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弗雷格对胡塞尔的影响
国内外哲学界都有弗雷格与胡塞尔的思想关系的探讨,这一度被感受为是胡塞尔具有分析哲学亲缘性的一个例证。在此有必要重新回顾二者的关系,这对于从侧面理解胡塞尔思想的演化路径有重要意义。
如上所述,布伦塔诺在现实生活中是胡塞尔名副其实的老师。他的思想、言行与品格都深深地影响了胡塞尔。这种影响似乎是单向度的。目前尚无史料证据可以表明胡塞尔曾对布伦塔诺的思想产生过影响。然而,弗雷格对胡塞尔的影响显然不同于布伦塔诺对胡塞尔的影响。早年追随蒯因学习逻辑的弗莱斯达尔(D. Føllesdal)在1958年出版的《胡塞尔与弗雷格》中,考察了这两位哲学家思想的关联,尤其提到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评立场深刻影响了胡塞尔的思想。[76]根据已有研究,准确而言,弗雷格与胡塞尔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在习惯性理解中,人们也仍然可以将弗雷格视为在胡塞尔思想转变期产生重要影响的不容忽视的人物,因为这有助于从弗雷格的角度去理解胡塞尔的思想。
一 弗雷格对胡塞尔的批评
1.表面上的批评
如人们所知,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以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对魏尔斯特拉斯的数概念进行了解释。该著出版后,胡塞尔在其中所表露的这样一种心理主义立场受到了弗雷格的批评。这篇批评性文字发表在1894年的《哲学与哲学批判杂志》上。弗雷格批评了胡塞尔对算数问题的心理主义解释。胡塞尔“将概念与表象混为一谈”,通过注意力的转向和对表象的心理行为的反思而获得抽象概念的做法,缺乏真正的合理性。[77]胡塞尔也认为,弗雷格对他的批评是他真正唯一要感谢的,他的批评切中了问题分析的要害。[78]
事实上,仅仅从胡塞尔学术思想转折的时间节点上而言,这样的批评从表面上看,确实体现出胡塞尔的思想受到了弗雷格的巨大影响。在此之后,胡塞尔转而开始对心理主义进行“讨伐”。然而,真正的思考并非来自对他人观点的移用,而是首先来自对自己内在的原有思维活动的清晰反思,来自伴随在反思之中的重新获得意义的澄清过程。因而,胡塞尔之所以能够对心理主义进行彻底的批判,并且能够恰好切中心理主义的要害,或许是因为他自己原来就是一个心理主义者,或者说他自己原来对心理主义的分析方式有着娴熟的掌握或切身的体会。只有这样,在批判中才能够更加贴近心理主义的要害。
例如,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试图借助心理上(直观上)的反思,来澄清“乘数”(Vielheit)的概念。当哲学中的本体论方向没有办法继续前进时,本身就蕴含在哲学之内的心理学的独立发展方向,使人们似乎找到了寻求这种古老的认识确定性的另一方向。至此,学者们试图借助心理认识所产生的认识方式和诸多结果,来解决逻辑学、数学等这些学科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为这样一些学科找到稳固的根基的做法,也就成为必然的出路和选择。胡塞尔说:“概念如果在具体直观中没有基础,就无法被思考。因此,当我们表象出一个乘数的一般概念时,我们通常在意识中拥有的是某一个具体的乘数的直观,我们通过这些具体的乘数的直观,对一般概念进行抽象。”[79]在这样的表述中,直观与抽象的关系并不清楚,但看不出确凿的心理主义的痕迹,分析的进路仍然留有很大的余地。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看起来是和某种立场相关,或者就是某种立场,但术语的使用和选择并不一定意味着真正的立场选择。在意识的发生中,按照传统的认识论,一般的概念的确是借助于具体的直觉抽象出来的。但这并非意味着一般的概念的基础会存在于直观这一心理活动之中,只能说对于这样一个“乘数”的一般概念的“理解”在某一层级是存在于心理活动中的。如果在这里,将“理解”活动和原初的“构造”活动混为一谈,那么自然就导向了对于数学概念的心理学奠基的取向。实质上,胡塞尔此时期对表象行为还没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更为彻底的分析。
因而,弗雷格对于胡塞尔的批评,只能视为对胡塞尔可能存在的心理主义“倾向”的批判,而不是对胡塞尔的心理主义的批评。更为确凿的说法是,弗雷格旨在指出的是胡塞尔对算数之哲学基础的分析中所存在的不纯粹性或不彻底性。
2.实质上的相互影响
按照弗莱斯达尔的解释及其相关影响,弗雷格使胡塞尔走向了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但这一结论并不是从认识自身产生的内在性角度来处理这一问题的,而是以外在的行为代替了问题的内在处理。这只是一种外在地建立在文献比对之上的结论。它的本质是对认识经验的外在发生活动的简化处理。这种结论只能作为引导人们进行进一步认识的契机,而不是具有彻底性意义的认识结论。事实上,这只是添加在胡塞尔已有的认识动力之上的附加的“诱因”。胡塞尔整体上是在哲学和认识论的科学化目标的指引下前进的。
解决问题的取向和预先存在的未截然分清的叙述习惯之间应有所区别。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如果思维活动自身没有首先获得清晰性,没有这种彻底性的努力,就无法真正完成后面的思想转变。在1982年出版的《胡塞尔与弗雷格》一书中,莫汉蒂(J. N. Mohanty)根据史料认为,胡塞尔在1891年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纯粹逻辑的观念,早在1892年弗雷格发表《论涵义与意谓》之前,就指出了表达式的意义和对象的区别。这表明并不是弗雷格影响了胡塞尔,而很大的可能是各自预先就独立形成了相似的看法。对于逻辑而言,胡塞尔的一些思想与弗雷格的思想有许多相似,且胡塞尔在弗雷格发表《概念文字》三年之前就提出了这些思想,两个哲学家思想的形成有其各自的独立性。[80]需要留意的证据是,弗雷格在1891年5月24日致胡塞尔的信中,表明自己的思想受到了胡塞尔影响,他与胡塞尔的想法有许多一致之处。[81]
忽视了哲学家真正的问题,而刻意证明谁影响了谁是没有多少意义的,但可以增进理解。单纯根据弗莱斯达尔的研究和胡塞尔在《博伊斯·吉普松(W. R. Boyce Gibson)1928年弗莱堡日记选录》的记载[这一日记被《逻辑研究》的编者霍伦斯坦(Elmar Holenstein)写入该书编者导言中后而广泛传播],无法严格地断定弗雷格对于胡塞尔思想转变的决定性影响。应该本着现象学的态度来还原一个思想家的思想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形态变化或认识朝向的变化,即着力于在这一转变中寻找问题的根本:思想者本人究竟“看到了些什么”,他的实质目标是什么,才导致了思想的转折与变化。
思想首先真正产生于自身之中,而不是通过外来思想的注入而获得的。如胡塞尔所言:“科学的学习从来都不是一种对精神以外的材料的简单接受,而始终立足于自身的活动,立足于一种内部的再造。”[82]借用卡西尔的说法:“往一个人的灵魂中灌输真理,就像给一个天生的瞎子以视力一样是不可能的。”[83]如果没有内在的领会与思考,没有对哲学家的认识目标的掌握,也就不能真正理解和拥有外在的思想和看法的意义。这是因为意义首先是在意识中内在地给予的。这与技术的注入截然不同。
与此同时,胡塞尔现象学的意义也并不只是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和逻辑学意义的奠基这么单一。它不是要克服暂时出现的矛盾,而是要寻求永恒的彻底性的认识,将认识论作为科学来建构,将哲学作为科学来建构。因此,在上述考察的意义上,有必要稍微修正一下“弗雷格对胡塞尔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说法,那就是:弗雷格影响了胡塞尔的哲学工作方向。同样,弗雷格与前述哲学家对胡塞尔的影响,是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在论题和认识动机的形成方面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
二 二者对待心理主义的态度
当建基于人性的认识的确定性遭受到休谟怀疑论的颠覆之后,人们并没有放弃对认识确定性的追寻。休谟的颠覆是从不一定具有绝对必然性的“观念间的联想”出发的,而这一出发点却又成为人们寻找经验认识之确定性的契机和起点,并最终发展成认识论解决途径中的心理主义取向。这仍然是文艺复兴以来神学在自然科学中的威信逐渐丧失以后,人们企图从人性中寻找知识的可靠来源的真实写照和可能历程之一。
胡塞尔和弗雷格同处于这一历程之中。胡塞尔和弗雷格试图以不同方式解决心理主义这一流行的哲学思潮的根本问题。这在根本上都是为了获得更具彻底性的认识。二者对待心理主义的态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反对逻辑学基础的心理学解释
弗雷格拒绝从心理学的分析中寻求逻辑学的基础或根源。这一拒绝也意味着对休谟以来的心理主义路径的拒绝。这是因为心理学分析和逻辑构建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含混的断裂地带。这一关系是粗略的设想,缺少清晰性的东西。休谟将人类研究的一切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观念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实际的事情,其中,包括几何、代数、算数等科学中的一切断言,都属于观念间的关系。[84]同时,因果性在休谟的意义上显然是被解释为观念间的关系的。几何、代数、算数等作为知识典范,是人们知识范围内的主要部分。休谟的观点虽然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但仍然有很多人沿着休谟的道路前进,他们力图在经验范围内或心理经验范围内证明知识的有效性或确定性。约翰·穆勒就尝试以心理经验来论证逻辑学的合法性。[85]当心理经验的有效性在经验主义认识论中取得了较高的地位时,人们甚至产生了把知识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心理经验之上的想法。这样一来,研究经验主义认识论的心理主义就产生了。在这一意义上,作为心理活动的思维活动显然只能属于心理活动,并遵循心理活动的规则。那么,如此一来,逻辑学中的诸多法则就变成了心理事实,由此,对于心理事实的研究也就意味着可以从中为逻辑学的合法性找到相应的根据。
在经由经验心理学立场的哲学家布伦塔诺的影响下,胡塞尔将自己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题献给布伦塔诺以示其对自己的恩情和教诲。布伦塔诺的经验心理主义立场和描述心理学分析对胡塞尔的影响,致使其在这一著作中或多或少地表现为心理主义的取向。因而遭到了弗雷格的批评。
首先,弗雷格认为心理规律不应简单等同于事实规律。弗雷格规定,逻辑学的任务是发现“真的规律”,而不是把某物看作“真的规律”或思维规律,以此来避免人们对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的界限的混淆。[86]弗雷格说:“现在,从是真的规律产生‘把某物看做真’,即思维、判断、推理的规定。而且人们大概也谈论思维规律。但是这里显然有一种把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的危险。也许人们会像理解‘自然规律’那样理解‘思维规律’一词,同时认为思维规律是思维这种心理现象中具有普遍性的东西。这种意义上的一条思维规律是一条心理学定律。因此人们可以认为,逻辑探讨思维的心理过程和思维所依据的心理学定律。但是这样就会错误地认识逻辑的任务,因为在这里,真并没有得到它应有的位置。”[87]简言之,心理规律不应简单等同于事实规律。笔者认为,思维服务于特定的目的,因而思维规律是在达到某一目的的过程中意识活动作为参与者所体现出来的东西,尽管人与人之间由于相同的目的需求而会表现出同样的意识活动特征,但这之中的目的与心理学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因而,二者的规律也无法被证明是一样的。将意识作为自然客体的心理学得到的是心理的自然规律,而不是思维意义上的心理规律。将思维规律视为心理规律或心理的自然规律是缺乏充分根据的。
其次,弗雷格基于“思想”与“表象”的分离而拒绝了心理主义。另外,在弗雷格看来,不同的表达语句如果表达了同一“思想”(涵义),就可以人为地创造一种只能含有同一种思想(涵义)的表达语句。[88]其他那些表达同一思想(涵义)的语句与这一个人为的表达语句完全是同一个东西。也即意味着,同一个思想(涵义)可以有不同的表达语句,但是却可以人为地创立一个与此思想(涵义)对应的唯一表达形式(表达语句)。这正是弗雷格形成他的逻辑表述式的认识基础。
弗雷格说:“写出的语词比说出的语词只是保留得更长久些。人们可以反复观察一个思想过程,不必担心发生变化,并且人们可以十分仔细地检验这个思想过程的准确性。”[89]鉴于弗雷格本人对于“思想与表达形式”之间的思考,以及对于以书面形式写出的认识形式的效用的理解,可以说,弗雷格的逻辑表述式(概念文字)就是这一理念所主导的产物。也就意味着“思想”(涵义)与表达语句(表达形式)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判断行为与理解行为”和“思想”(涵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判断行为和理解行为都属于心理行为,心理行为产生的只是表象。表象是个体意识的内容,并不能成为人们之间所共有的。而“思想”(涵义)的“真值”(意谓)情况是不受心理行为影响的。弗雷格因此把“思想”(涵义)归属于“第三范围”所要探讨的东西。因而我们也可以理解,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拒绝,正是建立在“思想”(涵义)与“表象”的分离之上的。按照胡塞尔现象学的考虑,实际上这一分离指的就是意识体验中的给予性与给予表象之间的区分。
弗雷格本人只是规定了逻辑学的任务在于发现“真的规律”,这种发现并不意味着一种必然的发现过程,也并不意味着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来发现真的规律。如果沿着弗雷格的这一思路,那么,如何确定命题“某一条真的规律就是真的规律”呢?显然,如果不能借助可靠的判断法则,那么,就无法断定命题“某一条真的规律就是真的规律”。这一命题中包含着它的涵义(思想),但并不包含对其真值的判定。判断为真只能视之为与某种预先存在的东西的相符合的心理行为。这种判断行为,最终确定的不是命题的思想或涵义,判断行为中的确定的真值,只是对于命题而言的某种或真或假的“信念”。问题在于,如果无法获得有效的方法去断定命题的涵义或思想,那么,断定句子真值的原委仍然是需要继续探讨的话题。弗雷格以缩小探索范围的办法,将“思想”置入“第三范围”的做法,无疑是不彻底的。而胡塞尔的判断是建立在意识体验中的纯粹给予性中的高阶对象的构造之上的。(可参见第十五章第三节:对象的高阶构造)。
从弗雷格的术语表述来看,逻辑学的任务不是去探讨思维活动的心理过程,不是去探讨思维所依据的心理学定律。在这个意义上,弗雷格对心理主义进行了反驳。弗雷格不满意于对逻辑学进行心理学的解释,并以这种方式缩小了探索范围,简化了问题。
因而,胡塞尔与弗雷格的一致之处在于,二者都不满意于对逻辑法则做出心理学的解释,或者不能将逻辑法则最终还原为心理学法则。对于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态度及批判,后续在专门的章节予以论述(详见第六章第一节)。
2.胡塞尔没有回避判断内容的客观性
胡塞尔与弗雷格的不同之处在于,胡塞尔没有将弗雷格所说的“思想”弃之不顾,而是将其纳入现象学的直观考察中,试图通过现象学的考察解决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
如果不对心理主义进行甄别,那么,就不会出现心理之物与判断之间究竟是否具有严格奠基关系的真正洞见,因而也就会不言而喻地将心理之物当作知识的基础。基于不同的认识需求而把握到的不同的心理之物具有不同的特质或功用,不能含混地将心理之物作为知识的基础。在当时流行的心理学路径(心理主义)的影响下,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的研究的确可以说存在着含混的心理主义倾向。至少他在此方面缺少鲜明的立场,所以受到犹疑性和不确定性的“折磨”。然而,现象学方法,首先作为认识批判的方法,正是关乎逻辑学的起源问题的澄清,即逻辑学是否可以从哲学心理学的解释中去寻找根据。如果纯粹地将判断与判断内容割裂开来,将逻辑的东西与事实的东西予以割裂,将不同的心理之物予以混淆,那么,逻辑的判断就不能够保证事实内容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因而,也就不能够断定事实内容的可靠性。
如果要澄清这二者之间存在的分歧,就需要重新寻找出路。在胡塞尔那里,这显然意味着现象学的孕育和出现。因此,为了获得更为彻底的考察,在现象学的逻辑起源的考察中,不仅要考虑判断行为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判断行为与判断内容之间被割裂的问题,对不同类型的心理之物予以澄清。一个或许并不十分贴切的比喻放在这里:围棋中黑白双方的胜负必须是建立在同一盘面上的同一盘棋中。这一比喻或许有助于理解这一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就研究范围而言,胡塞尔拓宽和细化了弗雷格的研究范围。在研究范围中,纳入了对逻辑学的起源的“东西”的探讨,而不是只考虑可以剥离内容或对象而存在的概念及其相关形式。
这样的研究,既需要考虑判断行为,又需要考虑判断内容,并需要以新的更为彻底的方式解决二者之间的“关联”问题。在《逻辑研究》第一版前言中,胡塞尔说,当对建立在流行的心理学信念之上的全部方法发生了动摇之后,“我便越来越迫切地感到需要对逻辑学的本质,尤其是对认识活动的主观性和认识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90]对应于弗雷格的术语,也就是说胡塞尔不仅要对弗雷格所回避的“诸如理解和判断这样的心理行为”(即胡塞尔所说的“认识活动的主观性”)进行批判和反思,还需要对于弗雷格划归到“第三范围”的“思想”(即胡塞尔所说的“认识的客观性”)进行普遍批判的反思。这样,无论是判断行为,还是思想的表达行为及其思想,都是共同需要探讨的不可回避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胡塞尔有着相对于弗雷格而言在认识的基础上更为彻底的研究目标,更具深度的思想内涵。
不仅如此,胡塞尔力求在方法上获得一种突破,这种方法就是现象学的方法。后来胡塞尔明确地将现象学的方法称为最适合认识批判的方法。“现象学”(Phenomenology),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关于现象(phenomena)的逻辑学(logos/logy)或科学。它蕴含着对“一以贯之”的东西的思考。然而,逻辑学在胡塞尔那里意味着两个朝向:“一方面是作为关于所有逻辑之物的科学”,另一方面在最高的形态中,“它又是所有科学的科学”。[91]这样的表述,有助于人们理解现象学为什么从《逻辑研究》开始,或者必然要从对逻辑的研究开始;也有助于人们理解在一门关于纯粹逻辑学的探讨中,现象学的产生为什么是必然的。这是因为从逻辑学的初阶形态出发,通过对其根源的追溯和意识发生的考察,可以反向地获得一门高阶的逻辑学的构造过程。这样一门高阶的逻辑学与传统的形而上学具有等同的地位。在这样的意义上,通过一种本质的方法对这样一种逻辑学的研究和察看,自然而然就推进为现象学研究。这样的研究在本质上属于认识论研究。
综上所述,弗雷格和胡塞尔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不满意于那个时代对逻辑学做出的心理学解释,不同之处在于弗雷格以将问题具体化的方式,仅仅在所规定的逻辑学任务中,去思考“判断行为与判断内容”“思维规律与真的规律”之间的问题。将问题和目标首先予以明确化,然后再去处理,也是二者及许多哲学家的共同特征。虽然意向性及相关的意向体验是胡塞尔现象学很重要的部分,但是,胡塞尔现象学一开始就带有严格科学的哲学取向,所以,他的哲学绝不只是为了意识的结构和特征研究。他不是要停留在对于已知世界和已知问题的解释、构造、描述之上,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探索模式和方法,既获得思考问题的严格性,也要使这样一门新的哲学(现象学哲学)的研究领域能够不断拓宽,使之像已有的那些成熟科学一样,有自己专门的对象、方法和不断可以突破的研究界限。当今,现象学的研究领域仍然在不断拓宽,无论这种拓宽是否偏离了胡塞尔现象学在形成之初所秉持的某些探索原则和方法,但仅仅就“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这一初衷而言,完全是哲学的科学性取向的必要铺垫,科学之手就是不断伸向广袤的领域。胡塞尔的认识批判及认识论,在其起源处蕴含的这种科学化的旨向和内容,对于思考近代认识论问题以及当今与认识论相关的各种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1] 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38页。
[2] 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38~339页。
[3] 参见维克多·维拉德-梅欧《胡塞尔》,杨福斌译,中华书局,2014,第4~5页。
[4] 参见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39页。
[5] “所谓的维也纳传统,在这里是指从马赫、布伦塔诺起始,一直延伸到施通普夫、马尔梯、迈农、胡塞尔、石里克、卡尔纳普,乃至波普、舒茨等人的反形而上学和重直观经验的哲学发展脉络。这个脉络在马赫那里意味着感官心理学的基本出发点和感觉分析的方法,在布伦塔诺那里意味着强调表象的经验心理学立场和分析描述的手段,在胡塞尔这里意味着现象学直观的奠基原则,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等同于现代经验主义。事实上,不仅弗洛伊德,而且维特根斯坦也都在某种意义上隶属于这个传统。在现代哲学史上,它作为奥地利传统(维也纳、布拉格、格拉茨)的代表,一方面对立于普鲁士的观念论传统(耶拿、莱比锡、柏林),另一方面也有别于英格兰的彻底经验论传统(剑桥)。”倪梁康:《哥德尔与胡塞尔:观念直观的共识》,《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2页。
[6] 参见倪梁康《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纠缠——关于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4页。本部分论题参考了倪梁康教授的这篇论文。在吸收了这10个条目的基础上,参照《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与相关文本,予以展开。
[7] 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1页。
[8] 参见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3~5页。
[9] 参见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6页。
[10] 参见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42~343页。
[11] Dale Jacquette,“Brentano’s Science Revolution”,in Dale Jacquette,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Bretano,Cambridge,Mas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p.1.
[12] 参见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5页。
[13] 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6~7页。
[14] 倪梁康:《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纠缠——关于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页。
[15] 参见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2页。
[16] 倪梁康:《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纠缠——关于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页。
[17]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799页。“实事”(Sach)与“意向客体”是等义的。相关的另一术语“事实”(Tatsache)是与本质相对而言的,也就是休谟的“实际的事情”。(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商务印书馆,2016,第453、492页)
[18] Edmund 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Erstes Buch:Allgemeine Einführungin die reine Phänomenologie. 1. Halbband:Text der 1.-3. Auflage (Hua III-1),Hrsg. von Karl Schuhman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6,S.41. 中译本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33页。引文参考中文后有改动。
[19] 倪梁康:《哥德尔与胡塞尔:观念直观的共识》,《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2页。直觉(Intuition)和直观(Anschauung)在胡塞尔那里完全是等义使用的。(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商务印书馆,2016,第278页)
[20] 倪梁康:《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纠缠——关于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页。
[21] 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41页。
[22]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商务印书馆,2016,第41页。
[23] Dermot Moran,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London:Routledge,2000,p.47.
[24]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105~106页。
[25] Dermot Moran,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London:Routledge,2000,p.47.
[26] 参见倪梁康《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纠缠——关于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页。
[27] Dermot Moran,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London:Routledge,2000,p.30.
[28]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商务印书馆,2016,第92页。
[29] 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11~12页。
[30]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95、106、108、109、116页。
[31] 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182页。
[32]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118、116页。
[33]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711页。“内感知”在此应被准确地理解为“内知觉”,以与对外在对象的“外观察”相区分。
[34] 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711~712页。
[35] 倪梁康:《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纠缠——关于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6页。
[36] 参见德尔默·莫兰、约瑟夫·科恩《胡塞尔词典》,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123页。为维持术语统一,“Inexistenz”一词改译为“内实存”。根据胡塞尔的理解,Existenz的含义较广,不仅包括Dasein,而且包括Sein,狭义上的Existenz就是指Dasein,故译为“存在”时,在理解中含义要根据语境灵活切换。
[37]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94~95页。
[38]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商务印书馆,2016,第537页。
[39]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777、779、811页。
[4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813~814页。
[41] 参见Edmund Husserl,Phäntasie,Bildbewusstsein,Erinnerung. Zur Phänomenologie der anschaulichen Vergegenwartigungen. Texte aus dem Nachlass,1898-1925,Edited by Eduard Marbach,Husserliana Band XXIII,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80,S. 8. 英译本,Phantasy,Image Consciousness,and Memory,1898-1925,Trans. by John Brough,Dordrecht:Springer,2005,p.8。
[42] 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163、169~170页。
[43] 参见肖德生《胡塞尔与布伦塔诺时间观的勘比度》,《学海》2012年第4期,第153页。
[44]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311页。
[45]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713、718页。
[46]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799页。
[47] Edmund Husserl,Die Bernauer Manuskripte über das Zeitbewusstsein 1917/1918,Hrsg.,Rudolf Bernet und Dieter Lohmar,Husserliana Band XXXIII,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1,S. 42;参见肖德生《胡塞尔与布伦塔诺时间观的勘比度》,《学海》2012年第4期,第154页。
[48] 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倪粱康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41~44页。
[49] 参见肖德生《胡塞尔与布伦塔诺时间观的勘比度》,《学海》2012年第4期,第149页。
[50] 参见肖德生《胡塞尔与布伦塔诺时间观的勘比度》,《学海》2012年第4期,第151页。
[51] 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第112页。
[52] 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第113页。
[53] 参见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第113~114页。
[54] 参见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第116页。
[55] 参见胡塞尔《伦理学与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艾四林、安仕侗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第118页。
[56] Dermot Moran,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London:Routledge. 2000,p.31. 同参见Brentano,Franz,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Edited by Oskar Kraus,English Edition Edited by Roderick M. Chisholm,Trans. by Roderick M. Chisholm and Elizabeth H. Schneewind,London:Routledge,2009,p.48。
[57] Brentano,Franz,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Edited by Oskar Kraus,English Edition Edited by Roderick M. Chisholm,Trans. by Roderick M.Chisholm and Elizabeth H.Schneewind,London:Routledge,2009,p.49.
[58]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23、30、272、286页。
[59] Edmund Husserl,Einleitung in die Logik und Erkenntnistheorie,Vorlesungen 1906/07,Hrsg.,Ullrich Melle,The Hague:Netherlands:Martinus Nijhoff,1985,S.325.
[60] 胡塞尔:《第一哲学》上卷,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48页。
[61] 胡塞尔:《第一哲学》上卷,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69页。
[62] 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42页。
[63] 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42~343页。
[64]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224页。
[65]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第112页。
[66] 胡塞尔:《现象学与哲学史的关系》,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215页。
[67] 参见胡塞尔《第一哲学》上卷,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275页。
[68] Dermot Moran,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London:Routledge,2000,p.64.
[69] Claire Ortiz Hill,“Translator’s Introduction”,in Edmund Husserl,Introduction to Logic and Theory of Knowledge:Lectures 1906/1907,Trans. by Claire Ortiz Hill,Dordrecht:Springer,2008,p. XV.
[7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第225页。
[71] Bernard Bolzano,Theory of Science,Edited and Trans. by Rolf Georg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2;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第225页。
[72]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第224页。
[73] 参见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高松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211页。
[74] 参见德尔默·莫兰《现象学:一部历史的和批评的导论》,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第80页。胡塞尔1882年在维也纳大学获数学博士学位。这里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胡塞尔的数学传承谱系。波尔扎诺是数学史上的著名人物,以为人熟知的波尔扎诺-魏尔施特拉斯定理著称。这一定理在数学拓扑学与实分析中用以刻画Rn中紧集的基本定理,最早由波尔扎诺证明,但已散佚,后来,魏尔施特拉斯独自发现并证明了该定理,所以以二者名字合称。胡塞尔曾于1883年做过魏尔施特拉斯的私人助手并跟随他学习数学,在他那里获得了科学追求的伦理思想。他指导的博士众多,学生都建树卓越,再传弟子及支系也很庞大,是诸多学科的奠基性人物。为人熟知的冯·诺依曼、普朗特、冯·卡门、奥本海默,中国的钱学森、程开甲都属于这一支系。因此,至少可以推断,数学家系统而严格地寻求统一性解释和连续性的努力,对智慧的探索和科学的研究影响是深远的。
[75] 参见德尔默·莫兰、约瑟夫·科恩《胡塞尔词典》,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203页。
[76] 参见江怡《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现象学对话的现实性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6页。
[77]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编者引论第15页。
[78] 胡塞尔在此谨慎地认为弗雷格的批评仅仅是“切中了要害”,但并非指出了问题的出路,胡塞尔接下来的工作并不是予以回击,而是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
[79] Edmun Husserl,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 Mit ergänzenden Texten,1890-1901,Husserliana XII,Hrsg. Lothar Eley,The Hague,Netherlands:Martinus Nijhoff,1970,S.79.
[80] J. N. Mohanty,Husserl and Frege,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2. p.4;参见江怡《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现象学对话的现实性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7页。
[81] G.Frege,Frege an Husserl,24.V. 1891,Husserliana:Edmund Husserl Dokumente 3/6,Briefwechsel,Edited by Karl Schuhmann,The Hague,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p.107. 该信英译文附录于J. N.Mohanty,Husserl and Frege,p.119。
[82] 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2页。
[83] 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第8页。
[84] 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20页。
[85] 丁耘:《胡塞尔与弗雷格同异说——现代西方哲学比较的一个尝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74页。
[86] 参见弗雷格《思想:一种逻辑研究》,载《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第129~156页。
[87] 参见弗雷格《思想:一种逻辑研究》,载《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第129页。
[88] 丁耘:《胡塞尔与弗雷格同异说——现代西方哲学比较的一个尝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75页。
[89] 弗雷格:《论概念文字的科学依据》,载《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商务印书馆,2006,第41页。
[90] 胡塞尔:《逻辑研究》,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前言第5页。
[91]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203页。