步,通过观察法,看到由心理活动所产生的矛盾律的必然性及其在应用中的表现。第二步,先总结出矛盾律是思维活动中的必然律,结合已有的研究和事实再总结出逻辑学的规律位于心理活动中这一命题。接下来论证如果没有心理的必然律,就不会有矛盾律这一必然律,所以,心理的必然律决定矛盾的必然律。所以,通过矛盾律(在这里被视为心理现象)就可以获得对心理规律的认识。并且,由于矛盾律是心理活动产生的,它蕴含在心理活动中,所以,矛盾律就是心理律。接下来,经过演绎,心理的必然律也决定着其他逻辑学中的必然律,其他的逻辑律也必然是心理律。第三步,在此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这一认识展开相关的研究。

然而,胡塞尔却看到了这样的逻辑律的不必然性,揭示了心理主义的实质缺陷。核心的论点体现在对其结论及其本质的批判这两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包括对其证据的反驳。

五 对心理主义的结论的批评

1.心理主义的规律是经验定律

胡塞尔批评了心理主义的经验主义结论,揭示了其矛盾律是经验定律的实质。

胡塞尔认为,心理学尚没有提出精确的规律,所具有的规律只是一种对经验的模糊的普遍化,只是大致的合规则性的陈述,所以,当这些规律在经验上得到证实的意义需要恰当地表述出来时,便失去了规律性的特征。由此,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得出了三个结论。胡塞尔对这三个结论逐个进行了反驳。[16]

第一个结论

在模糊的理论基础上只能建立起模糊的规则。

胡塞尔的反驳

有些逻辑学准则的确带有经验的模糊性,但逻辑的三段论规律、相等性推理、从n到n+1的伯努利推理(Bernoulischer Schluß)、或然性推理,恰恰具有绝对精确性,它们不是大致的规则。

第二个结论

在矛盾律这样的误以为精确的思维自然规律基础上,可以建立起精确的心理规律。

胡塞尔的反驳

这种做法无济于事。这是因为通过矛盾律和三段论获得的推测在有限的经验范围扩展中得不到证实。而利用自然科学观察所获得的规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获得精确的心理规律。因为观察的不精确性是无法消除的,所以,获得的不是彻底的规律。更别谈借此可以获得精确的心理规律。“概率无法与真理抗争,推测无法与明察(洞见)相争。”而作为科学方法论之基础的纯粹逻辑学的规律不是通过归纳获得的,而是通过绝然的明证性获得的有效性或真理性本身。所以,这种做法不能获得精确的心理规律,不能以此来解释逻辑规律的基础问题。

第三个结论

假如逻辑规律是对心理事实的规范性转变,那么,逻辑规律本身必定具有心理学的内涵,并且是在双重意义上:这些规律必须是对于心理之物而言的规律,并且同时预设或包含心理之物的实存。

胡塞尔的反驳

逻辑规律不包含实际的事情,不包含现象的存在,逻辑规律不是心理生活的事实性规律,不是心理体验的规律。传统逻辑学提出的那些规律是为了使判断行为规范化的规律,并不包含对心理现象的断言。胡塞尔说:“我们借助于清晰的思维首先从经验的个别性和普遍性中获取的不是那些无法为我们所得的绝对认识,而是一些所谓的绝然的或然性,在这些或然性中包含了所有可获取的事关现实的知识。然后我们将这些或然性还原为某些带有真正规律特征的精确思想,这样我们便能够建立起那些形式完善的说明性理论的体系。但这种体系(例如,理论力学、理论声学、理论光学、理论天文学等)实际上只能被看作是一种带有实在根据的观念可能性,它们并不排除无限多的其他可能性,但却为此而在一定的界限内包含着其他的可能性。”[17]但这并不是对逻辑基础做出真正解释的任务。胡塞尔的任务在于获得真正的规律,这是在纯粹概念认识领域中发现的纯粹逻辑学规律,包含纯粹数理的规律。

就第二个结论而言,关于其中的矛盾律,胡塞尔做了进一步的批判。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通过援引逻辑学家穆勒关于矛盾律的看法,借此也得出了矛盾律是经验定律的结论。穆勒认为,矛盾原则是“我们最早和最容易理解的经验普遍化之一”,矛盾原则建立在“相信”与“不相信”这两个不同的精神状态之间的相互排斥的基础之上,“信与不信是两个不同的精神状态”。[18]

这里指出了两个方面:一是矛盾律是一种经验律;二是矛盾律建立在相互排斥的内共存(Inkoexistenzen)的精神状态基础上。在第一个方面,人们无法直接理解为什么经验事实可以与逻辑规律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只是被感知到逻辑规律是被观察现象的普遍真理。

关于第二个方面,胡塞尔认为,穆勒以外在经验的内共存来解释矛盾的做法是令人费解的。[19]胡塞尔指出,当穆勒以“外在经验的内共存”来解释矛盾律时,相反命题“不能同时为真”的判断原则被判断行为的“实在不相容性”(die reale Unverträglichkeit)所取代,并且,穆勒认为,任何矛盾的命题都是不可信的,对这种命题的信仰作为一种心智事实是不可能的,“信仰行为是唯一能在真正意义上用正确和错误来标志的客体”。[20]穆勒在这里的看法有三点含义。第一点,以判断行为解释判断原则;第二点,人们不可能相信矛盾命题的存在;第三点,正确与错误是关于信仰行为的,而不是直接关于事实的。

因此,穆勒的解释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一贯性的考虑。穆勒的这些解释中,判断原则既与心理行为相关,又似乎与心理行为没有规律上的必然性联系,心智事实与经验事实的一般关系也没有得到说明。要言之,穆勒的解释没有达到胡塞尔所要求的明晰性。胡塞尔认为,“穆勒对此原则的心理学诠释所得出的不是规律,而只是一个完全模糊的和在科学上未经检验的经验定律”。[21]

胡塞尔进一步认为,穆勒的解释是不彻底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含混经验的习惯解释:虽然矛盾原则被人们当作精确的、明晰的、毫无例外的规律,但实际上“只是一个粗糙不准确的、不科学的命题样式”,将这类命题“表面上精确的内涵改变成实际上模糊的内涵之后,才能上升到一种令人可信的猜测的地位”。[22]在这种前科学经验的粗糙的普遍化做法中,科学的基础不是去寻找绝对可靠的东西,而是靠一种带有“运气”的联想来完成的。实质上,判断行为的实在不相容只是一种经验心理学的普遍性。就像概率论是一种心智现象一样,并不能必然用来真正解释实在世界的情形。正如普里戈金所言:“概率是心智的状态,不是世界的状态。”[23]

在这里我们简要总结一下。在穆勒那里,矛盾律只是一种通过归纳得到的经验规律,它自身并不能说明自身的绝对有效性。与此相应地,即使站在穆勒对矛盾律解释的角度上,穆勒也没有真正以关于信仰行为的心理学规律解释矛盾律。因此,根据穆勒的解释,也不能获得彻底的证据来证明逻辑学的基础位于心理学中。在穆勒那里,矛盾律也不是心理规律。对于矛盾律的心理主义解释的批评,否定的不是穆勒、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等逻辑学家所谈论的逻辑规律的有效性,而是后来人对逻辑规律基础的心理主义误读。当穆勒用“对立的信仰不能共存”这一原则来解释作为判断原则的规律时,他所用的是逻辑规律,是经验定律,而不是关于信仰的思维规律。心理主义者的谬误在于没有察觉到逻辑规律与思维规律之间的区分。如胡塞尔认为的,心理主义“将某些普遍判断在经验中的心理学形成与对这些判断的证实混为一谈”。[24]

2.心理主义的本质是相对主义

胡塞尔揭示了心理主义的相对主义本质。

胡塞尔认为:“心理主义连同其所有变种和个别扩展形态都无非就是相对主义,都只是一种未被始终认识到的和未被明确承认的相对主义而已。”[25]当胡塞尔在反驳相对主义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反驳心理主义。

为了便于人们进一步理解胡塞尔的反驳,在这里,首先解释一下胡塞尔所说的相对主义是什么。当把个体的人当作所有真理的尺度时,就构成了最原初的主观主义。经过进一步的演化,任何真理就成为相对于进行判断的个体而言的真理,这就构成了相对主义。因此,与个体相对应的是个体相对主义,与人类这一种类相对应的相对主义就是人类主义(Anthropologismus)。[26]

在此,我们再度回顾一下心理主义者们获得认识的实质:他们是从个体的经验感受出发推导出关于逻辑规律的认识的那些一般看法的。并进一步通过这些认识的被认同过程而将其当作一般规律。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对个体认识的另一种归纳法的运用过程,目的是对个体主观上的认识进行归纳以获得统一的解释。

我们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胡塞尔的目的在于站在哲学的一般性上考虑问题,他需要获得的是一种统一性的彻底解释,他的现象学方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彻底的科学的哲学。因此,如果个体的经验成为普遍经验的过程没有得到合理的阐明,那么,就无法将个体的认识当作普遍的认识。相应地,如果我们站在个体相对主义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就无法真正建立彻底的统一的认识。由于从个体立场到普遍立场之间存在着认识的断裂,心理主义者甚至放弃了一种普遍立场的存在。当主观主义者坚持这样一种说法时——“我用我的理论陈述我的立场,这个立场对我来说为真,并且不需要对任何其他人也为真”[27],也就意味着他已经否认了普遍性的真理或普遍性的认识的存在。对普遍性的否定其实意味着自己对更高的普遍性理论的需求。如此一来,如果他们仍然要在自己的叙述中表述普遍性的认识,就是自相矛盾的。

当然,个体相对主义的荒谬性人们很容易看出来,但种类相对主义(人类相对主义)的荒谬性就不容易被看出来了,因为它已经习惯性地渗透在日常的思维判断之中。一些人也已经习惯于借助习俗和范围广阔的经验来指导人们的认识,约束别人的行为。如果人们缺少更进一步的彻底性的理论需求,那么,就不会意识到这些习俗和习惯中存在的东西的不彻底性和荒谬性。

胡塞尔明确地认为,如果说将一门学说追溯到心理学的规律,追溯到人的心理物理的构造,追溯到“智性本身”(intellectus ipse),那么,无疑就是要将这门学问的基础建立在对“个体的人”与“种类的人”的考察之上。[28]然而,把认识建立在个体的人和种类的人的基础上,这样的做法就是相对主义的做法。确切地说,就是人类主义。这是不彻底的、荒谬的。此外,从种类的一般性也不能必然地推出认识中的那些一般性。因而,将逻辑学的认识诉诸人类智性的规律研究,也是不彻底的,是相对主义的做法。

胡塞尔认为,在主要观点上,人类主义这样的主张是悖谬的:“对于任何一种判断生物来说,真乃是根据这种生物的构造、根据它们的思维规律而能够被视为真的东西。”[29]人类主义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荒谬性体现在六个方面。[30]

a.认为“矛盾律和排中律所陈述的东西包含在真和假的单纯词义中”,因而,在不同的生物体之间就产生了语词上无休止的争论,陈述也就失去了普遍的合法性。

b.将真理建立在事实之上,真理的性质与事实的性质是等同的,因而,真理就成为受到时间规定的事实;如因果律,显然就成为一种时间设定中的事实,然而时间这一规定,首先“只能对一个由真理所设定的事实有意义”。

c.将真理建立在人类这一事实构造之上后,那些人类未产生前就存在的地质学和生物学理论就变成荒谬的了。

d.既然真理建立在人类这一事实构造之上,那么,人类的毁灭就意味着真理的毁灭。

e.真理在人类主义中成为相对的,从真理的相对性推导出世界的相对性,世界成为相对于人而言出现的偶然的世界,这显然更是荒谬的。

f.真理的相对性会推导出世界存在的相对性。

由此,胡塞尔认为,从总体上而言,相对主义者反对时间上的存在的明证性,也反对内感知的明证性。[31]但在根本上,他们是利用内感知的明证性反对另一内感知的明证性,但由于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以被既定的逻辑法则和含混的日常经验牵着鼻子行走。他们一方面宣称某些确定的带有普遍性的命题或真理,反过来又否定这种普遍性的东西,因而最终陷入了荒谬。

从这些批判中可以看出,胡塞尔所坚持的是认识的科学性建构路径,而不是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人类学路径。将逻辑学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无疑就是变相地建立在个体和种类的认识之上,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相对主义的做法。所以,心理主义在方法上是一种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无法满足彻底性的认识建构,形成的只是人类学,而不是严格的科学。胡塞尔明确地说:“心理主义连同其所有变种和个别扩展形态都无非就是相对主义,都只是一种未被始终认识到的和未被明确承认的相对主义而已。”[32]

六 对心理主义的证据的批评

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证据进行了反驳,以证明“心理主义所依据的那些被误认为自明性的东西,事实上是错误的成见”。胡塞尔所反驳的心理主义的成见(被误认为是自明的根据)有三个。

第一个成见

“支配心理之物的那些规定不言自明地是奠基于心理学之中的。据此也就很明显:认识的规范规律必须建基于认识心理学之中。”[33]

胡塞尔的反驳

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没有陈述人们如何进行判断的原则,也没有完全区分用来规范认识活动的规律和陈述这些规律的规则。如用三段论进行规范时,三段论本身并不是规范,随着大小前提的替换,所得到的结论已经不一样了,推论的正确性并不取决于三段论公式。再者,如数学定律也只是理论的规律而不是实际的规则。更不能因为将逻辑原理视为思维规范,而认为心理内部有一些自然定律决定着逻辑定律是明晰的认识。这是因为前者是规范性的,笔者认为它本质上是形式化的,通过它进行的推测不能必然获得明晰的关于心理规律的认识。而作为科学的认识必须是确定的和明晰的。胡塞尔认为,科学具有两个方面的类型。一方面,任何一门科学都是为了系统地界定和阐述真理领域的工作的总称。这些工作被称为方法。这些方法及其阐述形式都与人的构造有关,这是其他生物所无法使用的。另一方面,科学是根据它的内涵确立的理论联合体。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方法与系统。逻辑规范属于前者。这是因为逻辑规范只是纯粹建基于逻辑范畴中的观念规律的规范运用而已。据此,就形成了两种规范:一种是对确定无疑的认识联系进行规定的规范,它们是在纯粹观念本性的转用中形成的;另一种本质上是建基于人的普遍构造之中的,一部分在心理构造中,另一部分在物理构造中。后一种是纯粹的科学。[34]所以,通过逻辑规范而确立心理规律的法则,中间至少缺了一环,所以这个成见的根据是不明晰的,也是不确定的。

第二个成见

逻辑学谈论的都是表象和判断、推理和证明、真理和或然性、必然性和可能性、原因和结果,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和切近的概念。这都使人想到了心理现象和心理构成。这些都是心理行为。所以,与心理现象有关的命题和理论不能排除出心理学,没有必要区分纯粹逻辑学的命题和方法论的命题。将纯粹逻辑学或逻辑的基础从心理学中异化出去的企图是根本错误的。[35]

胡塞尔的反驳

算术中使用了逻辑律,因而具有逻辑学的特征。算术提出的数字的规律产生于累计和计数这些心理活动中。数字之间的关系产生于关系的活动中,数字之间的联结产生于联结活动中。这些规律包括加、乘、减、除,被当作心理过程,并且需要感性的依据。由此,可以初步认为它们都服从于心理的合规律性。但是,由于数学科学与心理学的异质性,无法从数学研究中越度到心理学中。如果需要越度,就需要产生一门解释数学这些规律的基础的纯粹数学。这是对数学基础进行研究的纯粹数学,而不是心理学。这是因为“计数和算术运算作为事实、作为在时间上流动着的心理行为当然是与心理学相关的”,但“心理学是一门普遍的关于心理事实的经验科学”,而算术的领域中谈不到个体的事实和时间性的规定性。例如,5作为数字而言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方面它是观念的种类,是一种“抽象”的完成,“它在计数方面、在其客观物方面、在被构造的集合方面具有其具体的个案”,可以不将它理解为实在之物,它不寓居于直观物中;另一方面它是表象行为的可能对象。此外,算术定律不表述计数的实在行为,“具体的数字和数字定律属于那些包含着有关具体统一性的科学领域”,而关于算术的思维过程的定律才属于心理学。所以,纯粹数学不是心理学,而是与纯粹逻辑学并列的科学。逻辑学虽然与心理体验相关,但它的那些基本术语必须作为心理体验与质素构成物的种属名称出现。纯粹逻辑学也不是以心理事实为对象的科学,把由纯粹逻辑学所奠定的逻辑学的规律作为心理学规律的话,就丧失了纯粹逻辑学的奠基性意义。与此相关,需要在“认识的主观”“人类学统一和认识的客观”“观念统一”三者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在“观念科学”和“事实科学”之间做出区分,对“认识体验的联系(使理论得到明确的思索/纯粹科学)”“科学中被探讨且在理论上被认识的实事的联系(与认识的联系不同的联系/事实科学)”“逻辑的联系(理论观念的特殊联系/形式科学)”三者之间做出明确区分。然而,心理主义者们对这些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36]所以,第二个成见是缺乏明晰根据的。

第三个成见

逻辑学作为明证性的理论。所有真理都处于判断之中,但我们只是在判断被明见(明证)的情况下才将一个判断认知为真。“明证”标志一种特别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为与它相联结的判断的真实性提供保证。因此,“如果逻辑学是一门想在对真理的认识中对我们有所促进的工艺论的话,那么,逻辑学规律不言自明地就是心理学的规律”。这些定律为我们澄清了那些心理学的条件。“明证性感受”是否产生或缺乏就取决于这些心理学条件。与这些定律相联结的“自然”,便是实际的规定,“它们应当在实现那些具有这些突出特征的判断的过程给我们以促进”。人们所谈论的逻辑规律可能指的就是以心理学为基础的思维规则。穆勒、西格瓦特(Christoph Sigwart,1830-1904)、冯特、赫夫勒(Alois Höfler,1853-1922)和迈农(Alexius Meinong,1853-1920)所持观点与此类同。[37]

胡塞尔的反驳

认识真理并合理地主张真理是以发现真理为前提的,逻辑的工艺论也应当根据“可以发现判断明证性的心理学条件”进行研究。但是,为逻辑奠定基础的纯粹逻辑学,它的命题与明证性的心理学材料的关系,是纯粹观念的和非直接的关系。纯粹逻辑学的命题并不陈述明证性和明证性的条件。这些命题只有通过运用的途径、转用的途径才能获得它们与明证性的关系。“纯粹建立在概念中的规律”都可以被转用于概念所具有的普遍被表象的经验个案中。但关于“转用”过程的这一陈述所表明的不是明证性的条件,而是纯粹概念性的东西。所以,纯粹逻辑学不能化解为明证性心理学。心理学的可能性是实在的可能性的一种情况,而明证性的可能性是观念的可能性,二者不属于同质的类型。心理学中不可能的东西可以在观念中讨论,明证性在心理学中是不可能的,在观念上说才是一种可能的心理体验。但是,就作为心理体验的感知而言,感知的可能性不等于实在的可能性。感知的可能性是观念性的一种。因此,虽然可以通过逻辑规律和数学的观念规律获得其心理行为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但这些规律并不因此本身就是心理学的定律。心理学作为对经验状况和实在状况的研究,研究的是心理体验的自然限定状态,这是一个实在的状态,而关于它们的观念,组成的是一个“自为”的王国,它不是由心理行为的种属概念组成,它的“概念”是以它的客观相关项为具体基础的“观念概念”。[38]心理主义的第三个成见没有区分明证性的层次、没有区分观念王国和实在王国,所以在根据上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作为纯粹的逻辑学研究和科学的现象学研究,胡塞尔对第三个成见的批评无疑是合理的,但作为认识未知的心理世界的方式,从逻辑规律及其关联者的情形中探讨明证性的心理发生情形并非全无是处,反而是有益的尝试和可能的途径。

此外,胡塞尔还批评了与心理主义十分相近的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经验主义论证,主要是指“阿芬那留斯所说的费力最小的原则或马赫所说的思维经济学原则”。胡塞尔认为,这是一种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生物学论证”,这个学派最终会流入心理主义中去。[39]

七 心理主义批判通向现象学

通过以上对胡塞尔心理主义批判的概述,我们可以发现:胡塞尔的心理主义批判通向的是纯粹逻辑学,而纯粹逻辑学就是现象学;这样一门现象学,既是纯粹逻辑学,也是认识论的现象学,这里的纯粹逻辑学所要达到的就是认识论彻底考察的任务。

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不仅蕴含着胡塞尔现象学的起源,也迫切地预设着现象学在方法上将会存在的突破。批判中一再强调的被给予性,它所预示的东西,就是现象学还原后纯粹意识的地盘。其中,构造的方法也以不太被人注意的姿态出现了。这些批评中也包含了胡塞尔对真理性的看法,包含了胡塞尔关于认识的“明证性维度”的确立。它是不依赖于经验事实而确立的。而绝对明证性的维度与被给予性的维度,正是后来的现象学方法在运用中所显现出来的一个最终的原则性维度。它们是认识的彻底性奠基所要遵循的原则性维度。

尽管在胡塞尔之前,心理主义的其他反对者已经指出逻辑学的规律不是必然地从心理学中获得的,但这样的认识由于没有切中心理主义的要害而成为不彻底的。康德对心理主义不彻底的批评反而使心理主义者从字面上发展了康德的观点,使之成为心理主义的根据。彻底性或某种意义上的绝对性是知识探求的努力方向,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说过,全部知识学的第一条原理是“绝对无条件的原理”。[40]可是,人们没有认识到这样一条原理蕴含的认识彻底性努力,没有认识到前提的明晰性诉求。他们也未能真正把握逻辑学作为规范科学的这一本质。由于彻底性的意愿的不坚定,逻辑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含混性的经验性解释。

八 纯粹逻辑学的方法的诉求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批判心理主义的目的是建立一门纯粹逻辑学。它是科学方法论意义上的逻辑学最重要的基础,这样的逻辑学是一门理论的、独立于所有经验和心理学的科学。[41]也是一门追求理论(认识)的彻底性和“系统性的统一”的科学。在胡塞尔那里,作为一门科学,它的含义仍然与传统是一致的。胡塞尔认为:“科学首先是一种人类学的统一,即思维行为、思维素质连同某些有关的外在活动的统一。”[42]这种“统一”是客观的或观念的联系赋予思维行为以统一的对象关系及其中的观念有效性的“统一”。客观的联系是观念地贯穿在科学思维中并赋予科学以“统一”的。相应地,科学还必须获得确定性和明晰性,科学本身是源于根据的认识。这是科学在彻底性目标上的要求。

为了获得这种彻底性,纯粹逻辑学的方法不同于以往的科学的方法。胡塞尔认为,以往科学的这些方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论证;另一类是对论证辅助的方法,如准确的符号表达或定义。[43]但纯粹逻辑学的探讨则要超出论证的范围,因为它面对的是更为根本的认识奠基和逻辑奠基的问题,所以,借用任何已有的经验科学的论证方法和概念操作方法都意味着会陷入认识上的循环。这也就意味着:纯粹逻辑学的方法或后来产生的现象学方法不是一种论证的方法,而是超出已有论证范围的方法。这种方法所要实现的是对逻辑学和认识论真正奠基的任务。所以,在《逻辑研究》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中,已经蕴含着对一种适合自己的全新方法的需求和潜在发现。

尽管心理主义在产生之初也蕴含着通向彻底性认识的良好愿望,但最终由于它的认识和方法的不彻底而走向了相对主义。心理主义只是一种在以前未被清楚认识到的和未被明确承认的相对主义。对心理主义者而言,逻辑的基础最终被诉诸心理实在,或者说,诉诸实在的东西。它一方面诉诸心理的实在性,另一方面诉诸外在物理世界的实在性。后者就是为逻辑进行奠基的自然主义倾向。由于立足于实在性,心理主义与自然主义的根本出发点是一样的,都着眼于人们在认知活动中使用或发现的规律,都认为这些规律是心理的一种实在规律的体现,甚至就把它视为心理的实在规律,没有对事实科学和观念科学予以明确的区分,没有对不同质性的联系予以细致的区分。

心理主义和自然主义实质上都坚持这样一条原则,且作为流行的哲学思潮和对逻辑学进行奠基的思潮,受到了胡塞尔的批判。为此,下文胡塞尔对自然主义的批判,是心理主义批判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